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非貨幣交易會計處理的建議(2 / 3)

新準則規定,如果某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就應以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帳麵價值加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任何損益

三、結合稅法和會計方麵對非貨幣交易的規定,建議我國各類企業按照稅法精神對非貨幣交易做如下的賬務處理。增值稅條例要求按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要求按公允價銷售資產,再進行交易。會計要求衝銷實物資產價值,差額部分確定當期損益。由於會計的規定與稅法不一致時,要按稅法精神納稅,建議無論什麼性質的企業,直接按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精神處理非貨幣交易的業務:按公允價銷售實物資產再交易兩次賬務處理。因為企業會計的處理與稅法不一致時,要求按照稅法計算繳納稅款。具體建議如下:

1、企業以非貨幣資產發放職工福利的會計處理建議。

以非貨幣資產發放福利,先按公允價銷售實物資產,再以應取得的款項做福利發放。例:企業將一批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職工福利,產品的成本為10萬元,以前該產品的銷售價格(無稅價)有:12萬、13萬、14萬。

由於企業以產品法福利屬於內部交易,價格是有企業決定的,可以選擇較低的公允價(12萬)銷售產品,(因為企業選擇較低的公允價銷售,納稅降低,又不影響產品的質量和接收資產方的實際利益),再發放福利。另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以內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按傳統提取福利費再發放福利的會計處理辦法,會出現年末“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的貸方餘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沒有實際發生的福利費不允許稅前扣除,要求調整增加所得。建議企業的福利費采取直接列支的辦法,即:在發放福利費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稅法規定對發生的福利費要求單獨記賬核算。上述以產品發放福利的會計處理建議為:

(1)、借:應收賬款14.04萬(12萬×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2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萬(12萬×17%)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0萬

貸:庫存商品10萬

(3)、發放福利: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14.04萬

貸:應收賬款14.04萬

2、企業以實物資產抵償債務的會計處理建議。

企業以實物資產抵償債務,同樣建議按公允價銷售實物資產,再做抵債的賬務處理。隻是抵償債務屬於外部交易,交易價格一般會經過交易雙方的商議,一般會有協議價,協議價不同於正常的貨幣交易,會出現重組收益或損失,企業再選擇公允價銷售時多了一個協議價,會計要選判斷協議價是否公允,是否較低。

例1:企業以一批產品抵償債務16萬元,產品的成本為10萬元,以前銷售的價格(無稅價)有:12萬元、13萬元、14萬元。抵償的債務16萬元是含稅價,增值稅的收入要求換算成無稅價,換算成無稅價為13.675萬元(16萬÷ 1.17),超過成本價10萬元,可以算是公允的,但企業還有更低的公允價12萬元,可以選擇12萬元作為公允價銷售實物資產。會計分錄建議為:

(1)借:應收賬款14.0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12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萬(12萬×17%)萬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0萬

貸:庫存商品10萬

(3)抵償債務:

借:應付賬款16萬

貸:應收賬款14.04萬

營業外收入2.04萬

例2:企業以一批產品抵償債務1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10萬元,以前銷售的價格(無稅價)有:12萬元、13萬元、14萬元。抵債10萬元換算成無稅價為8.574萬元,低於成本價10萬元,應該理解為不公允,要求按公允價12萬元做銷售,再進行抵債。會計分錄建議為:

(1)借:應收賬款14.0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12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