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提出的科學社會主義學說和共產主義理想,更是鮮明地體現出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向往和追求。馬克思、恩格斯曾經對社會公平正義問題進行過認真的研究,並形成了比較係統的公平正義思想。他們的科學社會主義學說就是起源於對資本主義社會不公正現象的道德批判和對未來合乎人性的公正社會的美好願望。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資本主義製度在自由平等博愛之漂亮外衣下對於廣大勞動群眾的實際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實質:“人權本身就是特權,而私有製就是壟斷。”[4]馬克思、恩格斯主張建立的社會主義製度,就是要實現所有人們在經濟上政治上相互平等、大家共同富裕的社會製度。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會理想目標是建立共產主義製度,那就是要在高度發達的公有經濟基礎之上消滅一切不公正不合理的社會現象,實現人類社會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義,“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隻有在共產主義製度下才可能實現;而這樣的製度是正義所要求的。”[5]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更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貫主張和積極追求。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自己從誕生之日起,就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一項政治主張和奮鬥目標。新中國成立前,黨領導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推翻“三座大山”,致力於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翻身解放,就是為了徹底改變中國社會長期嚴重不公正的局麵,建立起一個美好的社會製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新中國成立後,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不斷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強化社會保障,也是為了充分實現和有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國共產黨的多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中,都有著要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容。黨的十八大還明確地把公正確定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之一,號召全黨、全國人民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一次強調,必須更加大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要想實現社會公正必須主要依靠法律全麵實行法治
在我們當今社會中,究竟怎樣才能較好地貫徹黨中央的決定,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呢?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因為,社會公正的內涵十分豐富:從涉及的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來看,社會公平正義包括經濟、政治、司法、文化、教育、環境等許多領域的公平正義;從涉及的社會公共生活過程來看,社會公正包括權利的公正、機會的公正、規則的公正、過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結果的公正等許多方麵的公正。因而,若想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必須作為係統工程,多管齊下,下大氣力,才有成效。
首先必須指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正之價值理念,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主要依賴於各級政府及指導政府做重大決策的執政黨。因為他們是社會的管理機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維護公正”[6] ;而就能夠實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自然人來說,則是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因為,社會公正最終涉及的是具體個人,而對於每位具體個人來說,公正不是個人自己能夠隨意要到的,而是被“別人”給予的,乃是“別人”對於自己跟他人平等看待,是“別人”讓自己能夠得到自己所應該得到的東西。那些“別人”是誰?主要就是各級政府和執政黨機關的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他們不僅是國家公共權力的代表者和掌握者,而且同時也是社會公共生活的具體管理者。他們是依靠所掌握的公共權力,合法地、有組織地、帶有強製性地管理社會。他們對於在微觀上能否實現公平正義起著決定性作用。若要實現社會公正之價值目標,就主要依靠他們的積極作為和良性行為。同時,社會公正跟各個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者也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他們也是具體的管人、管事者,也應當成為培育和踐行公正之價值理念、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主體。他們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對待所有員工,是否能夠一視同仁,是否能夠讓員工們都可得其所應得(工資、獎金、榮譽、懲罰等等),也關係到社會公正在基層的落實和體現。至於普通老百姓,他們在此方麵似乎無能為力。
可是,就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以及各個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者而言,他們有權管人、管事,是否就能夠自然而然地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實現公平正義?那不可能。因為,他們實際上是直接按照自己的觀點、意願管人、管事,然而他們的觀點、意願不一定都是正確的,對於具體人和事的處理不一定都是恰當的、公正的。我國社會中的大量事實說明,許多不公正現象,恰恰就是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者,有意無意地違背社會主義製度和有關規定、原則,甚至故意弄權、胡作非為所造成的。這就說明,必須明確地規範、限製、約束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以及各個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的用權行為,不能允許他們任意作為、胡作非為。而能夠有力、有效地全麵規範、限製、約束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以及各個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用權行為的東西,顯然隻有法律,而不能是軟性的道德。雖然,依靠權力製衡也能起一定作用,但是,權力製衡也須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支撐。由於隻能依靠法律來規範、限製、約束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廣大公務員以及各個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的用權行為,並且依靠法律來處理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以及企、事業單位管理者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的不公正問題,這就表明,在社會中必須全麵依靠法律來治國理政,即全麵實行法治,依法管理社會。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所說的法治,就是指的要把全麵實行法治,依法治國,依法管理社會,作為我們必須自覺踐行的價值理念和努力實現的價值目標。
為什麼要想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主要依靠法律、全麵實行法治?這是因為,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製力量保證實施,對於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具有確定性、強製性、穩定性和普遍性。其一,法律具有確定性,具體的法律條款對於人們的具體行為的可與不可、合法與違法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對於所禁止的危害社會公正的具體行為做出了明確的判定,沒有模糊性或者彈性,不容任意解釋造成歪曲。其二,法律具有強製性,要求人們必須遵守法律規定,若有危害社會公正的違法行為則必追究和懲罰,不允許放縱。其三,法律具有穩定性,某種法律一經形成並在社會上鄭重頒布,就會穩定地長期存在,長期發揮作用,無論什麼人都不能隨便更改或者廢除。其四,法律具有普遍性,對於社會中的所有人(不論是平民還是官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管什麼人違犯法律都要依法懲處,不能網開一麵;法律對於在社會各個領域中人們的具體行為都可做出明確限定,若有危害社會某方麵公平正義者都要依法懲處,不能有所遺漏。所以,可說“法律是治國之重器”[7],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離不開法治的強力保障。惟有依靠法律、實行法治,才能有力地全麵規範、約束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以及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的用權行為,才能有效地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其實,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治的價值也就在於,社會公正的價值和精神在法律條文、製度規定、工作機製及執法實踐中得到了體現和實現。黨中央顯然深知實行法治的重要性,在強調公正的同時,也已把法治列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全黨全社會積極培育和踐行,全麵推進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