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無端的恐懼某人內心有一種不可言傳的恐懼,例如以為會和父親一樣,也會在50歲時便死去,這種內在的無端恐懼,使他的性生活也暗淡無光了。
(5)隱藏的否定意圖某人對他女朋友不滿,不想和她結婚了,於是性功能變得不好,以便實現他不結婚的目的。後來他們的關係好轉了,他的性能力也恢複如初了。
(6)沒有解除的罪惡感性是人生的重要歡樂感覺,很容易被內心的罪惡感或其他負麵情感所抑製。一個新寡的女人,再婚之後,性生活很滿意,比起和前夫的關係再婚帶給她的快樂要多得多。但當她產生罪惡感時,性生活就不滿意了。去掉罪惡感之後,她又重回性的歡樂之中。
19.3性傾向與家庭類型
19.3.1新的家庭類型分類依據——性傾向
家庭似乎是一個人人都熟知的概念。我們都來自“家庭”,也許生活在原有的或新建的“家庭”之中。但事實上,現在並沒有一個統一的人人同意的家庭定義。美國總統曾經請專家一起來討論,結果也是看法對立,傳統派的家庭觀念和現代派的家庭觀念,根本無法互相認同。至於客觀上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家庭”,就更是多到沒有一種現有的概念可以全部包容。
阮芳賦曾提出一種家庭的新分類,試圖把一切已經存在的“家庭”形式,都在同一的根據上,排列在一起,使人們各得其所。這就是“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家庭分類。
這種分類法比較全麵,也是基於已有的客觀存在,但在概念係統上是超前於時代的。不但現在,就在可預見的未來,也未必有一個國家、一種主要的宗教會全盤接受本分類所陳述的種種家庭形式。
既然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一種宗教在法律上或倫理上能全盤接受這一分類,也就說明了這一分類係統,並不是針對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宗教、任何一種文化的。
事實上,阮芳賦在10多年前就發表了這種家庭分類係統,它隻是對已有情況的一種客觀綜合,並且以未來的眼光提出一種人道的、求同存異的、平和相安的、“皆大歡喜”的、理想主義的家庭係統。這一分類係統,曾以不同的方式,在世界範圍內數度發表過。
第一次是發表在美國和加拿大發行量最大的中文報《世界日報》上,當時由薇薇夫人主編的“家園版”的“兩性社會學漫談”專欄,於1988年3月1日、18日、25日到4月7日、13日分次連載過。
第二次是在美國新奧爾良市舉行的“1989年美國全國家庭關係理事會年會”,主辦者審閱並接受了此文,由一位性學教授Judith Auerry和一位精神病醫師Laura Post聯名代表阮芳賦去參加了大會並提出這一論文。
第三次是收在由台灣著名作家、出版家曹又方女士主持編輯、出版的阮芳賦的文集《你想知道而不敢問的事》(台北:方智出版社,1992)中。
第四次是1992年10月在意大利羅馬舉行的“人類性交的意義”國際討論會上,這是由美國福特基金會主辦的一次國際多科學專題討論會,邀請了包括梵蒂岡教廷在內的數十個國家的50位專家與會。阮芳賦和潘綏銘教授也受到了邀請。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用新知識、新觀念來影響和改變梵蒂岡教廷對性、生育、婚姻和家庭的保守態度。在最後一天討論“家庭幸福與性”時,阮芳賦係統地講述了這個家庭的新分類係統。由於與會成員來自多國、多方麵,不少是宗教界人士,所以他一開頭便申明“我在此不代表任何國家、任何文化、任何宗教,因此也不想冒犯任何國家、任何文化、任何宗教,而隻是在陳述事實:既然要討論家庭幸福與性,自然要看看世界上實際業已存在的有些什麼樣的家庭形態,不管你是不是認可,但確實已經存在著。”大大出乎阮芳賦的預料,這一大膽的新分類,不但沒有受到批駁(那個會上有很激烈的論戰),反而得到不多見的熱烈掌聲,甚至會後有10多位與會專家跑來和阮芳賦握手致意,有的還很認真地說:“謝謝你作了如此的一個發言。”
第五次是阮芳賦1993年訪台,在台灣大學醫學院的演講,講的也是家庭的新分類係統。
第六次是根據阮芳賦和迪娜安德魯斯在1999年修訂的英文本,由深圳康寧醫院陶林醫師譯成的中文稿。該稿在“2000年深圳國際臨床性學講習班”印發,並刊印在阮芳賦的文集《性情怡人——阮芳賦性學雜論》(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中。
婚床(即婚內性生活)通常是定義一個家庭單位的最主要的和具有內聚力的因素。所以,阮芳賦隻按照人們的性生活方式來提出新的家庭分類邏輯係統。通過這一分類係統,我們認可並包容家庭的任何一種形態。在這個多元化的社會裏麵。假如要做到完全地理解“家庭價值”的真實涵義,我們便能做得更好些,能夠接受並把各種家庭形式,都納入我們的社會結構係統中去。按照各種家庭類別出現的頻率,我們將依次陳述以下6種家庭形式:異性戀家庭、單性家庭(單親父母)、同性戀家庭、雙性戀家庭、變性者家庭、無性家庭。每種家庭類別之間是明顯不同的,每種家庭類別中又都有種種變式。雖然有少許家庭是以上兩種家庭類別的混合體,但我們的家庭分類是依據目前他們占優勢的行為表現而定的。
依照傳統的觀點,家庭這種社會現象是婚姻的結果,而婚姻中的男女能夠生兒育女。直到現在,大多數國家,性行為與生育子女仍然被保留為是婚姻內的事(其他,如“經濟生產”、“教育”等等都不再從屬於婚姻了)。這種觀點得到了法律、宗教信仰和民眾意見的支持。對於家庭,社會控製的原動力和動機就是要控製性行為。
傳統的家庭概念是一組有血緣關係或者由婚姻聯結起來的人。但實際上一個家庭單位可以沒有血緣關係,沒有婚姻關係,沒有子女,甚至沒有性行為。
廣義的家庭概述就簡單多了:一個家庭是由一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其成員有彼此相屬的感受,並且在一起度過較長的一段時間。
然而,彼此承擔義務的性關係通常是定義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結合聚力。
家庭向來分為核心型、混合型和擴展型。雖然“性”是家庭的主要而本質的屬性,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家庭的關係分類是依據“性”來進行的,或者說依據性取向和性認同的。我們並不是說,家庭應該是怎麼樣,而隻是陳述,家庭實際上這樣存在著。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男性同性戀、女性同性戀和其他類型的家庭形式已經進入我們的視線,他們開始從隱蔽的存在中走了出來。你可以認識或不認識、接受或不接受這些家庭類別的變種形態,它們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目前已經存在,或許永遠要繼續下去,此時就需要一個按照性取向和性認同來劃分的家庭分類係統了。
19.3.2異性戀家庭
這是唯一被社會廣泛承認的家庭模式。
異性戀家庭最常見的功能是生育,此外,愛情、結合、相互支持以及安全感也是其基本的成分。雙性戀者、女性同性戀者和單性家庭通過與異性的關係,或者人工授精,也能夠達到生育的目的,而男性同性戀者和變性者家庭,要通過替身母親才能夠生育。
在大多數的現代社會中,異性戀家庭被認定是要通過婚姻而建立,且遵守一夫一妻製。然而,實際存在的一些變體,使異性戀的家庭也大為複雜化。
(一)一夫一妻製的異性戀家庭
(1)傳統的一夫一妻製家庭為人所熟知,無須進一步解釋。
(2)序列的一夫一妻製家庭在一個時點上是“一男一女”,在時間流中則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如結婚——離婚——再婚——再離婚等;或者沒有互相承擔婚姻義務的同居——分居——同居——分居,或連續交換性伴侶,等。
(二)非一夫一妻製的異性戀家庭
1.排外的非一夫一妻製的異性戀家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西式的集體婚姻,隻在內部才允許有性關係的“大家庭”、“多元親密關係”,等。
2.不排外的非一夫一妻製的異性戀家庭
(1)婚外性行為按照金西的報告(1952年,1984年),50%的男性和26%的女性有婚外性行為。在Wolfe的報告(1980年)中,女性婚外性行為發生率上升到60%,海特報告中男性增加到66%。
(2)性“開放婚姻”①有限性開放婚姻(例如,隻在每月的第一個周期六開放,或者隻對經選擇而互相同意了的性伴侶開放);②單方性開放婚姻(隻是一個性伴侶通常是男性,有婚外性行為);③無限製性開放婚姻。
(3)交換配偶(交換性伴侶,“換妻”)①有限的私下進行配偶與其他配偶相互交換;②在俱樂部公開交換,每個性伴侶自己進行交換。
(三)形式上的異性戀家庭
盡管看起來是異性戀家庭: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共同生活,但在行為上卻不是異性戀。因為其中一個人或兩個人都不是異性戀者。這種家庭模式的形成通常是社會對同性戀和雙性戀家庭壓抑的結果。又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半異性戀家庭隻有一個性伴侶是異性戀。如果另一個性伴侶是雙性戀,這對配偶將按照異性戀生活,但可能不是一夫一妻製的。
(2)假異性戀家庭夫妻雙方均不是異性戀者,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同性戀,他們過著沒有性行為的生活,或者各自在家以外有性伴侶。
(3)錯配的家庭但未離異,他們都可以有婚外性行為。
19.3.3單親家庭(單性家庭)
按照本分類係統的定義,隻有一個人是不能成為家庭的。家庭至少要有兩個人組成。一個大人和一個孩子可能組成單性家庭(隻有一個父親或母親)。這個單親可以過禁欲的獨身生活或者有一個和幾個家庭以外的性伴侶,也就是說這些性伴侶不在家庭的單位之內。單親家庭可以按照單親的性別、性取向和家庭的初始情況進一步分類如下。
分類依據類型描述備注按照家長的性別分類女性單親家庭女性家長組成的家庭男性單親家庭男性家長組成的家庭按照家長的性取向分類異性戀單親家庭家長為異性戀者同性戀單親家庭家長為同性戀者雙性戀單親家庭家長為雙性戀者變性者單親家庭家長為變性者無性行為單親家庭家長無人際性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無性活動。按照家庭的初始情況分類原發的單性家庭從來沒有另外一個成人性伴侶繼發的單性家庭有過另外一個成人性伴侶,他(她)死去或離開了家庭任何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者的家庭都可以通過離婚、分居或者死亡而變成一個繼發的單性家庭。單親家庭的子女可以通過非婚受孕、人工授精、收養或者由替身母親生育等方式而獲得。許多具有各種性取向的單親父母都在尋找新的性伴侶。在美國,單親家庭在明顯增加,這主要是由於離婚率和未婚母親數量的增加。在美國,未婚妊娠率大約是100萬/年,而這些孩子中至少有1/3是由他們年輕的未婚媽媽撫養。
19.3.4同性戀家庭
(一)國外同性戀家庭分型
鼓勵同性戀者結成家庭,或者建立互相承擔義務的家庭,可防止出現更多艾滋病病例。這是有些國家的具體實踐和嚐試。有些教堂也勇於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1988年10月10日,美國華盛頓市有許多同性戀者舉行集體婚禮。這是給社會公眾的一個強烈的宣告,希望能認可同性戀家庭的存在。社會將逐漸地將這些家庭作為社會的客觀存在的實體,整合到社會的家庭體係之中,因為,它們已經出現並將存在下去。對這些變種家庭模式,施加社會壓力以力求他們服從傳統的模式,是行不通的。
(1)“一夫一妻製”同性戀家庭因為艾滋病的出現,很多同性戀者已經是“一夫一妻製”了。
(2)“非一夫一妻製”同性戀家庭。
(3)半或假同性戀家庭一個人或兩個人都是雙性戀、無性行為者,或非異性戀的變性者。
(4)雙重同性戀家庭一對男性同性戀和一對女性同性戀結成家庭,四個成年人也可帶一個或幾個孩子共處的家庭單位。也有這樣的兩對同性戀配偶,合作達到他們生育的共同目的。
2001年8月9日美聯社報道,根據美國在2000年進行的人口調查最新的不完全統計結果,美國已有100萬同性戀者正式登記為“同居的同性伴侶”(獨居者和不願表露同性戀身份者不在此數內)。這是美國政府官方首次公布同性同居伴侶的統計資料。加利福尼亞州和佛蒙特州是“同性伴侶家庭”比例最高的兩個州,都占到家庭總數的近1%。舊金山一向被尊為全世界同性戀者的首都,同性同居家庭的比例也是居全美之首,占到家庭總數的2.7%。從人口數來說舊金山有同性戀者約8萬人,為總人口的10%。我們注意到,美聯社的報道中直接使用了“家庭”一詞來替換“同性同居”的指稱,這說明阮芳賦10多年前提出的新的家庭分類概念對政府決策產生了影響。
(二)國外同性戀者的婚姻家庭和子女
同性戀者也可以通過各種方法獲得子女。不少同性戀家庭的子女來自其成員過去的婚姻。有些通過人工授精而有了子女。他們也可以僅為了要孩子,而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也可雇一個替身母親,或者領養一個孩子。根據瑞典性教育協會(Swedish Association for Sex Education,簡稱RFSU)關於同性戀宣傳小冊子的內容:社會對同性戀者當雙親以及他們孩子的發育存有偏見,可是研究顯示,同性戀者的孩子與異性戀者的孩子在發育上不存在差異。
也有兩對同性戀配偶合作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的組合:一對男性同性戀和一對女性同性戀結成家庭,4個成年人,或許帶一個或幾個孩子共處。例如,珍妮和瑪姬是一對女性同性戀者,湯姆和富蘭克是一對男性同性戀者,他們為了生育而有了男女性關係。每個女性同性戀生了一個孩子。每一個孩子,屬於一對同性戀夫婦。但這種情況有時會出現情感糾紛:1989年,一個女性同性戀家庭破裂了,女性同性戀甲狀告女性同性戀乙,要求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這個孩子是通過人工授精由同性戀乙生的。由於同性戀者在那時那地並不能通過法律的程序結婚或離婚,這種問題往往很難解決。
19.3.5其他類型家庭
(一)無性行為的家庭
無性行為的家庭有兩個或更多的成人,可有或無子女。基本的性取向可以是其他5種分類中的任何一種。有些人可以完全沒有手淫以及性伴侶之間的性行為。有一些可以沉醉於自我性行為,而他們內在的性取向可以由他們的性幻想得到證實。這些家庭可以一直保持沒有性行為,或者變為另一個家庭類型。
無性行為的家庭可以由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建立,例如,兄弟居住在一起。也可以由多個沒有什麼特殊關係的人組成,隻要他們願意保持“柏拉圖式精神戀愛”的生活方式,隻要他們願意共享家庭或“公社”的氣氛,以禁欲的方式共同生活就可以了。這種家庭的方式,可以是由於宗教信仰禁欲而組成,也可因為配偶性欲抑製,或者存在什麼其他沒有解決的性功能問題,如性不匹配,或者疾病。
(1)原發的無性行為家庭相互間從來沒有性行為。
(2)繼發的無性行為家庭
1)過去他們有性關係。
2)在他們各自先前的親密關係中有過性行為。
3)可能在家庭之外與一個或多個性伴侶有過性行為。例如,男變性者,在轉變為女性的過程中,可以性欲降低。這可能是由於使用很多雌激素而抑製了雄激素的結果。在等待手術的過程中,他們的生殖器由於激素的作用萎縮,也可因為他們的生殖器不是他們理想中所需要的,所以不用而退化。因此,在他們的轉變期,他們是沒有什麼性行為的。如果他們沒有技術高超的醫生來替他們做手術,或者沒有足夠的錢去做手術,他們就會多年處於無性行為的狀態。
(二)變性人家庭
(1)半變性家庭一方是變性者,另一方可能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或無性行為者。
(2)完全變性家庭雙方都是變性人。
(三)雙性戀家庭
在雙性戀家庭中,無論男性和女性都能夠被相同和相反的性別所吸引。除非因為一夫一妻製和社會對同性性活動的壓製使其自身抑製,雙性戀者通常會有與兩性都發生性關係的性幻想。作為一個家庭單位,完全的雙性戀的家庭,是最為罕見的。
(1)完全的雙性戀家庭需要兩個男性和兩個女性在一起組成一個單位來實踐其雙性戀。在完全的、嚴密的雙性戀家庭中,所有的性伴侶都是雙性戀,都有異性的和同性的性伴侶。這就意味著這個家庭至少要有4個成員:兩個男性和兩個女性。實際上大多數雙性戀的家庭是不完全的。常會導致性開放的婚姻和連續性的一夫一妻製。
(2)不完全的雙性戀家庭需要至少3個成員:其中一個或兩個是雙性戀並且與一個或兩個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生活在一起。這種不完全的雙性戀家庭,其中隻有一個人能夠過雙性戀的生活,另外兩個可能是同性戀、異性戀或變性者。
接受性取向、性認同和性生活方式而確定的各種家庭類型,將其整合到社會和法律的結構中,對人們將會起到更為理想的社會作用。這些家庭類型是存在的,並將繼續存在下去,雖然常常是秘密的。它們是不能通過立法而消除的。試圖否定它們的存在,或者讓它們始終處於非法的狀態,就會進一步增加精神壓力,並且這些非傳統家庭類型的家庭和社會所經曆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因而,社會的經濟生產能力也會減弱。
如果社會承認以上6種家庭類型的存在,那麼在不同類型的家庭中撫養的孩子,將不會受到排斥。對這些家庭類型給予合法的認可,將鼓勵那些秘密存在的家庭單位公開化,這會有助於預防艾滋病等的傳播。這裏所說的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家庭分類,是包容廣闊的,即使目前還不能被接受,它的提出也是朝向理解這些家庭類型邁進的第一步。現在正是要畫一個大大的圓圈,在其中可能容納所有類型的民眾的時候了。這樣,我們就會擁有一個更為仁愛、更為歡快、更為健康、更為多彩的世界。
19.4性的自主權與性的人身安全
19.4.1性騷擾
(一)性騷擾的概念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通常認為由美國最早使用的。美國女法學家凱瑟琳·麥金農(Catharine Mackinnon)通過自己的努力,首先把這個詞變成了一個法律術語。她在1979年出版過一本性騷擾研究專著《工作婦女的性騷擾》(Catharine MacKinnon。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New York: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她的這舉動是和一些重大的在工作場所的性侵害傳聞和案件有關。如今,美國有48個州頒布了性騷擾法律。
我國20世紀末期才逐漸引入了性騷擾這個概念,它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和研究的課題,以至於有專門反映性騷擾題材的電影《女人不再沉默》發行。
1.美國聯邦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
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性騷擾的基本定義出自於(美國)均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簡稱EEOC,為執行反歧視法律的聯邦機構),它是這樣被定義的:
(1)性騷擾是一個法律的術語,它是為了阻止在工作場所對婦女的侵擾和歧視的目的而製定的。這個術語在立法和法院判決中不斷地被再定義和被延伸。然而,在工作場所的所有的性行為並不都是性騷擾,而且反性騷擾的法律不延伸到工作場所或學校以外的各種情形。(即界定性騷擾的適用範圍:工作場所和學校,而不是其他場所)。
(2)當屈從或拒絕明顯或含蓄的不受歡迎的性求愛、要求性歡心,和其他性含義的言辭或性含義的身體行為,而影響到了個人的受聘、不合理地妨礙了個人的工作業績,或造成了脅迫,敵意或無禮的工作環境,那麼這些行為就構成性騷擾。(隻要發生了不受歡迎的性求愛、要求性歡心,無論這種騷擾是否被受害者屈辱地接受還是被其堅決地拒絕,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隱晦的帶有性含義的言辭或行為,就構成性騷擾;此外,性騷擾還要與受害人的雇用狀態和工作條件相聯係。)
(3)這一定義被進一步細化,性騷擾會發生在各種各樣的情形,不僅限於下列的情況:①受害者和騷擾者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受害者並不一定就是相反性別的人(即男女都可能成為性騷擾者或性騷擾的受害者,同性之間也可能發生性騷擾);②性騷擾者可以是受害者的頂頭上司、雇主代理人、其他部門的上司、同事或非雇員;③受害者不一定就是被性騷擾者,可能是由這種無禮行為影響到的任何人(隻要發生了性騷擾,非直接被騷擾者也可能因為這種性騷擾而有麻煩或感到不快);④受害者沒有受到經濟損失或被解雇,性騷擾也可能發生;⑤騷擾者的行為必須是不受歡迎的;⑥(美國)大多數州反性騷擾法律的定義可能與聯邦法律的定義有些許不一致。
(4)公認的法律上的性騷擾有兩類交易性性騷擾、敵意環境性騷擾。
1)交易性性騷擾當個人屈從或拒絕性求愛或性含義的行為影響到個人的聘用或作為聘用的交換條件時,這些行為就是交易性性騷擾。收入降低的恐嚇就足以證明有交易性性騷擾。如果單次的性求愛與同意或拒絕被雇用者的利益相聯係時,該性求愛就構成交易性性騷擾。
為了保護雇員的利益,聯邦法院嚴格規定雇主對由高一級的雇員所造成的交易性性騷擾負有責任。下級雇員起初順從、然後又改變了她/他的主意、甚至於拒絕(性求愛等交易),她/他仍然可以提出交易性性騷擾的指控。
2)敵意環境性騷擾當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不合理地妨礙了個人的工作業績,或營造了敵意、脅迫或無禮的工作環境(雖然這種性騷擾可能沒有導致工作切實的或經濟上損失的結果;就是說,這個人可能沒有損失收入或失去提升機會),那麼就構成了敵意環境性騷擾。
美國EEOC要求所有雇員超過15人的機構製定“反性騷擾政策”,將它公布,訓練雇員了解該政策,規定具體處理性騷擾的程序。如果雇員不明確什麼是性騷擾,可以到所在機構的人力資源部去谘詢。該委員會對雇主在其機構裏發生的性騷擾負有責任。
有兩個條件決定雇主在敵意環境性騷擾中負有責任:雇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性騷擾的存在;雇主沒有對性騷擾采取適當而正確的行動。
對由管理人員、非管理人員造成的敵意環境性騷擾,或由顧客、獨立的簽約人的行為所導致的敵意環境性騷擾,如果雇主知道而又沒有采取措施改進,那麼雇主就負有責任。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可能被認為知道敵意環境性騷擾的存在:如果有人對管理層人員提出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如果性騷擾公開地被人行使或在雇員中眾所周知。
2.中國學者對性騷擾的研究情況
(1)從分類學角度對性騷擾問題的研究例如,台灣地區一位曾經在校園內遭受過性騷擾的女性,創辦了一個小紅帽組織,首先起來揭發在自己身邊發生的或者自己遭受過的性騷擾。這個組織在1993年6月寫了一本名為《小紅帽隨身包》的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在這本手冊中,把性騷擾劃分為5個等級:①性別騷擾。這是最廣義的性騷擾。凡是一切強化女性是二等性別的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含義、性別歧視和性別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低、敵視女性的言論都在此列。②性挑逗。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者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身體上的挑逗行為,都屬於性挑逗行為,包括公開展示色情圖片、講黃色笑話、掀女性裙子、撫摸女性的胸部或者外陰、暴露性器官等。③性賄賂。這是指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手段的行為。例如,男性上司、教師等把要求約會、占性便宜作為允諾加薪、升遷或者加分、及格等的條件。④性要挾。這是指以威脅或者霸道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為或性服務的性騷擾。這不僅適用於校園或者工作場所中男性對女性的脅迫,也包括約會中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接吻、強留或者強迫性性行為。⑤性攻擊。這是指強奸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的性行為。
上述列舉似乎範圍過於寬泛,特別是第四、第五個等級的“性騷擾”,似乎超出了通常理解的性騷擾的範圍。按照大陸的法律,第四和第五等級的行為屬於強奸行為。
(2)從現象學角度對性騷擾問題的分析有人將性騷擾分為4類。①來自電話和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例如,電話總機接線員收到的性騷擾電話,一些性騷擾者隨機打電話進行的性騷擾,在公共汽車、電影院、舞廳、電梯、公園等公共場所發生的性騷擾等。②來自辦公室內外熟人的性騷擾。這類性騷擾通常是在上司和下屬、單位同事之間發生的。性騷擾者往往是男性上司和同事,而受害人往往是女秘書、女下屬和女同事等。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既有利用女性的從屬地位,以升遷、加薪等為誘餌進行的性騷擾,也有利用工作之便對女性進行搜身等侮辱行為,還有利用在一起工作的機會講黃色笑話等言行。③來自家庭內外的性騷擾。這類性騷擾通常發生在有一定親屬關係、在同一家庭內居住生活等關係的人之間。例如,家庭成員(兄妹、公公與兒媳婦、兄長與弟媳婦、父女或者繼父與養女)等之間的性騷擾,姐夫對小姨子的性騷擾,雇主對保姆的性騷擾。另外,隨著離婚率的增加,在曾經有過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離婚之後也很容易發生性騷擾。④來自校園內外的性騷擾。這類性騷擾主要發生在師生之間、男女教師之間、同學之間。例如,教師利用自己管理、教育學生的便利條件,對學生進行性騷擾。另外,由於一些學校的社會治安環境不良,造成一些社會閑散人員、犯罪人到校園對女生進行性騷擾。
顯然,從中國學者的研究和目前社會人們討論的案例來看,中國關於性騷擾的適用範圍超出了工作場所和學校,延伸到了其他幾乎一切場所,也不一定要和受害人的雇用狀況和工作條件相聯係。我們認為這對調整人們相互之間的性關係有利也有弊。這對有效遏製更多場所的性侵擾有利;不利的是,有把一些性犯罪行為“弱化”為不負刑事責任、僅負民事責任的趨勢。所以,就目前我國的國情而言,對性騷擾的定義最好以美國EEOC所製定的定義為準。
(二)性騷擾的危害
性騷擾是一類對受害人產生不同程度危害的行為。這類行為對受害人產生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麵:
(1)侮辱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譽是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普遍尊重的個人權益的重要方麵。被人強迫提出性要求或被人實施性的行為,首先會嚴重傷害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譽,使其在社會中的威信下降和評價降低。
(2)造成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性騷擾往往會影響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使他們無法做出好的工作業績,影響他們取得正常的經濟收入。同時,在企圖進行性騷擾時,性騷擾者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經濟方麵的權力,對受害人進行要挾,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或者不能忍受性騷擾,性騷擾者就會製造事端,剝奪受害人的正當經濟利益。
(3)影響受害人的職業發展性騷擾可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受害人的職業發展。這是因為,性騷擾的發生大多具有交易性質,性騷擾者通過允諾給受害人晉升、加薪、升學、提供工作職位等,對受害人進行性騷擾,把性騷擾作為受害人獲取這些職業發展的交換條件。如果受害人不能忍受性騷擾,那麼,這些應該或者可以得到的職業發展機會就有可能失去,使受害人的職業發展遭受重大挫折,影響她們一生的職業發展。例如,有的受害人不堪忍受上司的性騷擾,不得不忍痛辭去自己喜愛的工作;有的受害人拒絕上司的性騷擾之後,被上司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解雇、辭退或者開除等,失去自己的職業。同時,輕微的性騷擾也會影響受害人的情緒狀態,使受害人不能集中注意力進行自己的業務工作,在工作中經常出現精神渙散、分心的現象,妨礙取得工作成績。
(4)損害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在大多數情況下,性騷擾對受害人造成的主要危害表現在精神方麵,即性騷擾損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健康,給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精神負擔,使受害人對人際關係產生灰暗心理。突出地表現為兩個方麵:①導致受害人產生多種消極情緒。經曆了性騷擾的受害人,往往產生嚴重的情緒創傷,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經常體驗到情緒緊張、煩躁、內疚、困惑、恐懼等,使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進取心削弱,容易產生悲觀、沮喪甚至絕望等情緒體驗。②造成受害人建立和保持人際關係能力的下降。因為遭受過性騷擾的受害人,會產生對他人的不信任感,這種心理的泛化會使受害人對周圍的人持猜疑、不信任的態度,這種心態會嚴重影響他們的人際關係,給他們適應社會生活帶來困難。
(5)引起受害人的身體損害性騷擾的發生也會給受害人造成身體損害。這是因為,在遭受性騷擾後,受害人會產生消極情緒體驗和相應的身體反應,包括頭痛、惡心、消化不良、夢魘盜汗、失眠緊張、渾身無力等,這些身心反應長期存在,會使受害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影響。在極少數嚴重的情況下,持續進行的或者是後果嚴重的性騷擾,可能會引起受害人的自殺念頭,甚至導致受害人自殺。
(6)影響受害人的婚姻關係或異性交往遭受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時可能會對異性產生敵視心理,對性行為產生恐懼感。對於未婚女性而言,這種經曆會使她們對男性的評價下降,難以對男性產生親近感、信任感,不利於她們開展正常的異性交往;還會使她們的名譽遭受嚴重損害,會使她們以後難以找到合適的異性朋友,從而難以建立婚姻家庭;一些已經有固定異性朋友的受害人,也有可能被其異性朋友拋棄,使正常的戀愛關係難以存續下去。對於已婚女性來講,性騷擾經曆會影響夫妻性生活,容易造成夫妻感情惡化。同時,如果受害人遭受性騷擾的經曆被發現,會對女性受害人產生更大的消極影響。她們遭受性騷擾的經曆,有時難以得到配偶的理解,或者即使得到配偶的同情,也會使婚姻關係蒙上陰影,使受害人在配偶心目中地位下降,從而影響婚姻關係的穩定。
(三)性騷擾的防範和對策
1.工作場所性騷擾的防範和對策
如果你正在遭受性騷擾,有多種方法可以阻止它繼續發生。對它不理不睬並不會保證以後不再發生。因為騷擾者會以為你沒有表示反抗就是鼓勵。根據美國反性騷擾機構的建議,通常有如下措施,值得我們借鑒:
(1)不要責備自己不要假定是你的所做所為引起了性騷擾。記住性騷擾者的意向更多的在於實現自己的控製欲,他/她的性需求倒在其次。(然而,在我國,社會比較普遍地認為可能是由於受害者自己的某些言行對性騷擾者起著“激發”作用,而受害者本人也往往羞愧和自責。這種局麵應該得到糾正。)
(2)要理直氣壯地拒絕和反對明確申明性騷擾者的行為使自己感到厭惡。當你在性騷擾發生的當頭口頭表示反對時,如果騷擾者仍然繼續他/她的性騷擾,要將你的反對意見寫下來並複製一份,尤其是要將你所討厭的騷擾行為詳細地寫下來。還可以將性騷擾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行為、性騷擾者的言行、你自己所表達的反對意見和目擊證人用日誌或日記的形式記錄下來。(在我國,受害者更是不願意或不敢對性騷擾說“不”,而且國人保存證據的意識更差。在此,我們補充一點,除了上述的保存證據的方法外,你還可以使用微型錄音機,譬如數碼錄音筆,來收集證據。)
(3)不要自己在痛苦中保持沉默性騷擾者就指望你為性騷擾保密。將性騷擾事件告訴朋友和家人,讓他們關心你和支持你。(我國文化背景和社會環境一般對性騷擾受害者的理解和同情心不夠,這是許多受害者保持沉默的原因之一。當然,男性受害者更不願意“泄露”自己受到性騷擾的事件,因為很少有人會相信一個男人也會受到性騷擾。)
(4)把性騷擾事件告訴同事既然性騷擾者一般會重犯,你可能會獲悉同一個性騷擾者的其他的受害者。當然,你的同事會支持你和為你提供保護,如果他們有足夠的警覺,他們可能會為你所受到的性騷擾作證。
(5)將性騷擾事件告訴工會幹事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你覺得不便於告訴所在工會的幹事,或你確信所在機構的工會幹事不會對性騷擾事件作出適當的反應,可以與地方工會幹部或所在機構的職工代表聯係。通過工會或雇主冤屈申訴程序采取正式的控訴。你所在的工會代表應該能夠幫助你。因為使雇主明確他的責任和使他確知性騷擾事件真相以及給他阻止性騷擾的機會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工會應該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但現階段還沒有行政或法律規定工會在性騷擾事件中的職責。因此,可以向所在單位的領導提出性騷擾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