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3 / 3)

4.4.8.3.2工作日(8小時)總能量消耗不應超過1500千卡/人(或1.870千卡/·米2)。

4.4.8.4心率測定方法

4.4.8.4.1測定對象

測定對象為從事體力作業的工人。

4.4.4.4.2測定儀器

應用心率遙測計。

4.4.8.4.3測定條件

作業前先將測定心率的傳感器固定在檢測部位(按儀器使用要求而定),待受檢者從事該項作業10分鍾以上時進行測定。一次持續時間不足5分鍾的作業,在作業停止前1分鍾測定心率值。

4.4.8.5能量消耗測定方法

4.4.8.5.1勞動和休息時間計算方法:

每天選擇接受測定的工人2名,按表14的格式記錄自上工開始至下工為止,整個工作日從事各種勞動與休息(包括工作中間暫停)的時間,每個測定對象應連續記錄3天,取3天的平均值,統計每項操作和休息的占用時間。如遇生產不正常或發生事故時,不作正式記錄。

4.4.8.5.2能量消耗測定方法

能量代謝測定采用氣體代謝方法(物理法、化學法和儀器法等),本標準推薦估算法。

4.4.8.5.2.1人體呼出氣體的采集和計量

4.4.8.5.2.1.1采氣袋

一般采用特製的采氣袋(通稱多氏)來收集勞動者的呼出氣體。首先應將袋內的氣體全部排出、采氣用口罩應嚴密不漏氣,再將采氣袋三通活塞的方向調整到正常位置。讓受試者背上采氣袋、帶上采氣口罩、檢查有無漏氣,如無漏氣,即可令工人從事該項活動,持續5分鍾後,打開采氣活塞開始采氣,同時用秒表記錄采氣時間。采氣時間依勞動強度而定,一般以來氣袋內充氣量達到總容積的2/3為宜。當采氣中止時,迅速關閉三通活塞,同時停止秒表,記錄采氣時間。然後將采氣袋上的側管連接到濕式流量計的進氣口,在記錄流量計數字盤上的數字(初讀數)後,再開動連接在流量計出口的抽氣機,流速應與流量計上標明的額定流速相一致,當流過氣袋中氣體總量的一半時,記錄流量計上溫度計的溫度和氣壓數值,流量完畢,記錄流量計上數字盤的讀數(終讀數),流量終讀數減去流量計的初讀數,即為采氣量的數值,具體步驟見表15能量代謝率測定記錄表。

每分鍾肺通氣量7.3~8.0升時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采氣操作過程的注意事項:

采集勞動過程中工人的呼出氣時,全部過程均要在工人不停止勞動的狀態下進行,測定者應當熟練地掌握采氣的操作方法,為保證采樣準確,避免發生錯誤,應先予必要的訓練,熟練後方得正式采氣。

采氣時,操作采氣三通活塞和掌握秒表計時,最好由兩個人進行,以保證開始采氣與開始記錄時間和終止采氣與終止記錄時間的完全一致。

采氣終止,解下背上的氣袋後,應谘詢受試者主觀上是否有漏氣或憋氣的感覺,如有明顯的漏氣或憋氣主訴,該次采氣應作廢。

如有的動作因工藝要求持續時間很短,如小於5分鍾,此時應同受檢者協商,要求按正常操作適當延長持續操作時間,以滿足采氣所要求的必需時間。

計量氣體所用的濕式流量計,一定要根據流量計的水平儀,調整好水平位置,裏麵盛水量應對齊水標誌。

在沒有抽氣機的條件下,也可用人力擠壓,此時要注意做到把氣袋內的氣體完全排空。

記錄流量計讀數時,應反複核對2~3次。

4.4.8.5.2.1.2FTQLJ——1型肺通氣量計

一般應用FTQLJ——1型肺通氣量計計量人體呼出氣體的體積。主要操作程序是:(1)接好儀器連接部分的接口。(2)帶緊口罩,係好腰帶。(3)打開電源開關,接通電源。(4)打開定時器開關。(5)按動測量鍵。(6)按下列公式換算肺通氣量值:

肺通氣量Q=(N×A)+B(升)

式中:N——儀器顯示器顯示數值;

A——儀器常數;

B——儀器常數。

使用儀器注意事項:

口罩在使用前,需將邊緣橡皮氣囊充滿氣體,以便在使用時保持接觸嚴密。檢查口罩內活瓣是否靈活,避免堵、漏氣。佩戴口罩和采集呼出氣體方法、時間等事項,應嚴格按照用采氣袋采集呼出氣體的有關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去做。

若儀器液晶顯示數值不穩時,應檢查是否電池電壓不足,如電壓不足可用充電器充電4~6小時後再使用。

儀器使用一段時間後,若內部有水凝集,則需用幹燥熱空氣吹幹(可用普通理發用吹風機)後再使用。

4.4.8.5.2.2能量消耗值及平均能量代謝率的計算

(1)單項活動能量代謝率由多氏袋采集流量或由肺通氣量計計算得到每分鍾肺通氣量,由肺通氣量和能量代謝率換算表查出一定肺通氣量時的相應的能量代謝率。測定單項活動的能量代謝率係一個人次,按照同樣方法,對每單項操作要測定8~10個樣品,取其均值。如表16所示。

(2)8小時工作日總能量消耗的統計(表17)

將各種勞動與休息加以歸類(近似的活動歸為一類),然後分別計量從事各類勞動與休息時呼出氣的體積,根據公式計算(或查表)出各項勞動與休息時的能量代謝率,分別乘以相應的累積時間,最後得出一個工作日各種活動和休息時的總的能量消耗值(即能量代謝率(千卡/分·米2),乘以體表麵積)即為工作日總能量消耗值。

4.4.9紫外輻射(Ultravioletradiation)

4.4.9.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紫外輻射的容許限值及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接觸人工紫外輻射源的各類作業。

4.4.9.2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4.4.9.2.1紫外輻射(Ultravioletradiation)

紫外輻射又稱紫外線(ultravioletlight)波長為100~400nm的電磁輻射。它又分為長波紫外線(UVA)、中波紫外線(UVB)、短波紫外線(UVC)。

4.4.9.2.2長波紫外線(UVA)

波長為400~315nm,又稱黑斑區。

4.4.9.2.3中波紫外線(UVB)

波長為315~280nm,又稱紅斑區。

4.4.9.2.4短波紫外線(UVC)

波長為280~100nm,又稱殺菌區。

4.4.9.2.5輻射度(Irradiance)

照射到表麵一點處的麵元上的輻射通量除以該麵元的麵積,單位是W/cm2,MW/cm2,μW/cm2.

4.4.9.2.6紫外線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長紫外線的光源,如電焊弧光。

4.4.9.3衛生要求

4.4.9.3.1時間加權平均接觸限值

中波紫外線(UVB):每日接觸不得超過0.26μW/cm2(或3.7mJ/cm2)

短波紫外線(UVC):每日接觸不得超過0.13μW/cm2(或1.8mJ/cm2)

電焊弧光:每日接觸不得超過0.24μW/cm2(或3.5mJ/cm2)

4.4.9.3.2最高接觸限值

中波紫外線(UVB):每日接觸不得超過1μW/cm2(或14.4mJ/cm2)

短波紫外線(UVC):每日接觸不得超過0.5μW/cm2(或7.2mJ/cm2)

電焊弧光:每日接觸不得超過0.9μW/cm2(或12.9mJ/cm2)

4.4.9.4監測方法

4.4.9.4.1測試對象

本方法用於紫外線人工光源輻照度測定。

4.4.9.4.2測定儀器

紫外照度計。

4.4.9.4.3測定位置

4.4.9.4.3.1應測量操作人員麵、眼、肢體及其他暴露部位輻照度。

4.4.9.4.3.2當使用防護用品如防護麵罩,應測量罩內和罩外輻照度。具體部位是測定測試者麵罩內眼、麵部及麵罩外輻照度。如測試者站在工人左側測定,則測定測試者右眼、麵部輻照度以代表工人左側眼、麵部數值。如測試者站在工人右側測定,則與左側操作方法相反。

4.4.9.4.4紫外照度計的使用方法

4.4.9.4.4.1電源安裝及檢查:將儀器後上方電源蓋向上推開,將電源扣接在9V積層電池上,電池裝入盒中,開啟電源開關即可工作。若顯示屏出現“LOBAT”字樣需要換電池。

4.4.9.4.4.2連接探測器及選擇波長:將探測器插頭按顏色對應插入儀器下方三個插孔(紅色插頭必須插入紅色孔),選擇對應波長的按鍵。例如使用C波段探頭時,應按下C鍵。

4.4.9.4.4.3量程選擇:為保護儀器不受損害,應從最大量程開始測定,讀數應在表頭範圍內。

4.4.9.4.4.4用畢後關閉電源開關,取下探測器用遮光物屏蔽。取下電池,立即將探測器及儀器放入幹燥器中。

4.4.9.4.4.5為保證測定準確,一年應校正一次。

4.4.9.4.4.6儀器探測器應輕拿、輕放、切勿碰撞。

4.4.9.4.5混合光源如電焊弧光的計算有效輻照度方法。

4.4.9.4.5.1本計算方法適用於含不同波段(UVA、UVB及UVC)光源。

4.4.9.4.5.2本計算公式引自美國ACGIH(1995-1996)TLVsforChemicalSubstancesandPhysicalAgentsandBEIs

4.4.9.4.5.3電焊弧光的主頻率分別為254nm、290nm以及365nm,其相應的加權因子Sλ分別為0.5、0.64以及0.00011,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Eeff=0.00011×EA+0.64×EB+0.5×EC

式中:Eeff:為有效輻照度

EA——所測UVA輻照度

EB——所測UVB輻照度

EC——所測UVC輻照度

4.5工作場所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參見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4.6工作場所的放射性有害因素

有關放射性有害因素的衛生要求執行國家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5.監測檢驗方法

工作場所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按國家頒布的標準方法和有關采樣規範進行檢測,在無上述規定時,也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執行。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正確使用說明

A。1有毒物質和物理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是用來防止勞動者的過量接觸,監測生產裝置的泄漏及工作環境汙染狀況,是評價工作場所衛生狀況的重要依據,以保障勞動者免受有害因素的危害。

A。2在評價工作場所的汙染或個人接觸狀況時,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測定方法和有關采樣規範進行檢測,在無上述規定時,也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使其全麵反映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汙染狀況,並正確運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或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做出恰當的評價。

A。3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應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樣品,按8小時工作日內各個接觸持續時間與其相應濃度的乘積之和除以8,得出8小時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TWA)。應用個體采樣器采樣所得到的濃度值,主要適用於評價個人接觸狀況;工作場所的定點采樣(區域采樣),主要適用於工作環境衛生狀況的評價。

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可按下式計算,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者,仍以8小時計:

E=(CaTa+CbTb+……+CnTn)/8……(A。1)

式中:E為8小時工作日接觸有毒物質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8為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小時);

Ca,Cb……Cn為Ta,Tb……Tn時間段接觸的相應濃度;

Ta,Tb……Tn為Ca,Cb……Cn濃度下的相應接觸持續時間。

\[例1\]乙酸乙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200mg/m3,勞動者接觸狀況為:300mg/m3濃度,接觸2小時;160mg/m3,接觸2小時;120mg/m3,接觸4小時。代入上述公式,E=(2×300+2×160+4×120)mg/m3÷8=175mg/m3.此結果1時,表示超過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

A10本標準應由受過職業衛生專業訓練的專業人員使用。本標準不適用於非職業性接觸。

A11本標準規定的限值不能理解為安全與危險濃度的精確界限,也不能用作毒性的相對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