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對於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這一原則有兩層含義:第一,訴訟中的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規定是證據裁判原則的鮮明體現。第二,如果沒有證據,不能對有關的事實予以認定。這其實是從相反的方麵對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作更為清晰、準確的說明。隻有經過法庭調查和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因為,經過質證賦予被告人交叉詢問的機會,體現了對其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嚴格證明法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必須要求具有證據能力,而且經過合法調查。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進而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和條件,要求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具有自然關聯性,同時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未受法律的禁止與排除。證據的審查是指法院依照法律所規定的原則及證據的調查方式,特別是證人證言,應依法使證人到場,進行宣誓,接受交叉詢問,使法院形成心證。因此,證人必須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是嚴格證明法則的體現。
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的比較法考察
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是其一項憲法性的權利,英美法係國家從保障共同被告人的權利出發,通過一係列判例發展和豐富了這一理論,大陸法係國家采取分離審判的方式來保護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
美國。美國采取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刑事訴訟的出發點更側重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任何刑事被告人享有同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這一規定無疑包括共同被告人。在涉及到共同被告人的陳述時,為了使共同被告人本人的對質詰問權得以實現,必須要求其他刑事共同被告人接受對質詢問。
同案審理共犯的質證權。在美國聯邦刑事訴訟程序中,共同被告人在庭審中有權決定放棄其不自證已罪的特權,進行宣誓而後陳述其意見,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成為其他共同被告人的證人,這樣就保障了共同被告人質證權的實現。那麼,進一步就會產生的問題是放棄其不自證已罪的特權,共同被告人作為證人,在法院合並審理可能造成共同被告人利益受損,為加強對權力的保障救濟,共同被告人可以請求法院分離審判。
非同案審理的共犯的質證權。在美國,當共同被告人被合並審判時,有侵害被告人接受公平審判權利時,則有權請求分別審判。這種規定有效地解決了共同被告人在訴訟中可能麵臨的角色衝突,共同被告人可以進行合並審理或者分離審理的程序選擇權,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在德利波利訴美國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陪審團遵從法官的指示不會將對被告人的供述引用為對其他共同被告人的證據。但在布爾頓訴美國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述意見。兩名被告被起訴後合並審理,其中一名被告伊萬斯在偵查中供述出與另一被告布爾頓共同犯罪,但審判中兩人都沒有出庭作證。法官同意將伊萬斯的供述作為證據,但進一步指示陪審團該證據不能作為共同被告布爾頓的證據。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德利波利案的主要理由,認為被告人在偵查中的供述,與共同被告人沒有當庭對質,嚴重侵犯了共同被告人的對質權。當共同被告中的一位的陳述使其他被告陷於罪責之中而又被一並審判時,陪審團對法官的指示難以遵守,做出對共同被告不利的推斷;共同被告人在庭外所作的陳述的可信性值得懷疑,而做出供述的被告又沒有出席法庭作證,同案被告人的對質詢問權沒有得到實現,因此共同被告在合並審判時其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為了解決合並審理造成的不公正,美國法院一是將共同被告人分別審判;二是合並審理但使用兩個陪審團分別充當兩人的裁判者,當提出其中一人在偵查時的供述時,另一人的陪審團應當離開,這樣使陪審團不能知道對自己裁判的被告的不利證詞,但在提出其他證據時,兩個陪審團同時在場;三是對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的陳述進行處理,或者刪除,或者改寫。
德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任何人有完全的自由,對指控發表意見或對案件不做供述,所以說被告人不得為證人。證人的角色與訴訟中的其他角色是不相容的,被告人在他自己的案件中不能作為證人,這也同樣適用於共同被告人。共同被告人的陳述的證據價值很高,對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為了查明案件真實,更好地追訴犯罪,在訴訟中發展出了暫時性分離程序理論,采用程序分隔的方式,使得共同被告人可以證人身份接受詢問。將共同被告人進行分離審理,被告人可以作為證人進行作證,依照直接言詞的證據原則接受詢問,從而實現了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為了更好實現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同時不損害其他權利,德國聯邦上訴法院提出警告,不能為了實現共同被告人相互作證的目的而濫用暫時性分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