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牌地產股的成本和風險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權益披露的規定,這一規定使得戰略增持某家公司股權的投資者,其在持股靈活度方麵會不如一般的投資者。
如果長期投資者期望戰略性持有公司5%以上、30%以下的股權,則該投資者應會在增持過程中不斷麵臨披露持倉的義務。這種披露的義務本身也意味著在特定的、較短的時間內,投資者不可以買賣公司的股票。
更重要的是,《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換言之,舉牌增持公司股權到5%之後,六個月內是不可以出售股票的。當然,舉牌後的同方向操作(也就是舉牌後繼續增持股權),也需要在權益披露中說明。
因此,舉牌本身就已經說明了投資人對於某一上市公司長期看好的態度。
此外,戰略增持某公司股權一旦達到公司總股本的30%,就會觸發要約收購的風險。所謂要約收購,就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麵要約或部分要約。
要約收購並不意味著當戰略增持某一企業達到30%以後,該增持方再行增持就將導致該上市公司的退市。相反,部分要約形式的存在,意味著要約本身也是增持某一上市公司股權的一種方式。部分要約,例如,嘉士伯部分要約收購重慶啤酒的案例。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中國經濟產業整合進一步提速,部分要約的案例未來有可能會更加常見。另外,要約收購可能也是舉牌之外,另一種戰略增持上市公司的潛在方式,在不遠的未來可能會見到更多相關案例。投資者持股30%後再增持並非發起要約的前提,而隻是觸發要約的條件。
要約收購規定的存在,既是一種風險,也是一種機遇。或許在不遠的將來,要約收購將成為產業資本戰略持股一些地產公司的重要辦法。
最後,舉牌增持上市企業的股權,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進行影響,其往往要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參與股東大會,提出議案;或是以在股東大會中持某一種態度作為影響公司經營決策的辦法。
然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提出股東大會議案,往往都有持股時間的限製性規定。一般來說,隻有持股時間至少達到90天以上,戰略持股上市公司的股東才有可能對於上市公司的戰略決策和經營管理產生比較大的影響。
對於長線資金來說,還存在戰略持股成本不可控的風險。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不同,其並不隻追求短期的股價上漲的財務收益(何況還受製於相關規定,一旦持股超過5%之後,在六個月內減持股票不能實現收益)。因此,對於戰略持股的股東來說,股價上漲固然是公司價值的體現,卻也有可能提高繼續增持成本。我們認為,公司的日成交額相對於總市值越大(總市值/成交額數字越低),未來越有吸引長線的戰略投資者選擇這一公司的潛力(前提是其他條件一樣)。當然,如果有長線資金選擇這一公司,造成公司市值提升,則總市值/日均成交額的比例可能出現上升——換句話說,這個指標如果比較大,或許說明產業思維的資金可能已經涉足該上市公司。
不過,這並不是影響產業思維投資人的核心因素。
為什麼是地產?
目前,地產行業的基本麵麵臨下行的壓力,資本市場情緒悲觀。產業資本進入市場,首先反映的並不是行業有吸引力,而是資本市場對於行業無信心。地產股的估值是由資本市場參與者的預期所決定的,正因為資本市場的傳統參與者預期較低,才使得流動性更好的上市地產公司市值和當前的土地(在建項目)價值之間出現了套利空間。
具體看,全國房價上漲幅度明顯回落。到2014年4月,全國百城房價指數趨近於零,百城住宅價格指數僅月環比上漲0.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百城房價指數中三線城市的房價月環比變化連續第三個月呈現負增長。由於百城以外的全國城市,其供求情況和三線城市應該更加類似,事實上基本麵的下行壓力明顯存在。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房地產市場長期供大於求的擔憂(盡管這種擔憂還並沒有權威的數據去證實或證偽,隻能利用一些數據進行探討);按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上升的擔憂(這種擔憂確實會造成銷售去化的問題);自住型商品房等替代性供給的衝擊;來自於開發企業的悲觀預期(反映在全國的新開工增速方麵),都使得房地產股的估值確實回落到較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