淺析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金融論壇
作者:康頤 王俊
【摘要】目前,我國投資銀行發展已成為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關鍵,完善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對於完善我國投資銀行業製度、降低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加速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等方麵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以投資銀行的監管模式為出發點,結合美國的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的成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投資銀行監管的對策。
【關鍵詞】投資銀行 監管模式 金融創新
一、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現狀
目前,我國通過製定專門的管理法律,並設立全國性監管機構來實現對投資銀行監管,即集中型監管模式,實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券管理部門的垂直領導模式,呈金字塔型。雖然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在內容、手段和製度等方麵都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一)經營效率低
由於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起步晚,發展慢,監管機構資金規模小,融資能力差,難以承受高風險的投資銀行監管業務,從而使得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運行效率低。我國現行的投資銀行監管模式是在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監管手段較為落後,而且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能不明晰,而且監管者的非超脫性難以保證其監管的公正。當前,我國投資銀行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入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範性監管涉及不多,導致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
(二)金融創新較弱
由於我國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承銷和經紀這些本源業務,各家機構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單一服務。隻有部分規模較大的投資銀行從事財務顧問、並購重組和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但是這些規模較大的投資銀行在業務方麵經驗不足,企業形象信譽不足、運用現代金融手段能力較弱、缺乏專業的監管人才等問題,導致我國投資銀行在監管過程中缺乏創新,再加之政府過度幹預,影響了金融市場調節的作用,抑製了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創新。
(三)違規違法現象嚴重
目前,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機構權力過分集中,不能有效實現監管機構間的相互製約、相互監督的作用;自律組織也不能良好的實現自律作用,忽視投資銀行中的不正當業務操作行為,違規違法更加嚴重。截止2011年末,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紀律處分事項達34件,共對21家公司和105名個人進行了紀律處分,其中對3家公司和25名個人予以公開譴責,對18家公司和68名個人予以通報批評,並公開認定1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可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操作違法違規現象嚴重。
(四)忽視投資者的利益保護
由於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監管機關自身地位有局限、內幕操作嚴重、訴訟機製不健全等現象,使得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的監管重點主要放在金融市場機製正常運轉和保護大型上市公司等會員的利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護成為操作失敗後損失的承擔者,忽視了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另外,《證券法》雖為我國投資銀行監管機構提供了監管的立法依據,但還存在著部分相關法規之間銜接不夠、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等問題,嚴重的影響了我國投資銀行的金融監管。
二、美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經驗
美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是最典型的集中型監管模式,也呈金字塔型。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逐步完善,在很多方麵都值得借鑒。
(一)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
美國的投資銀行監管具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如《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保護法》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等7部專門性法律,確保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的運行有法可依。
(二)有效的監管模式
美國投資銀行監管模式監管方位全麵,涉及投資銀行業各監管主體的利益,其監督相對有效並且透明度高,而且監管往往從市場本身出發,自上而下進行監管,並且有SEC專門負責投資銀行的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