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無法及時提供高清節目的片源,宣傳中心在電視台的相關節目就無法播出。麵對這一“難題”,趙寶森找來了好朋友魏總商量辦法,魏總所在北京市某廣電公司沒有租賃業務,遂推薦了宣傳中心租賃北京宏北公司(化名)的攝影攝像等設備器材。
在張寶森和魏總的“撮合”下,2011年年底,宣傳中心與宏北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相關設備的租賃費用高達83萬元。
之後,在一次各部門費用彙報會會上,有部門負責人提出,從宏北租賃設備的租期預計沒有協議中那麼長,租金能不能少付或者分期支付,這一問題立即被張寶森在會上打斷。會後,有關人員被張寶森叫到了辦公室,張寶森堅持強調“還是要把83萬元一次性支付出去”,理由在於“既然財政已經批了,最好按照財政審批進行支付,如果沒用完,財政還要收回這筆資金”。為了消除下屬心裏的疑問,張寶森還表示,可以把這筆錢全額支付給宏北公司,先放在宏北賬上,需要用時“回頭再說”。
事實上,宣傳中心支付給宏北公司的83萬元合同款,在實際中具體產生了多少租賃費用,除了張寶森和宏北公司的負責人,連宣傳中心工作人員都不清楚有多少剩餘資金。2012年7月的一天,張寶森給魏總打電話,稱宣傳中心有一筆錢還在宏北公司賬上,自己快退居二線了,準備要買一輛車,希望魏能夠出麵向宏北公司要回現金給他。
魏總很快聯係了宏北公司負責人。宏北公司提供的部分設備,在實際中隻發生了14萬元的租賃費用,在確認還剩餘69萬元的餘款後,魏某先後三次讓宏北公司負責人提出現金,湊齊69萬元的整數後,親手交給了張寶森。
而這“69萬”現金也成了本案中張寶森單筆套現的“最高紀錄”。
離職前的“瘋狂”
2013年4月,距離卸任宣傳中心一把手的崗位僅有一個月的時限,離職前的張寶森近乎“瘋狂”。
某影視公司的負責人侯某當時正在給宣傳中心拍攝製作“新十字街頭”的微電影。一天,侯某在張寶森辦公室協商完拍攝事宜後,張寶森向對方提出,宣傳中心還有一部分課題的尾款還沒有結清,不方便從單位財務上走賬,能不能找家公司,以製作環保宣傳專題片的名義簽個合同,然後把課題項目尾款提取出來給他,為了維係好業務關係,侯某答應幫忙。
幾天後,二人再次見麵,張寶森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可持續發展項目巡禮”、“青年人的可持續消費”兩個專題片的合同交給侯總,合同裏已經蓋好了甲方——宣傳中心的公章,也擬定好了“10.54萬”的拍攝製作費用金額。侯總找來一朋友的某影視傳媒公司,在乙方落款處蓋上了公章,並附上公司賬號。
簽署完合同後,張寶森叫來了影視部工作人員,並在財務支出憑單上簽上了自己的大名,隨後,張寶森讓下屬工作人員拿著合同和財務支出憑單找影視部主任簽字,再去財務部門辦理支票支出等手續。
影視部主任並不知道還有“可持續發展項目巡禮”、“青年人的可持續消費”這兩個所謂的專題片,雖然明知這種做法有違程序,但見到上級張寶森已經在財務支出憑單上簽了字,也不好多問,跟著就在“部門主管”上簽了字。
細心的工作人員拿著發票和支出憑單到財務辦理支票支出手續時,不由多了個“心眼”,隨口詢問,像這種片子還沒有拍攝製作能不能先付款?在看到“張寶森”的簽字後,財務人員表示既然張主任已經簽了字,按照張主任的指示照辦執行就是。
於是,兩張金額為“37500元”和“67900元”的支票,先後在合同裏乙方的影視公司戶頭上入了賬。乙方影視公司扣除了4萬元的手續費和稅費後,“倒”出了6萬元的現金,交給了侯某。取現金時,張寶森打開信封看了一眼,什麼也沒說,開車憤然離去。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宣傳中心支付出這筆合同款不到一周,張寶森也調離了主任崗位,但“可持續發展項目巡禮”、“青年人的可持續消費”這兩個專題片的拍攝工作再也沒有下文。
3月27日,海澱區檢察院在法庭上指控,從2008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間,張寶森利用擔任北京市環境保護宣傳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套用公款、辦理消費卡及購物卡侵吞挪用公款、涉嫌向有關公司或單位索要賄賂、回扣等方式,共非法獲利136萬元,法院當庭未作出判決。
“此案中,無論是知名的餐飲機構和酒店,還是與案情相關的關聯公司,為了謀利或是維係業務關係,實踐中均為張寶森的腐敗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客觀上為公職人員提供了腐敗土壤和平台。”公訴人李辰在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經營機構或者關聯公司嚴格守法經營,張寶森是沒有辦法實施腐敗行為的,“反腐建設,人人有責,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經營機構和關聯公司的監管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