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聯營商品經營會計核算淺析(1 / 2)

聯營商品經營會計核算淺析

財務分析

作者:張光鋒

【摘要】市場競爭加劇促使企業越來越多地考慮聯營商品經營方式,因其操作流程與傳統經營方式有較大不同,其會計核算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但目前的會計理論和實務中,對其會計處理方式較多,闡述也欠完整,本文擬從商貿企業和供應商兩個角度對此做一淺析。

【關鍵詞】聯營商品經營 基本流程 會計核算

一、聯營商品經營的基本流程

聯營商品經營是指商貿企業與供應商合作,在商品銷售後扣除約定留利,再將剩餘款項返還供應商的一種商品經營方式。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迫切需要加快自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商貿企業希望盡可能減少資金占用,而供應商更需要擴大銷售量、搶占市場份額,因此產生了聯營商品經營方式,其基本流程如下:

1.選擇合作方

商貿企業在市場分析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商品品牌、質量、口碑及價格等各方麵因素後選擇意向供應商,然後進行談判確定,並簽訂聯營合同,確定合作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明確聯營商品的種類、規格、保底銷售額、收益分成比例以及貨款結算方式等事項。同時,供應商為搶占市場份額,通常也會主動去跟商貿企業尋求合作,而且還可能會向商貿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進場費。

對商貿企業來說,商品供應商的選擇適當與否將直接決定其聯營商品經營效益,而對供應商來說則直接決定其營銷戰略的成敗。

2.商品銷售

商品進駐商貿企業場地後,商貿企業隻提供門麵貨架和商品倉庫,但商貿企業要的不是出租貨架和倉庫的租金,而是聯營商品的銷售額分成。而供應商要派人負責聯營商品的運送、保管和銷售等日常活動,相應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這一點與商貿企業受托代銷商品不同。商品銷售後由商貿企業統一收取貨款。

3.聯營對賬

一般情況下,商貿企業於每月月末彙總當期全部商品銷售額,並與供應商對賬,以確保聯營商品銷售數量和銷售額準確無誤。

4.計算商貿企業留利和供應商返款

聯營商品銷售額核對無誤後,商貿企業根據聯營合同約定的比例計算應返還供應商的款項。

5.結算聯營商品銷售款

確定商貿企業和供應商分別應得銷售款項金額後,商貿企業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供應商支付返還款。

二、商貿企業聯營商品經營會計核算案例解析

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主要是零售企業使用,並采用售價核算法,下麵以零售企業為例進行具體分析。

南國商貿公司某年聯營商品銷售部分業務如下:

1.9月10日,收到九州公司的進店費50000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貿企業收到的進場費,因需提供相應後續服務且與商品銷售額無必然聯係,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如果進場費數額較大且聯營合同期限較長,應在合同期限內分期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20000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20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1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0元

2.10月15日,銷售日報表、收款彙總表等資料顯示,上半月聯營銷售額.70元,其中收現金.70元,已全部存入工商銀行,刷建設銀行信用卡55192元尚未收到,銀行刷卡結算手續費率為1%。

客戶刷卡後相應款項不能馬上進賬,應先做應收賬款。另外,銀行刷卡手續費在客戶刷卡時就已經發生,根據權責發生製和配比原則,應在確認刷卡銷售收入的同時確認費用。

借:銀行存款——工商銀行.70元

應收賬款——建設銀行54640.08元

財務費用——銀行手續費551.92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70元

3.10月22日,收到工商銀行收賬通知,建設銀行劃來款項5464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