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離任審計有關問題的思考與認識(2 / 3)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離任審計的最佳時間應是在離任前而非離任後,這樣,領導幹部的選拔工作便建立在審計的決定基礎之上,組織人事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用和管理幹部必備的依據和條件之一。經審計發現有經濟問題的不能進行調離和任用。堅持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有利於考察任用幹部,符合離任審計的初衷,最終才能達到離任審計之目的。

(二)對離任審計主體確立問題的認識

審計的主體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參與審計活動,對被審計的對象作出客觀公正評價、鑒證的審計機關或審計組織。離任審計按照工作是否具有強製性分類,屬於委托審計的一種,其特點之一就是必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後,才能進入審計程序,而且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絕非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委托。然而,在審計實踐中我們了解到,對離任審計的委托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情況:有人大機關委托的;有組織部門委托的;有上級領導交辦的;有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也有離任者個人委托以及繼任單位委托的等等。如此繁多的委托形式,是對離任審計委托概念認識不清的表現,而且由於接受委托人的形式不同,往往導致審計主體的確立的隨意性,如:可選擇國家審計機關、社會獨立的審計組織機構或者是內部審計組織等。由於審計主體的選擇不同,不可避免地使審計的最終效果和質量有著本質的差別。筆者認為,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審計主體應確立為社會獨立的審計組織機構,主要原因是:從離任審計的目的看,是對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及相關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鑒證,以便為委托人正確地考察和使用幹部提供依據,從公認角度講,社會審計組織機構(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審計師事務所)獨立於任何企業、經濟組織和政府,不受任何組織或政府的幹預,這種客觀的、獨立的地位,保證了其公正職能的實現,提高了可信性。作為國家審計機關實施離任審計,由於其代表政府行政行為,雖然具有權威性,但缺乏獨立性,尤其是地方審計機關,往往受製於地方政府的幹預,其作出的審計結論容易受到地方短期行為與局部利益的影響,不利於對離任領導作客觀意義上的評價。由內部審計機構從事離任審計工作就更不合適,原因有三:從離任審計委托人的性質來看,是專指對被審計人賦有考察、任用和罷免權力的機關或部門,非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委托,倘若委托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離任審計,隻能說是走過場或是拘於形式;其二從社會公允的認同程度上看,單位內部審計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不足以得到社會的認同。其三,內部審計容易局限於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受製於長官意誌,使審計結論令人懷疑,試想:若審計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影響,審計的目的和意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