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售價高於公允價值時,與常規經營租賃中出租人承擔承租人部分費用相似。假設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這種情況實質上相當於一方麵按公允價值出售資產並按高於市場的價格租回,另一方麵出租人承擔承租人部分費用並以現金支付,其金額相當於實際售價高出公允價值的差額。沿用前麵的例子,設備售價為90萬元,每年租金為2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變化後的例子實質上相當於A公司按80萬元的公允價值將設備出售給B公司,然後按每年租金20萬元租回,同時雙方商定由B公司承擔A公司費用10萬元,並在購買設備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A公司。在這兩個例子中,A公司在出售資產時實際收到的款項都是90萬元,應確認的資產處置收益都是20萬元,租賃期內確認的租金費用都是30萬元,資產處置收益和租金費用與前麵兩個例子完全相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交易中,在售價高低不同的情況下,會計處理的結果實質上是相同的。首先,在確認資產處置損益時,售價等於公允價值或售價低於公允價值且損失沒有補償的情況下,按正常銷售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其他情況下按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其次,在確認租賃費用時,各種情況下最終確認的費用是一致的。這樣的會計處理結果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實質重於形式的規定。
三、會計實務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在會計實務中,具體會計處理與相關規定可能並不完全一致。其中,較為常見的是部分企業在具體會計處理時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簡化,這些簡化有些並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但有些卻有悖於相關規定,甚至是一種故意的會計操縱行為。在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業務的實務處理中,也會存在類似情況。
由於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並不是唯一的,釆用不同方法得到的公允價值不盡相同,這就為企業在會計處理中進行變通提供了借口。在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業務中,本來雙方達成的售價並不等於公允價值,按相關規定售價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在以後租賃期間用以調整租金費用,但企業可能出於簡化會計處理的目的,按售價等於公允價值的情況進行處理。這種簡化明顯是不適當的,雖然從資產出售到租賃期屆滿這一期間整體來看對損益是沒有影響的,但會影響每一個具體期間的損益。尤其是在售價大於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這種處理方式會虛增資產處置當期的會計利潤,不排除個別企業出於增加當期利潤的目的,進行類似的會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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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朱延琳(1970-),男,漢族,山東博興人,講師,山東大學經濟學碩士,注冊會計師,研究方向:會計、審計理論與實務。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