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非貨幣交易會計處理的建議(1 / 3)

企業非貨幣交易會計處理的建議

會計審計

作者:白文華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銷售渠道的增多,非貨幣交易越來越多,為企業生產經營、加快資金周轉提供了新的途徑,同時也帶來了企業利用非貨幣交易操縱利潤的問題。企業會計製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對這類業務的處理規定存在差異,增值稅條例要求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法對該類業務做了按銷售納稅的規定。各類企業如何處理非貨幣交易的經濟業務,本文依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要求,結合企業會計的規定,提出盡量合法、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建議。

關鍵詞:非貨幣交易;會計處理;建議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交易雙方相互交換的是非貨幣性資產,此時,通常意義上所講的收入確認和資產計價等原則往往並不完全適用。我國稅法和會計法規對非貨幣交易都做了具體的要求,會計與稅務的要求不盡相同。

一、稅法方麵的規定。

1、增值稅的定。

1994年我國全麵改革增值稅時,要求企業對非貨幣交易視同銷售,即要求按銷售繳納增值稅,2009年出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關於視同銷售的主要精神與1994年的規定基本一致。具體列舉的非貨幣交易歸納如下:

(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營業稅項目。

這裏歸納為非貨幣交易的內部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交易的價格由企業自行決定。稅法對購買的貨物用於內部交易沒有要求視同銷售,因為其價格是內部決定的,並且增值稅規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企業外購的貨物用於這些方麵沒有要求做銷項稅,已經做進項稅的,用於這些方麵時要做進項稅轉出的賬務處理。”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抵債、分紅、捐贈等。

這裏歸納為非貨幣交易的外部交易,其交易價格受交易雙方的控製。

2、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及補充規定的精神,要求對這類業務產生的收益調整增加所得。

我國所得稅在對應稅所得的認定上是按照淨資產增加學說來執行的,企業在一定時期的淨資產隻要實現了增加,都要計入應稅所得征收所得稅,非貨幣交易所發生的淨資產增加部分要求調整增加所得,征收所得稅。

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要求對非貨幣交易按公允價銷售資產和交易兩次賬務處理,企業會計實務中不管對非貨幣交易如何處理,都必須按銷售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會計方麵的規定。

1、財政部於1999年6月28日製定、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並於2001年1月18日進行了修訂,以規範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債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原則為:補價占整個交易金額的比例低於25%。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麵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麵價值與用於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2006年2月在此基礎上修改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