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為何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應為法律所關注(1)(2 / 2)

(c)實質上或者不當地排除同性戀者的政策。有些排除是間接的,其中的大多數並不被認為是歧視行為。譬如,在西方社會,國家提供給家長的補貼和特惠的政策安排幾乎不適用於男同性戀者。這是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歧視嗎?很有可能不是。因為這些政策並沒有完全排除同性戀者,而且政策製定的初衷並不是對同性戀者的偏見。國家強調(撫養孩子)的資格,這是完全合理的。在西方國家同性戀者可以撫養孩子(女同性戀者常常養育自己的親子,而男同性戀者則較少如此)。

更加困惑的問題是:國家法律規定民事“婚姻”僅限於異性伴侶之間,這是否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呢?一方麵,婚姻傳統上僅限於異性伴侶之間,這一限製不反映針對男同性戀的偏見。如果你將婚姻作為一種僅限於伴侶間繁衍後代的製度的話,那麼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是歧視了——的確,承認這種結合為婚姻將是不合邏輯的。另一方麵,民事婚姻在大多數現代國家已不僅限於以繁衍後代為目的;民事婚姻的目的在於鼓勵相愛的人結成伴侶,組建家庭,無論有沒有孩子。由於許多同性戀伴侶都有如此的希冀,因此把他們排除在民事婚姻之外就有可能構成歧視(Eskridge和Spedale,2006,第一章)。

2.針對同性戀的歧視是否應該成為法律關注的問題?

並不是所有的“歧視”都是違法的。例如,在美國,最高法院就允許大學采取“歧視政策”照顧少數族裔人群(因而不利於屬於歐洲後裔的申請者),以實現一種更大的善,即學生教育體驗的和諧和多樣(Grutter訴Bollinger,2003)。有些歧視輕微而零星,以至很少有人覺得它們應該是違法行為,而僅僅為社會所不齒。但是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就不同了。因為在西方國家,這種歧視很普遍,而且隨著同性戀群體成為越來越顯著的社會現象,中國將很有可能出現更多此類歧視。

在過去幾十年裏,西方國家的政府撤銷了大多數(但不是全部)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政策,有時甚至禁止民間的歧視行為(Eskridge,1999,附錄B1)。這一政策的改變源於越來越多的人發現了身邊公開身份的同性戀者,他(她)們覺得不公正對待他(她)們是錯誤的。歧視在同性戀者身上強加了不公平的負擔。更重要的是,細心的觀察家發現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對整個社會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下麵列舉幾點。

(a)和諧。反對同性戀的看法和政策一般出於人們情感上的偏見,而不是對於社會福祉的理性判斷。當針對不受歡迎的少數群體的偏見驅使公共政策時,社會和諧就會遭到破壞。那些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政策,特別是迫害,就是這樣的例子。那些政策不是為了實現公共目的,而經常僅是為了表達對少數群體的反感甚至仇恨。

盡管沒人知道是什麼“導致”了人有特定的性傾向,但科學家已經得出這樣的結論:同性戀不是一種有意識的選擇,而且與性欲強或者藝術技能也沒有什麼關係。除了性喜好不同之外,同性戀者和其他人群並沒有什麼區別。任何社會中都有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的人會有同性戀傾向(Posner,1992)。科學家還更堅定地認為同性戀絕不是心理疾病、病症或者缺陷。事實上,“同性戀恐懼症”,即對同性戀情感上的仇恨,才被科學家認為是疾病和心理問題(見美國國立精神衛生院,同性戀問題工作組,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