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任審計有關問題的思考與認識
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
作者:楊丹
摘 要:離任審計作為我國幹部管理製度改革的一項新舉措,出現的時間雖不長,但產生的作用和影響日見凸現,逐漸為人們所認同並形成一項經常性的審計製度。幾十年來,離任審計適應了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需要,強化了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監督,在保護國家資產、嚴肅財經法紀、促進廉政建設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人們對離任審計認識上的偏差,致使這一工作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離任審計的發展未能達到經濟建設和社會變革的要求,需要加以不斷修正和完善。本文擬就離任審計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索。
關鍵詞:離任審計;認識;思考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9-0223-02
離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或其他審計組織)接受委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及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
離任審計作為我國幹部管理製度改革的一項舉措最早於1985年6月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開始試行,之後在全國全麵推廣試行並形成一項經常性的審計製度。出現的時間雖不長,但產生的作用與影響卻日見凸現,逐漸被人們所認同。不可否認,幾十年來,離任審計適應了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需要,強化了國家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監督,在保護國家資產、嚴肅財經法紀、促進廉政建設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離任審計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遠未達到經濟建設和社會變革的要求,需要加以不斷修正和完善。現就離任審計的有關問題作一些初步探討並談幾點膚淺的認識。
一、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
(一)離任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的主要政績。包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任務,含上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完成情況,依法行政和經濟發展項目、目標的完成情況等。
(二)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財務收支、債權、債務、資產分配的合法性、真實性;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內部管理製度的健全、有效性;離任幹部有無以權謀私、貪汙腐化或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通過審計,查明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工作決策有無失誤,有無明顯短期行為,是否有管理不善的問題,財務管理製度是否健全,債權、債務是否清楚、真實,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合法,有無“三亂”現象,各項開支是否合理、合法,有無弄虛作假、化公為私、貪汙腐化、擠占挪用、私設小金庫行為,企業是否有虛報財務數據偷逃稅款現象等。
二、對離任審計幾個問題的思考與認識
(一)對離任審計時間界定問題的認識
由於人們對離任審計認識上的偏差,有的同誌簡單地從字麵上詮釋“離任審計”在時間上的涵義,認為離任審計工作或置於離任前,或安排在離任後,由此產生審計標準、審計鑒證以及審計評價的變化。另外,在現實工作中,有些政府、組織人事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在考核任用領導幹部時不是先經過對這些領導幹部進行離任審計,往往是先下達調令任用書,然後才由主管部門委托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這種先離任後審計的做法不僅使審計質量受到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帶來嚴重不良後果,也違背了審計的目的,其主要後果有以下三方麵的不利:一是不利於審計工作的開展。由於離任者已離任,往往使審計認證工作無法進行,即使找到本人,由於已任新職或離退,對離任審計工作不予積極配合,致使離任審計工作開展難。二是不利於經濟責任的劃分以及審計結論的落實。由於原任領導已離任,新任領導已到任,審計部門未經審計尚未下達審計結論,那麼勢必造成某一單位或部門的經濟責任難以劃清,如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究竟是前任領導的責任還是後任領導的責任,或者是兩者都有責任的情況下,誰承擔主要責任等等,這就給審計工作造成諸多麻煩,影響審計的工作質量。再者,先離後審,難免使離任審計遊離於一種形式,審計結論成為一紙空文。離任審計是對原任領導經濟責任及政績的鑒定、評價,其審計結論也有利於新任領導掌握單位經營管理情況,便於開展工作。倘若離任後再審計,不僅使新任與舊任工作難以銜接,對舊任領導工作的審計結論無處落實,新任領導也不能及時處理以後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僅不利於新任領導開展工作,而且使離任審計成為走過場。三是先離任後審計不利於對腐敗行為的及時追究。實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是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措施之一,導致這一製度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缺乏監督與控製,使組織人事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在任用幹部時失去必要的考察依據,某些有一定權力的領導,不是將手中的權力用於單位事業的發展,而是以權謀私,浪費國家資財,以致於出現“搞垮幾個廠,照樣當局長”的不正常現象。倘若實行先離後審,勢必造成這樣的領導沒經審計,便一走了之,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腐敗者得不到應有的追究,那些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等以改革為名行謀私之實的領導得不到應有的查處,這也嚴重背離了離任審計的初衷,不可能達到離任審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