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性的關聯
據有關數據顯示,2012年截至9月份我國共發生礦難62起(其中32起較大事故),礦難發生地位於我國中西部省份的就超過了50起。由此可見,我國礦山發生安全事故的總量,從地區分布來看,主要集中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此地區的經濟狀況相對比較落後,在當今中西部地區仍舊把開采礦山作為發展本地經濟的支柱產業。由於經濟的落後,此地區的開礦企業規模相對都比較小、安全技術方麵的投入不是很充足,采礦設備比較落後,對從業者的培訓工作沒有重視,采礦專業的技術人員匱乏,在生產過程中管理方麵又存在著極大的漏洞,這些都是導致安全事故時常發生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的混亂
目前,在經濟效益的驅使下,各類礦產品的價格日益飆升,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一些不法分子或非法企開始著眼於礦山,他們一般都是盜采礦產或者是非法經營開采,所經營的企業規模一般都比較小,在整體規劃上和管理模式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對於管理方麵沒有一個嚴格的執行標準,沒有形成規範的作業製度,對於從業人員沒有經過係統的培訓就上崗。同時,不管是在安全設施上,還是在開采技術方麵都遠遠達不到安全作業的要求,這些都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決定性因素。
3、企業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
追求更多的利潤是企業經營的目的,受出口和政府擴大內需的影響,我國的工業發展呈快速發展狀態,使得許多的投資者蜂擁而至,加入開采礦山的隊伍中。這些投資者一般經營的開礦企業規模都比較小,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們盡可能少的對開礦設備進行投資。在開礦作業過程中,經常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使作業人員長期在疲勞狀態下生產,安全係數自然就會攀升。采石場較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大多數原因是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台階開采或者開采台階過高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的各種安全製度落實不到位
從金屬非金屬礦山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沒有嚴格管控,企業沒有按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來執行,未能按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去開采,導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先天不足,給日後的開采工作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
5、企業沒有有效的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在我國,許多企業缺乏有效的安全事故應急措施,尤其是一些規模有限的中小型開礦企業,因人力物力的缺乏,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對礦難的預防宣傳、必要的安全設施、事故救援演練、事故監測及預警、事故的組織救援、物資及資金保障、善後處理、礦難事故數據收集分析、安全保衛等工作都不符合相關的安全規範。
6、監管力度不夠,執法效能低
開礦企業是一個危險係數極高的行業,在開采過程中一定要有嚴格的監管製度。然而,目前我國的監管機構卻因自身的原因沒有做到監管工作的職能要求,具體原因如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地方安全監管機構的編製、裝備、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等方麵缺乏係統的要求和有力的支持,現有安全監管力量難以適應我國金屬非金屬礦山點多麵廣、開采方式複雜的現狀。特別是在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由於執法經費難於保障,車輛、電腦、攝像機等必備的執法裝備極其缺乏等等,在監管工作方麵同時也存在不足之處,如監管機構人員的底子薄、基礎差,人員組成複雜,專業知識欠缺,業務培訓機製不夠完善等。基於這些因素,使得在監管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夠,效能低,使得開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頻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