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有試用期?
往事
作者:倪方六
隨著反腐的不斷深入,如何為官的話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中國古代官吏銓選和管理的曆史源遠流長,曆朝曆代也都有著各種不同形式的管理和監察製度,比如“考課”、“問責”、“試用期”……
中國古代官吏銓選和管理的曆史源遠流長,最早出現官員一詞的古籍可追溯到《周書·盧辯傳》:“宣帝嗣位,事不師古,官員班品,隨意變革。”此後,史籍中的官字更是屢屢出現。如《禮記·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
從中國古人當官的途徑來看,大致分為世襲、納貲、軍功、薦舉、郎選、恩蔭和科舉製等。主要有三個階段和三種製度,即先秦的世襲製、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薦舉製和隋唐至明清的科舉製。
對於官員的銓選及其任用、考核、獎懲等,曆朝曆代也都有著各種不同形式的管理和監察製度,比如“考課”、“問責”、“試用期”……
古代官員如何進行考核?
中國古代有一套係統的官吏考核製度,“考課”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政績考核。所謂“考課”,包含著兩種意義:一是考,就是考查自中央至地方各級官吏在其任職期間執行國家法令的具體表現;二是課,就是依照國家的行政計劃進行督課。總之,考課就是國家依照所頒布的法令和行政規則,在一定的年限內,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並依其不同表現,區別不同等級,予以升降賞罰。
據考,早在堯、舜時期就有了考課製度。據《尚書·舜典》記載,舜曾提出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鹹熙。”從先秦開始,強調以德、能、功來要求官吏,考課製度自秦始皇頒布《為吏之道》起,遂逐漸走向完備。
到了唐代,政治製度較前朝日臻完善。伴隨著科舉製的形成,官吏的考核製度也有了很大發展,各項程序和技術指標更加嚴密和健全。其標誌和內容主要體現在考核機構的確立、考核標準相對精確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統治集團對考核黜陟的自如運用和靈活掌握。
明洪武年間,製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為考滿與考察兩種,二者相輔相成,均由吏部與都察院共同負責,亦以八法衡量。處罰分為致仕、降調、閑住、為民四等。明初,考課製度得以較認真嚴格地進行。
清朝基本上沿襲明朝考核製度,進一步簡化為京察、大計兩項。考核內容標準為“四格”、“八法”。所謂“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謂“八法”,係指貪、酷、罷軟無力、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與明製同。
古代官員如何“問責”?
在中國古代,官員問責製度同樣由來久遠。2500年前,中國就有官員問責的思想和規定。《周禮·地官》記載:“司徒之職在保息萬民。”《韓詩外傳》也有:“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國多盜賊,人怨其上,則責之司徒。”《尚書大傳》對於問責的記載甚至還有不少細節:“蠻夷猾夏,寇賊奸究,則責之司馬。”
在曆朝曆代中,被問責的案例並不鮮見。北宋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東明縣官員欺軟怕強,搞權錢交易,在確認民眾免役權時嚴重不公,於是大家結夥向知縣告狀。可縣長賈蕃拒不接受呈訴,於是事態開始升級,人們見縣長不理,就聚集到開封府上訪,開封府也不受理,上訪群眾掉頭湧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訴。王安石當即表態:“爾等問題,定當妥當處置,務請各自回家!”群眾散去後,王宰相一邊嚴令東明縣迅速、公正解決問題,一邊問責賈縣長,果斷拿掉了他的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