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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4月9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棲偉利用其擔任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南岸區委書記、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受賄案開庭
4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受賄一案。起訴書共指控陳安眾25起受賄事實,涉案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萬餘元。
庭審中,陳安眾對25起受賄事實的指控均表示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部分事實的定性有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山東省煙台市原副市長王國群涉嫌受賄案開庭
4月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在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煙台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王國群涉嫌受賄罪一案。
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國群在擔任原海陽縣縣長、海陽市市長、海陽市市委書記、煙台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市政府特邀谘詢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審定、建築工程規劃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征地補償、工程承攬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煙台天強塑鋼加工有限公司等19個單位和個人送予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以及房產置換差價等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38餘萬元。該案將擇期宣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組長黃繼紅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涉嫌受賄一案,由自治區檢察院指定石嘴山市檢察院立案管轄,該案經石嘴山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處審查起訴。4月8日,石嘴山市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石嘴山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繼紅利用擔任西吉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省寧波市銀監局原副局長施先強受賄案宣判
4月2日,浙江省寧波市銀監局原副局長施先強受賄案在寧波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寧波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周如鬱等檢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施先強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監管一處處長、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3萬餘元。庭審中,被告人施先強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性質無異議。經過三個小時的庭審,合議庭當庭宣判:鑒於施先強有自首等情節,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十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宣判
4月7日上午10點,山東省煙台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南京市政府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判決,折合人民幣1132萬元的款物認定為受賄犯罪數額,其餘部分作為受賄犯罪孳息,均依法予以沒收,並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