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叢生,如何理清脈絡?現代政治學將政治管理課題大致分為兩類:頂層政治和基層政治。法治現代化的缺失,在這兩個層麵都有所體現。先講頂層政治:如前文所述,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首先提出了法製建設的課題。將近二十年後的十五大,又把法治建設寫入了報告。法製與法治,一字之差,卻體現了課題實質的轉變。
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法製,更多強調的是公民立法守法等基本行為。而十五大的“法治”,則是把法律放在現代綜合治理的係統下,更強調一種觀念: 即把法律作為國家社會管理的基石,突出法律對於所有管理角色,包括政府的約束力。換句話說,如果“法製”麵對的標的是民的話,“法治”則麵對的是官民的結合。法製建設關注的是狹義的法律完善;法治建設關注的是集大成的國家綜合治理。
為什麼要有從製到治的轉變?這是因為隻強調由上而下的法製,不注重法律對頂層政治的約束,造成了黨、國、法三個概念交叉重疊,混淆不清。法律從製定到執行,不停受到人為因素的幹擾,其嚴肅性和約束力大打折扣。今天的中國,固然還存在著法律製度不完善的問題。但更嚴重的,是現有法律規章執行不力,出現了大量的法外飛地。官員權力的體現,往往不在於對法律的執行,而在於對法律的漠視。權力與法律的關係,不是權於法授,而成了權離法外。權力本應是法律規定和約束下的子係統。事實呢?權力卻經常與法律平起平坐唱對台戲,甚至淩駕於法律之上。在某些官員眼裏,違法不僅不為恥,反而成為了能力和地位的象征。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等法外越權行為,竟然也開始製度化和想當然化。
公開、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官員法律意識淡薄,使得這“三公”原則很難在現實中得以體現。如此環境下,又如何期望民眾會對法律產生敬畏感呢?近年來,公眾與執法部門的衝突與日俱增。與此同時,人們感慨社會道德底線被一再突破。頂層與基層政治,本就是有機的一體。再不把頂層權力置於法治之下,就會造成管理的脫韁,道德的崩潰。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事實上,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上任以來,發出的一係列信號,從“壯士斷腕”到“闖險灘”,從“甩開膀子”到“敢啃硬骨頭”,以及持續高壓的“蒼蠅、老虎一起打”的反腐戰役,都體現了最高層的危機感和迫切感。問題意識激發變革意識。本屆黨和政府,多次提出把權力關進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對十八屆四中《決定》的理解,也要放在這個延長線上。對法治進行專題研究,是打造現代政府的關鍵一步。
正本清源、標本兼治、德法並舉
四中全會《決定》的思路,筆者將其概括為十二個字:正本清源、標本兼治、德法並舉。首先談正本清源:這個“本”和“源”,就是回歸憲法,以其為核心。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為什麼需要有這個強調?如前文指出,長期以來,由於黨、國、法三個概念的順序理不清,權力遊離於法外,造成了整個社會對憲法這部根本大法的相對忽視,認為其高高在上,和生活沒什麼實際關聯。更需引起警覺的是,近年來一些人提出“憲政”,製造出憲法和國家政體的人為對立。所以,四中全會的《決定》,對憲法的高度強調,是一種正本清源: 對不明白憲法基石作用的人們釋疑解惑,對利用憲法挑戰政體的力量給予回擊和警告。《決定》體現的高層態度,是把國和黨都置於法之根基上,對憲法不僅要講,而且要大大方方、光明正大地講。《決定》中出現頻率最高的詞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如《決定》闡述,是憲法確立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所以憲法應該成為黨和國家的根本和命脈。明確憲法對政體的定義,是保障法治改革有序進行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