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強化銀行的自律性監管。隨著銀行規模和業務範圍的不斷擴張,其所麵臨的風險也不斷增加,尤其是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及跨國業務的開展使風險進一步提高。受到知識、經驗、信息量、法製健全程度等諸多因素的限製,完全依靠外部監管來防範銀行風險已經困難重重。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發揮銀行自律性監管對於防範風險的積極作用。如1996年新西蘭儲備銀行提出中央銀行不再對出現問題的商業銀行實施挽救,避免商業銀行的過度依賴和過度冒險,促使其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加強自律性監管。德意誌銀行則推行銀行內部全員監管製度,以加強銀行的自律性監管。英國巴萊克銀行建立了比較完整的風險評估指標體係,並設立了防範信貸風險的特殊準備金。由此可見,強化銀行的自律性監管不僅具有理論和現實根據,而且已經在一些國家得以實踐,成為國際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
(5)銀行監管的國際化協作深入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日等發達國家的跨國銀行得到快速發展,其業務遍布全球各地,銀行之間的激烈競爭增加了金融風險。同時,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導致監管真空地帶不斷擴大,致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增加。為了防範國際銀行業風險的發生,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已經勢在必行。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以及西方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熱線聯絡等均是銀行監管國際合作的重要體現。
三、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體製的形成
從新中國建國之初到改革開放我國銀行監管體製經曆了漫長的探索過程。1950年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試行組織條例》將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為全國貨幣金融主管部門,這也就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者地位。1952年~1969年中國人民銀行兼任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並在文革期間被財政部合並,因而其監管職能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1977年複立中國人民銀行,但並沒有對其銀行監管職能作出明確規定。1983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兼任商業銀行,成為專門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國家機關。1986年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專門履行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及職權作出相應規定,該法在2003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並正在實施。修正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其金融監管職責包括有關命令、規章和政策的製定和執行權;同業拆借、債券、外彙等金融市場的監管權;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等。
2003年3月成立了專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並了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銀監會下設26個內設部門,其中對銀行業的監管工作主要由銀行一部、銀行二部、銀行三部、銀行四部負責。具體來說其分工如下:銀行一部負責對大型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銀行二部負責對股份製及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監督管理;銀行三部負責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銀行四部負責對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由此可見,我國以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為核心的銀行監督管理體製已經初步形成。但因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用的是“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這一稱謂,而並沒有采用“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詞,造成後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職權配置的法律保障不夠充分。因此,我國銀行監督管理體製的穩定性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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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重大課題“社會保障基金信托法律問題研究”(項目號:CLS(2013)A10)。
作者簡介:閻芳(1981-),女,漢族,遼寧省沈陽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傳媒法;張振華(1982-),男,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2級博士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保險法。
收稿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