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駕校應當誠信教學,不隨意增收費用,不虛假承諾。
3)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駕校不得隨意改變課時、變更訓練場地、縮減教學內容。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駕校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合同義務時,學員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駕校學員應具有如下權利:
1)安全保障權:消法第七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一方麵,駕校提供駕培服務,應當保證訓練使用場地、訓練使用車輛符合保障學員人身安全的基本標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部分黑駕校教學車輛老舊,有的車輛未做技術等級評定,部分車輛甚至存在安全隱患。針對這種現象,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駕校中的不穩定因素和安全隱患,調解化解駕校中的各類矛盾,將發現的安全隱患杜絕在萌芽狀態,保障學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另一方麵,在利益的驅動下,在現行的駕培和考試分離模式下,導致“應試教育”占據主導地位,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有些駕校為了降低培訓成本,教學內容不全,教學時間縮短,僅僅以考試為指向對學員進行培訓。這使得很多駕駛員在實習期間駕駛技術不熟練,遇到突發狀況往往措手不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的駕校學員以及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報紙上曾報導,山西大學的小剛同學,在剛拿到駕駛證後,高興地開著其父親的車在宿舍區兜圈,沒想到不到十分鍾將車狠狠的撞在電線杆上。其父親看著碰撞現場,擔憂地說:幸虧沒有撞到人。“速成駕校”這種急功近利、隻顧經濟利益、不顧社會效益的辦學理念亟待轉變。
2)知悉真實情況權:消法第八條第一款,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通過率是衡量一個駕校培訓水平最直觀的的標尺,也是學員在選駕校時所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部分駕校為了吸引更多學員,獲取更多的利潤,想盡辦法提高自己的通過率,個別駕校甚至鑽管理部門製度和人手方麵的空子,用不光彩的手段,虛報通過率,欺騙消費者,搞不正當競爭。為了是學員可以在選擇駕校時能夠進行有效的比較,做出合理的選擇,駕校信息應當透明化,應將學校的課時安排、考試過關率、學校設施情況以及教練員素質如實告知學員,不能為了吸引報名數量而有所隱瞞。
3)自主選擇權:消法第九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駕校隱瞞真實情況使學員不能進行有效的選擇。有些駕校為了獲得有利的競爭地位,采取降低價格的手段,謊稱一次性收費,還虛假承諾短期內“保過保拿證”,先騙學員報名,然後在考試前亂收費。學員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很難選擇出真正具有較高服務水平的駕校。
4)公平交易權:消法第十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所謂的駕培市場是以機動車駕駛培訓為交易對象的市場。駕培市場具有市場的一般屬性,但也有自己的特點。駕校與學員之間不是純粹的服務者與消費者的關係。由於駕校和學員間的交易對象是培訓,是一種服務,這就造成了二者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雖然我國法律規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原則上可由申請人自行報名參加考試,不需要經過駕校。然而實踐中,申請人自行報名參加考試的現象少之又少。當然原因也是多方麵的,有些車管所根本不受理學員自行約考,有的地方雖然受理,但設置眾多條件,使申請人不得不求助駕校。這些,使得駕培機構處於優勢地位,駕校與學員很難進行公平交易,部分駕校甚至利用這一優勢,以不給學員報名為由,在考試前變相向學員收取不合理的費用,謀取不正當利益。
5)受尊重權:消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而就我國目前狀況來看,教練員素質普遍不高,向學員索要財物的不良風氣比較普遍;很多教練員都是老駕駛員出身,從事教練職業之前多為貨車、客運司機,文化水平較低,教練員因自身條件的限製,不能和學員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互動,對於掌握較慢的學員甚至進行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