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51年,震驚全國的潘氏離婚被害案(1 / 2)

1951年,震驚全國的潘氏離婚被害案

曆史大案

作者:劉開

1951年3月,山東省蒼山縣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國的婚姻大案——青年婦女潘氏因要求離婚被婆母等人殘害致死。在新中國頒布婚姻法將近一年的時候,仍然發生了如此瘋狂地對抗婚姻法的事件,因此引起廣大群眾的憤慨和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除山東省檢察署、省法院領導親自審理和山東《大眾日報》發了長篇社論外,中共中央華東局發了通報,全國婦聯再次通知要求各地婦聯加強婚姻法的宣傳與貫徹。

(一)案情

潘氏娘家在蒼山十四區(磨山區)孫家屯,父母早亡,家中隻有80歲的祖母和13歲的胞弟,以討飯為生。潘氏早年即給蒼山一區(卞莊區)沙窩鄉楊莊村齊宋氏當童養媳,1948年19歲時與齊宋氏17歲的次子齊玉結婚。齊宋氏十餘年前喪夫,7年前與本村流氓郭玉山通奸,自1946年郭玉山被選為村自衛團團長後,即與齊宋氏公開姘居,儼然以潘氏的公公自居,因嫌潘氏礙眼,常以侍奉不周為由打罵交加,殘酷虐待,生活豬狗不如。

該地解放後潘氏政治覺悟日益提高,本年2月以來曾4次到區人民政府申請離婚,每次都控訴郭犯與其婆母殘酷虐待的罪行,而竟然未引起重視,照例交鄉政府處理,而鄉政府兩次傳喚男方齊玉,都被村長梁富明、支書陳永茂所阻,故意告訴齊玉:“你不到場她就不能離婚。”潘氏離婚未果,無處存身,到她姑家暫住,又被娘門四服族兄潘敬章騙回,苛責毆打、逼送回婆家。此時郭玉山與齊宋氏和齊玉開始數次密謀殺害潘氏,郭玉山公開指罵潘氏“……寧叫你死在手,不叫你雲裏走。砸死你沒事兒,量你娘家沒有站著尿尿的……”並挑唆齊玉:“你管不管老婆?你不管我管!”

3月11日晚飯後乘潘氏在門外與鄰居劉王氏閑談之機,郭指使齊玉準備好繩子,將潘氏叫回家中,捆綁起來,吊在梁上,郭玉山用雙股鋼條輪番抽打。潘氏慘叫呼救,鄰人劉王氏、蘇連成聞聲數次叩門勸解均被郭犯厲聲喝退,直打得潘氏皮開肉綻,血肉橫飛,右臂折斷。潘氏拚命掙脫,企圖逃命,又被郭犯抓回,猖狂地往死裏打,又以鐵條刺入潘氏陰戶,潘氏開始拚命號叫,漸漸昏死,郭犯看她還未斷氣又與齊宋氏用針錐在潘氏胸口猛錐三針,深透內髒,齊玉恨潘氏離婚,竟然目睹郭與其母將其妻殺死。潘氏死後郭唆使齊玉逃避他鄉,齊宋氏則捏造謊言,說潘氏被其子毆打又患心疼症而死,郭則佯裝沒事人。此事村人反映到區後,區長曹繼彩親往勘驗,又在村幹蒙蔽下,未認真查看傷情,即讓人將屍體掩埋。縣法院也未認真調查,僅根據犯人口供即草率判罪,報專署分院複核,直到齊玉跑到東海石門村其叔父齊聞榮家,其叔父查知齊玉犯罪嚴重,未予庇護,當即派民兵將齊玉押送本村轉區解縣,通知蒼山縣人民政府押解歸案處理時,才引起重視。後經山東省人民檢察署查清真相由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陳雷提起訴訟,省法院依法判處主犯郭玉山、齊宋氏死刑。齊玉身為村青年會長竟然因恨其妻提出離婚甘心聽從郭犯及母親之亂命,坐視主犯凶毆吊打勤苦操勞之妻;梁富明、陳永茂早就包庇勾結地主,橫行霸道,壓迫群眾,在此案中又支持郭犯和齊宋氏行凶殺人對抗國法,罪行嚴重,潘敬章身為潘氏娘門的族兄,不僅未盡保護婦女婚姻自主之責,反而充當了封建壓迫的幫凶,脅迫潘氏送回婆家致遭殘害,根據以上罪犯罪行之輕重亦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

(二)媒體的輿論

配合該案的處理《大眾日報》發表了題為《接受潘氏被害的教訓》的社論,嚴肅地指出“這不是一般的幹涉婚姻自主,也不是普通的殺人行為,這是殘存的封建主義思想與製度的維護者,對要求從封建的婚姻製度下解放出來的廣大婦女的一種血腥的鎮壓,是維護封建主義殘餘製度的罪惡行為,也是極度藐視與對抗新民主主義婚姻法的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時社論進一步強調指出:“……黑暗腐朽的封建主義的婚姻製度如不徹底廢除,婦女在家庭中的奴隸地位如不徹底推翻,男女平等的口號和民主自由的社會生活是不可能實現的,廣大婦女群眾的真正徹底解放,及其勞動積極性的高度發揚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這一問題,不隻是關係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整個社會製度的改革與整個國家建設事業的進展。”

社論同時指出“但是,我們從潘氏被殘害的事實中,卻看到目前有一部分共產黨員和人民政府的幹部還不是這樣來認識問題的”。例如潘氏被害前,曾經四次到該區人民政府申請解除不合理的婚姻,每次都申訴了齊宋氏、郭玉山、齊玉等人對她的殘暴迫害,而該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卻沒有很好地支持潘氏的要求;同樣對於齊宋氏、郭玉山、齊玉等人肆意虐待婦女的違法行為也沒有給予應有的法律製裁和教育,竟采取了極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態度,照例批給鄉政府處理。鄉政府對待這一問題也極不嚴肅,特別是當齊玉在該村村長梁富明、支書陳永茂等人慫恿支持下,藐視鄉人民政府領導,兩次拒絕傳訊不到案的時候,竟可以聽之任之,不再繼續聞問。潘氏遭殘殺以後,該區人民政府區長曹繼彩曾到該村勘察,但極不深入,竟未認真詳驗潘氏傷痕,即令掩埋了事。此案移交蒼山縣人民政府法辦後,蒼山縣人民法院對此也未予以應有的重視,未深入調查研究,僅審問了一下被告口供即呈報專署法院複審判罪,一連串的事實清楚地說明了蒼山縣人民法院以及該縣有關區、鄉人民政府幹部還存在著對人民群眾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作風,他們從殘存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主義思想出發,對於婦女的切身利益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於齊宋氏、郭玉山、齊玉等人殘害婦女的罪惡行為,則采取了極不負責任的寬容態度,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貫徹,則采取了自由主義的玩忽態度,這是十分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