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權利衝突問題淺析(3 / 3)

林來梵、張卓明在《論權利衝突中的權利位階——規範法學視角下的透視》的文章,認為“調整各種權利的衝突往往涉及對權利的價值評價,而這種評價的出發點和結果均顯示權利類型之間的非等值性”[7]。基於此,林、張認為“在權利體係中,權利之間發生衝突時必然的趨勢。林、張並不認可劉作翔先生提出的“權利平等保護”的觀點,而是認為在權利體係內,權利位階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這是由於法律價值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權利位階必須與具體的個案和現實客觀條件相聯係後才能最後確定,這就導致權利體係內部結構非常複雜,確定權利位階沒有通行的標準和模型,隻能通過具體個案進行具體的分析,即權利位階具有非整體性的確定性。

本文認為,權利位階論與權利平等論之爭隻不過都從不同的側麵反映權利衝突。權利平等論者從具體的個案分析權利衝突中的權利,從具體的司法判決中來尋求權利應當平等的理由,屬於司法層麵的權利衝突。權利位階論者從宏觀的角度來分析法律體係中不同權利種類所包含的價值,而沒有具體到個案中,屬於立法層麵的權利衝突。筆者認為,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導致了權利衝突的產生,“任何權利都有自己的邊界(範圍),隻要人們找到邊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會發生所謂的權利衝突”[8]。人為的製造權利位階論與權利平等論,以解決權利衝突,實屬徒勞無益之舉。(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朱興文:《權利衝突論》,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年,第18頁。

[2]劉作翔:《權利衝突:一個應該重視的法律現象》,《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3]張平華:《私法視野裏的權利衝突導論》,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9頁。

[4]尹奎傑:《權利思維方式論》,《法製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9期。

[5]王克金:《權利位階、權利平等抑或權利邊界——以權利衝突的解決為視角》,《長白學刊》,2010年第4期。

[6]劉作翔:《權利衝突的幾個理論問題》,《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7]林來梵、張卓明:《論權利衝突中的權利位階——規範法學視角下的透視》,《浙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6期。

[8]郝鐵川:《權利衝突:一個不成為問題的問題》,《法學》,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