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會信用體係通過信用記錄,使得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不法、不規矩的行為受到一定的製裁。在這樣的規則下,失信者如果依然我行我素,他的信用賬號裏就會存著大量的不良信用記錄,從而對其自身生存也發展構成巨大壓力。
再次,社會信用體係會使得整個社會的風氣好轉,公民的道德水平能得到提高。每個人在想要投機取巧的時候,都會顧及損壞個人信用的後果,減少了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使得市場運行更加順暢,社會更加平穩,而人民的生活將會更加的放心。
企業公民 準備好了嗎
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經濟健康發展便無從保證。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黨委書記李迎豐認為,不誠信者是因為他們權衡預期的收益大於成本。如果行為主體考慮的是主要是短期利益,就會隻注重一錘子買賣,那麼他們的選擇極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騙賺取別人的信任所帶來的收益,而不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品,或者是路邊、車站、碼頭、機場的餐飲店的一次性暴利,追求短期的非法利潤。而如果人們注重追求長期利益,注重回頭客,就會選擇講誠信。
從整個社會來分析,失信者為防止欺騙行徑暴露需要支付“偽裝”成本,守信者為使其交易行為與失信者相區別需要支付“甄別”成本,公眾為在魚龍混雜中尋找守信者需要支付“搜尋”成本,而社會管理者為遏製失信行為則必須支付“懲罰”成本。這些成本都意味著效率的低下。
所以說,不誠信也是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據世界貿易組織披露的資料稱,20世紀初,全球的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額隻有50萬美元,而到21世紀初已突破1000億美元。自1990年以來,全球假冒商品的貿易額增長速度是全球貿易額增長速度的3.2倍,假冒偽劣現象已成為“僅次於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因此,全世界各國都重視完善立法執法的雙重手段,對不誠信行為予以重懲。
我國2000年9月實施的新的《產品質量法》加大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法律製裁力度,增加了處罰措施,與此同時,《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對造假、失信行為亮出了利劍。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在加大相關法律、標準、製度的製修訂力度的同時,在全國連續開展了關於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麵的專項整治和打假聯合行動,上下聯手,各部門配合,對造假者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批製假售假大案,判罰了一批批製假售假的犯罪分子,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市場失信行為重典懲治的決心。
在整個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框架中,企業信用體係建設是尤為重要而深具活力的一環。企業的經營活動需要信用來保障,企業無論在擴大規模、科技創新還是團隊建設,都需市場中其他組織的幫助支持,但由於信用缺失行為的存在,使銀行不敢輕易放貸,消費者不再信任,那企業等於作繭自縛,很難再有作為。
對於企業組織,是做經濟動物,還是企業公民,不再僅僅取決了企業組織的自身選擇,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係中,所有的行為主任,都在處於法律、規範和遊戲規則的網絡中,遵守規則,才能走得更遠。一旦失信,很有可能應聲“被踢”。
但願市場永遠銘記,李克強總理所說過的那句話,“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