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平、平等與社會保障製度(2 / 3)

因此,對於收入分配不公平且不平等的現象,政府有必要對其進行幹預,設計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製度正是一種政府幹預市場初次分配格局的工具,更進一步說政府就是通過社會保障製度來調節初次分配收入的不平等。

2. 初次收入分配公平但不平等,同樣提示建立社會保障製度是必要的。如本文開篇所述,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收入分配政策一味地追求平等,曾嚴重損害了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所以相較於平等而言,我們更希望社會是公平的,認為在機會公平和過程公平的前提下,收入分配差距是激勵人們努力工作的推動力。這本無可厚非,但當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收入差距過大,也會引致社會的不穩定。而且,由於個體天然稟賦的差異性,天然稟賦較差的個體也總是會處於社會發展的弱勢地位。

因此,即使初次分配是公平的,但是如果分配的結果高度不平等,且不利於先天不足的弱勢群體,那麼政府仍然需要通過再分配機製予以調節,以減少貧富差距,保護弱勢群體,這既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更是社會正義的彰顯。而社會保障製度正是這樣一種製度安排。

正如中國古代“不患寡,患不均”的說法,不平等是人類社會的主要矛盾形態。收入的不平等引致了貧富差距,以及貧富群體之間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差別。即使這種不平等是公平的、合理的,但當不平等程度過高時,將會引發一係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對此,政府往往通過建立社會保障製度來對收入進行再分配,以減少過度的收入不平等對社會成員生活帶來的影響。因此,更準確來說,社會保障製度直接關注收入分配不平等現象,製度建立的初衷即在於減少收入分配不平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作用。

三、 社會保障領域的公平與平等

既然社會保障製度建立的初衷在於減少初次收入分配不平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作用,那麼,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這是否意味著社會保障製度建設應隻注重追求平等,而忽視公平?平等意味著社會保障待遇的均等化,公平則強調參保人貢獻和待遇的一致性,對此,社會保障製度應如何取舍?本部分將就此展開討論。

1. 繳費(稅)製社會保障項目應更多的考量公平。社會保障製度體係,按照受益人是否履行繳費(稅)義務,可以分為兩大類:繳費(稅)製和非繳費(稅)製保障項目。繳費(稅)製社會保障項目以受益人繳納參保費(稅)為受益前提;而非繳費(稅)製保障項目則無須以繳費(稅)作為受益前提。

一般而言,繳費(稅)製社會保障項目就是指各種社會保險項目,所繳納的費(稅)就是社會保險費(稅)。本文認為繳費(稅)製社會保障項目即社會保險應更多的考量公平,原因在於:

第一,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是,國家立法強製征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發生相關的風險時,由社會保險基金給予損失補償或提供收入的風險分散。顯然,社會保險是基於保險的風險分散原理進行運營的,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參保人群,社會保險強調享受保障的權利必須是以履行繳費義務為前提。以繳費(稅)作為受益前提,本身就是出於公平的初衷,即體現了是否繳費(稅)與是否享受保障的一致性,而並不是單純的強調社會保險的普惠性。

第二,盡管社會保險“社會性”的本質決定了其必須具有再分配性質,即終身低收入、繳費較少的人應獲得相對較多待遇,但強調受益的均等性顯然會引致“公地悲劇”、“搭便車”的現象。例如: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當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無直接關係時,人們在滿足了給付條件時,會傾向於提前退休、低齡退休,以爭取最長的養老金領取時間,而當覺得自我繳費水平高而受益低,“繳費主要是在做貢獻時”,甚至有可能逃避參保,這種種行為都對製度的可持續性造成了巨大威脅。因此,對於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製度,參保人的繳費額度存在差異,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將保障水平與繳費多寡相掛鉤是必要的,即製度設計應更注重體現公平,允許基於公平的社會保險待遇的適度不平等。

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製度體現公平的常見做法是,將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與繳費額度(工資水平)、繳費年限(工齡)相掛鉤。但這並不適用於社會醫療保險製度。由於低收入與低健康往往是相聯係的,社會醫療保險更應該是幫助較低收入群體抵禦較高的疾病風險,因此,將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顯然是不恰當的。但為了確保健康人群參保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確保製度的可持續性,社會醫療保險製度往往通過其他措施來考量公平,如德國、荷蘭等國家在製度設計時均規定對整年內沒有醫療支出的成員實行保費返還。

第三,對於以人群特點設計形成的社會保險製度,也應從公平的視角來評價製度間的差異。這主要是對於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項目和非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項目而言。顯然,兩者分屬不同的製度設計,繳費水平存在差別,基於基金收支平衡而確定的保障水平自然也存在差別。

以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為例。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目前政策規定的繳費比例為:企業繳費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工資的8%,即繳費額度達到了職工工資的28%。2014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6 339元,按照28%的繳費比例,則年繳費額度為15 774.92元。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當前確定的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個檔次,即使是最高繳費檔次,也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度相差甚遠。基於基金收支平衡的基本原理,兩種製度的待遇水平顯然也存在差距。以2014年兩項製度基金支出額度和領取人數做粗略估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退休人員領取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平均約為2 109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月人均領取養老費用平均約為91元。對此,應從公平的角度來正確看待這種製度間待遇的不平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