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新常態呼之欲出(2 / 2)

如何推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靈魂,是司法活動的第一屬性。沒有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公正的司法,不僅能夠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主題,它的基本內涵是,司法活動要做到公開、合法、公正。

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外部幹預。外部幹預主要是指一些部門和機關直接插手幹預司法案件處理,同一類型糾紛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二是傳統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中的司法理念通常是“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三是司法人員個人素質不高。辦理司法案件對辦案者有著很高的素質要求,如果缺乏這一點,就可能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個人情感、偏好來指導辦案,從而難以保證公正的裁判。四是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這與社會上的腐敗現象是相關聯的。盡管這類現象發生在個別司法人員身上,但其惡劣影響不可低估。

司法不公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它的徹底解決,不能僅依靠司法機關,更需要依靠黨委、人大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一是落實司法製度整體結構上的改革措施,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目前我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就與體製不合理、司法機關所處地位獨立性不夠、司法過於依附於行政機關有著很大的關係。司法機關地位應切實提高,對人財物應具有更大的自主權,不受製於地方。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質,加快司法職業化建設。要實現司法公正,司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及身體素質都應符合現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須具備清正廉潔、剛直不阿、忠於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確理解、適用法律、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裁量權的司法才幹。

三是減少對司法活動的幹預,強化監督機製。幹預則是指幹擾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職權活動。監督是對人不對事的,是法製的需要,目的在於防止濫用職權,糾正司法中的不公正現象。在依法嚴格執行各項有關監督製度的同時,要積極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動客觀規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能夠更為有效地加強監督、接受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從而達到既防止和懲治腐敗,又不損害獨立司法的目的。

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為根治司法不公問題提出了理論上與組織上的保障。應該說與理論界的研究結論是高度切合的。在四中全會之後,在繼續做好節約、反腐之外,集中力量推進司法公正的工作,是當務之急,隻有這樣,“法治中國”才會與“節儉中國”、“廉潔中國”一道,屹立於世界的東方。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

責編/高驪 美編/於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