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成年人侵權訴訟中被告的確定和責任承擔(2 / 2)

其次,就侵權責任的歸責而言,未成年人應當就其過錯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對他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對於過錯的認定筆者認為應當采用客觀說,即客觀性過錯理論,認為過錯並非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具有應受非難性,而在於行為具有應受非難性,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侵害了他人利益,具有不法性,就具有一定的過錯。未成年雙方當事人就各自的過錯自己承擔後果。

三、判決由監護人承擔替代性的補充賠償責任的合理性分析

未成年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是未成年人在一般的情況下是沒有個人經濟收入的,對於以財產方式的賠償,未免能夠有效的實現。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使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我們必須找到一種更公平更合理的方式解決這個現實的問題。基於親權的屬性,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具有教育和保護義務和職責,為了使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監護人基於此種義務應當對被監護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全部或部分承擔無錯過的替代性的賠償責任,而這種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我們可以在訴訟中判決被告未成年人承擔侵權責任,若未成年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賠償,基於親權和監護製度由監護人進行替代補充賠償。當然,這種判決出現了義務承擔主體與履行判決義務主體不一致、不是被告卻要最終承擔責任的現象,在訴訟程序法上是略有不當的,但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這種判決不太符合程序法卻符合實體法上的目的價值要求。它使被侵權人得到更好的賠償,監護人也隻是承擔補充責任,在實質意義上實現公正。

其次,這樣的判決是程序法的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的體現。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內容與形式,目的與手段的關係,程序法是為了保障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其最終目的是實現實體法上的實質公正。當兩者發生細微衝突時,我們更傾向於實體法上的要求。同時也體現了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即程序自由價值、程序公正價值、程序效益價值。這樣的判決是在程序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平等參與、法官中立的審判前提下做出的,是民事主體自願接受的訴訟程序,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也自願接受,體現了程序法的程序自由價值和程序法的公正價值。最突出的是這樣的判決在利用有限的訴訟空間基礎上,避免了訴訟中適格被告和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合理靈活運用訴訟資源,不僅使受害人得到了賠償,而且使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這正是程序效益價值的體現。我們運用法律解決糾紛,必須將程序法的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結合起來,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我們要結合法的其他價值以及案情的性質、人們的情感、社會因素等進行綜合考量,從最符合實際的以滿足現實的迫切需要出發,作出做符合實際情況的,最能讓人們接受的判決。

總之,未成年人站在被告席上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也難辭其咎,這樣的司法審判結果使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監護人更加謹慎地履行監護職責,不僅實現了司法的解決糾紛和教育人們的功能也實現了實體法上的公正要求。(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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