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社會養老保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金融論壇
作者:高晶霞
【摘要】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社會保障體係的核心,其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社會穩定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條塊分割嚴重,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養老各成體係,嚴重的影響到了和諧社會的建設,未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將何去何從正在考驗著執政者的決策智慧。本文對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之上提出養老保險未來的發展現狀,以期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規範,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有益探索。
【關鍵詞】養老保險 和諧社會 統籌層次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86 77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通知》發布後,在全國各地市、縣成立了企業養老保險機構,並在實踐中得到了完善和鞏固。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務員、事業單位和農村先後進入了社會保險行列,並成立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機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既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係已經越來越不能是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不同人群之間養老保險水平的巨大差異成為了造成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主要因素,盡快的規範現有的社會養老體係成為了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必然要求。
一、看現狀——三駕馬車,各行其道
由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起步早,力度大,企業及企業職工的保險意識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最重要的是企業減輕了負擔和壓力,職工得到了安全和實惠。特別是企業改製後,企業退休人員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並隨著物價指數的提高,養老金每年也有所增加,基本滿足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看在眼裏,樂在心頭,增強了企業職工的參保、投保積極性和自覺性。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直由地方財政經費支付工資,在人們心目中公務員是鐵飯碗,退休後同樣享受“吃財政”的權利,自然而然這部分人員的參保意識淡漠,參保積極性就比企業職工差一些。最大問題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是由企業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交納,即企業與個人同擔保險責任。而公務員個人繳納比例較少,個別地區個人甚至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給財政帶來了一定的壓力,造成有的地區養老保險積累較少,支付能力較脆弱,防風險能力較差。
農村保險起步遲,而且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少,待遇較低,不能極大地提高農村人員的養老保險積極性和自覺性。
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保險機構大部分地區有三個養老保險機構,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目前的現狀就是一個險種三個機構管理,三個管理機構各行其道,不能統籌規劃,不能公平參保,不利於縮小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差距 。
二、看未來——一駕馬車,公平和諧
社會保險的發展方向,應更人性化、合理化。公平參保,和諧發展,逐步減少繳費差距 ,逐步減少退休人員養老金生活待遇的差距,這是社會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
高興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指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這就從法律的層麵理順社會保險費的征收體製,為解決多年存在的因征收體製“不統一”導致規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設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