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監督批評權:消法十五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目前對於駕培機構的監督工作主要由交通部門負責,學員的監督作用較小。學員應樹立權利意識,加強對駕培機構的監督。
通過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條文,我們可以知道,駕校經營者、教練員相應的負有守法義務、接受監督義務、真實信息告知義務、質量保證義務、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等義務。
三、以主體為導向對駕校學員權利進行保護
通過以上的分析,在我國現行法基礎上,以主體為導向,明確駕校經營者以及駕校學員各自的權利義務,設計切實可行的保護機製是對駕校學員權益進行保護的有效措施。
1、學員應樹立維權意識
作為權益保護的主體,駕駛學員不應該僅僅依賴於立法的完善或者是行政執法的積極性來保障合法權益,更應該提高自我維權意識,明確自己作為合同法、消法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行使自己的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等各項權利,並在自己權利受侵害時積極尋求救濟。
2、義務主體對駕校學員的保護
政府行政部門應明確駕校的主體地位。駕校是與學員平等的民事主體,必須通過駕校報考的規定是無法律依據的,抑製駕校的“權力擴張”,更好的保障駕校學員的權益。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對外開放有關駕校以及駕校教練員的相關情況,駕校也應充分履行自己的真實信息告知義務保障駕校學員可以有效、正確的進行選擇。學員在駕校學習完畢以後,有權對駕校進行單項及綜合評分,對駕校的服務進行監督,並且駕校應公布評分結果,使駕校信息透明化。
結語
接受駕培服務的人在我國數量眾多,他們的各項權益經常受到駕校的侵害,很難接受到高質量的駕培服務,也也給他們日後的駕駛生涯埋下了安全隱患。本文通過對駕校學員享有的具體權益以及保護等相關問題的探討,旨在引起公眾對駕校學員權益保護問題的關注,使公眾增強權利意識,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駕校學員權益保護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道路雖然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相信在眾多人的努力下,駕校學員權益將得到有效的保護,學員能夠接受有質量保證的駕培服務,掌握高水平的駕駛技術。(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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