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公民的一切行為方式必須受到相應規章製度的約束,社會才能和諧安定而有保障。法律是一個國家“規章製度”的最高形式,也是性活動的“安全條款”。本章將從一般法學規律引申至有關性行為的條例。

20.1.1法學與法律

(一)法學

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指一切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學並非人們所想象的是一種高深莫測的學問。通俗地講,法學隻不過是從國家的高度研究如何製定和引導社會成員遵守某種行為規則的學科。

在人類社會活動中,個體之間、家庭之間、群體之間、地域之間、國家之間存在著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同時包括婚姻、家庭生活,獲得生話資源、養育子女、生老病死、文化交流、物質交換、經濟往來等基本的活動,都是在“人類社會”這個架構中完成的。在科技發達、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現代社會,個人和群體、群體與群體之間的依存關係越來越密切,很難想象任何個人能離開人類社會交往而孤立生存,事實上,任何國家也都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而獨立發展。

在人類社會中,各個社會成員都在為自己尋求生存和繁衍的空間。不可否認,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的最基本權利,但作為個體的人或小利益集團,總是希望能最大化地放大這一權利,因此,如果人類成員都按各自的意願來獲取自己的需求,沒有社會秩序和生存法則,人類社會就不可能獲得穩定地存在和發展,最終將是社會的解體和人類自身的滅亡。

法學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根據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需要,如何製定適合社會成員在社會活動中的行為規則,即製定法律,使社會生活“法製化”。

(二)法律

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是經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廣義的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以及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是將現實社會關係進行抽象的概括而製定出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可反複適用的行為規則。每一個法律規範都包含3個因素:①該法律適用的條件;②該法律允許或禁止的行為;③違反本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

我國正從政策治國轉變為法律治國,即建立法製社會。在法製社會,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這一概念既包括法製的平等,也包括遵守法律的平等,即使是國家領導人和製定法律的人的行為也都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20.1.2性法學概念

人類的性關係和性行為源於生物本能又被賦予了濃重的社會屬性,它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關係到權利人本人的健康和幸福,更直接關係到人類種屬延續和發展,關係到社會生產力、生產關係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在階級社會裏,當權者為了維護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都會將自己的認識和意誌注入到社會成員性關係和性行為的規範與調整之中。這就必然產生保障、規範和調整人類性關係和性行為的法律和法製,以及以它們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性法學。

由於社會製度的差異,各國所製定的涉及性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我國從學校的行為準則、黨員幹部紀律規範、公檢法幹部禁令、到行政法規、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製定有對性行為、性關係加以規範和調整的內容。

由於人類性的法學概念涉及到廣泛的其他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如生物學、醫學、心理學、人類行為學、哲學、社會學等等,目前尚未在法學領域中設立專門的性法學學科,隻是在對人類性關係和性行為所表現出的個別突出的法律現象作為分散的研究對象,因此,就現狀而言,性法學隻能稱其為“涉及性的法學內容”,是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有關對人們性行為規範和調整的內容,是我國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處置方式並非沒有益處,法律可以給一些有利於社會穩定的性行為和性關係留下道德調整的自由空間。

性法學是研究如何根據對性的自然及社會雙重屬性的認識,結合法律製度,確定對社會現實和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性行為和性關係的保障、調整和規範,以保證實體法與憲法的一致性、性權利與相應性義務的對應性、性行為限製與性自由的適度性等,並對嚴重侵犯他人性權利和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行為加以懲罰,以此保障社會的穩定、和諧、文明、健康、發展。

各國的法律製度不盡相同,加上一些國家受到宗教的影響,性觀念有較大差異,對性權利和性自由的理解和法律規定也不一樣,如一些國家明文規定婚外性行為為“通奸罪”、對異族或不同階層的人通婚處以死刑、實行一夫多妻製等等,因此,性法學帶有明顯的國度差異,各國都在研究適應本國社會的性法律,某些法律規定是無法從別國借鑒和通用的,不能否認各國性法學都應有其獨立的個性。

隨著曆史的發展和科學的進步,人們對“性”的本質認識更加深入,性法學研究內容也在不斷地完善。由於性行為和性關係超過了人類單純的生物學意義,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因此,性法學的調整範圍遠遠超過了單純生殖行為,涉及到若幹社會關係中對性行為許可和調整,涉及到基因性別、生殖器性別及社會性別的法律衝突、人工生殖技術與人倫、道德及法律的衝突,虛擬性關係、性行為與現行法律的衝突等等。與其他法律規範一樣,性法律的規範與調整也是滯後於社會現實和社會要求,這就是性法學研究永無止境的原因所在,也正是性法學會如此引發人們普遍關注的魅力之所在。

20.1.3性權利與性義務

(一)性權利

權利即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也可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的資格,因此權利的實質就是法律對公民行為的許可與保障。而性權利是國家對公民行使性行為、建立性關係的許可和保障,公民的多種權利都涉及到性行為、性關係後果,是行使性權利時不得不納入考慮的內容。

法定權利的基本特征表現為:①公民享受的具體權利範圍是法定的;②權利是主體依照法定形式實現其意誌的行為;③權利是相對的。

由我國憲法設定的公民基本權包括:①平等權;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③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④人身自由;⑤宗教信仰自由;⑥文化教育權利;⑦社會經濟權利;⑧監督權與請求權;⑨特定主體權利。這些基本權利反映了世界權利發展的普遍性要求,體現了我國公民在憲政體製中獲得的最根本的權利地位。

我國民事法律還賦與公民廣泛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自由權、肖像權、監護權、親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財產繼承權等。

從另一角度理解,權利實際上就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取一定的利益而采取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是規範行為的自由度,體現了行為主體的行為自主性和社會地位,公民的權利不受他人幹涉。

法律賦予了公民廣泛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不是無限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者不為法律禁止的範圍內行使,並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公序良俗。否則,就構成權利的濫用,權利人濫用權利要受到相應的限製或者製約,甚至受到法律追究。性權利是最易被濫用的權利之一,“賣淫”、“性賄賂”以及“美人計”都是常見的濫用個人性權利的極端表現。

超越法律規定的行為限製(超越許可),其行為則可能對他人的權利造成幹涉。這種幹涉了他人權利的行為則稱為侵權行為,公民應對侵權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子女的婚姻從來都是家庭的“大事”,家長有對子女婚姻觀進行教育和擇偶對象建議的權利,但過度使用這一權利則有可能構成對子女婚姻的“包辦”甚至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違背婦女意願而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交行為時則構成強奸罪等等。

既然權利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對公民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公民則隻能通過實施這樣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獲取一定的利益,沒有法律許可和保障的行為,稱為非法行為,換言之,非法行為是法律不許可和不受法律保障的行為,例如婚外性行為和性關係(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婚外戀等)為法律所不許可,同時,由此非法行為派生的其他利益要求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1999年8月23至27日,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在中國香港召開,會上通過了《性權宣言》,這是一種超越國界與法律的理想主義者宣言。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對於個人來說,性權利的確是“私權”、是“基本之人權”,即便如此,其“性自由權”仍不可能是“自由表達其全部性潛能的可能性”,因為性的表達是需要對象的,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者,都不可能不顧及表達對象的意願和感受,“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性需求。因此,作為人權之一的性權利,仍需在法律的許可下方能行使,所謂性自由隻能是在法律許可權利內的相對自由,而不是無限度的絕對自由。解讀有人提倡的所謂性自由“三原則”(自願、在私秘場所、雙方均為成年人),實際上仍然是對行使性權利的一種限製,並非給予絕對自由。

性權利的複雜性還在於合法夫妻之間,這種權利是“共有”的,在一方喪失性能力後,對方也喪失了獲得性享受和性愉悅的權利。曾經有丈夫遭遇車禍致使性功能障礙,妻子為維護自己的性權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將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討性權利的案件。

(二)性義務

性權利的主張和表達絕不是僅僅滿足個人的權益和私欲,性行為和性關係都要涉及行為對象和關係人,乃至第三人(如建立婚姻關係後必然涉及雙方父母及子女),同時觸動多種與之相連的社會關係。所以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不但不能超越法律的界線,還必然產生相應的對社會和他人的責任,這就是與性權利相對應的性的法律義務。

可以從不同角度去理解義務的涵義,一般意義的義務是指法律對公民行為的限製或約束,並由此形成人們的一種社會責任。

廣義上的義務包括法律義務、道德義務、社會義務等;狹義上的義務僅指法律義務,即法律規定的義務人做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要求的法律手段。通俗地講,法律義務也就是法律責任。我國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①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義務;②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③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④依法服兵役的義務;⑤依法納稅的義務。

我國公民與性權利相對應的有計劃生育的義務、保護隱私的義務、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不得強迫他人與自己進行性行為、不得出於營利動機與他人進行性行為、不得在公共場合進行性行為、不得與合法配偶之外的人進行性行為、不得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性行為、不得買賣婚姻、不得聚眾淫亂、不得有傷風化等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的基本特征是:①法律義務是法定的;②法律義務的實質在於自我行為約束;③法律義務的現實性;④法律義務具有國家強製性。

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義務的權利隻能是特權,沒有權利的義務則隻能是奴役。在民主社會,這兩種極端的社會表現都不應該存在。在法律上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隻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隻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但是,在人們的潛在思維中,常常忽視權利與義務對立與統一的屬性,強調權利而忽略義務,最終會因為未盡其義務而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人們常說的“理智”,其內容之一就是指理性地審視其行為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評估這一行為的獲得與付出。在情欲高漲時,受激素水平的影響,常常導致大腦思維活動的局限,喪失對性行為後果和法律責任的判斷能力,喪失“理智”,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劇性結局。

有人使用所謂的性權利“三原則”為賣淫、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作無罪化辯護,這實質上是對我國立法思想不理解而導致對個人性權利的放大同時忽視義務的表現。

與公民的其他權利一樣,性權利也是相對的、有限製的。它的限製標準就是對他人和社會的責任與義務。如果文化的價值觀核心是個人主義,將會導致其個人主義取向的人權觀,隻講權利不講義務,引發社會的不公正和墮落,所謂“三原則”就是這一人權思想的體現。

中國的權利在概念、範圍、內容和實質意義上都不同於西方國家,權利的價值取向是從社會和集體出發,關注的是普遍(而非個人)的幸福,為創造和諧社會,注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賣淫和聚眾淫亂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如配偶的性權利),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同時引發其他一係列社會問題。

權利主體享有權利,都是通過義務主體履行義務來實現的。因此,權利主體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必須考慮到自己對社會、對家庭、對他人應盡的義務。

20.1.4性道德與法律

道德是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人與人之間所約定俗成的一些行為規範和要求。

在一個地域、一種行業、或者一個社會團體甚至整個國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總結出了適合於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對個人、群體、行業從業者的行為規範要求,這就成了道德標準,並以身教言傳和文化、宗教、藝術、鄉規民約等作為載體流傳下來。

縱觀古今的道德觀,都將有關“性”的觀念作為道德標準的重要內容。“萬惡淫為首”,認為最不道德的就是不尊崇性道德的行為。長期以來,性道德常被用作區分“好人”或“壞人”的重要指標,作為好人的首要標準是“作風正派”,一般都理解為是“不亂搞男女關係”的人。

性的道德觀遍及有關性的言談舉止,任何性關係、性行為都可以用是否合乎“道德”加以評說。不同時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的性道德標準。

具有懷舊情節的人常對現實社會的性道德觀不滿,認為“早戀”、中學生談“性”等都是道德的沉淪,是“人心不古”的表現。事實上,曆史上的道德標準並非都是“精華”,在我國長期的封建夫權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性道德要求似乎隻針對女性,要求女人嚴守貞操,婚前保持處女狀態,將初夜權獻給丈夫,女人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從一而終,認為貞潔是比生命還要重要的高尚情操,以至於失去貞操的女人需以死來償還清白,以殉夫表白忠貞,婚姻應聽從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女人還應具有的性道德標準是“三從四德”(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及德行、德言、德容、德功)。在那時的社會,統治者的三妻四妾與遍布全國的貞節牌坊構成了當時忽視人權和以壓迫女性為主要內容的性道德標準。在這種道德標準的長期壓抑下,發展出“談性色變”與色情泛濫兩種極端並存的畸形性文化和社會性狀態。決不要忘記曆史,反對封建的道德觀曾經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內容之一。

隨著改革開放,西方“性解放”的思潮流入中國,對我國性道德觀造成較大的衝擊,在大多數人尚不能明了所謂“性解放”的曆史背景與其內涵的時候,在批判封建性觀念的同時,又出現了對性自由的盲目追求,性娛樂、一夜情、婚外戀、反處女情結、性會所、換妻、亂倫等性現象成為所謂的“時尚”,激情戲、涉性廣告無處不在,出現性道德觀的多元化和法律邊緣化趨勢,社會也對婚前性行為、早戀、離婚、自慰、同性戀、老年人婚戀等性行為和性關係從道德層麵上有了更多的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