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本書是由複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和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於2006年1月在中國上海聯合舉辦的一次非常重要的研討會的成果之一。耶魯大學和複旦大學在過去十年中建立和發展了緊密的合作關係,並且已經涉及廣泛的領域,既而產生了惠及兩校的巨大利益。該研討會和本書是這種關係的又一個例證。
2006年1月的研討會被公認為是一次開拓性的會議——第一次在中國舉行的重點討論與性傾向有關的諸多問題的學術研討會。這個議題在中國仍略帶敏感,對同性戀的公開討論也才剛剛開始。複旦方請來的中方的與會者包括學者、律師和官員。耶魯中國法律中心請來的外方的與會者包括美國知名的法學、史學、社會學領域的學者以及來自澳大利亞最高法院的著名的法官。中外與會者的背景格外多樣,從而使得討論十分廣泛。孫中欣教授和周丹律師為組辦研討會付出了特別的努力,使得研討會的成功成為可能。他們是在他們各自領域中的重要的創新者。
本書收錄的論文和其他資料反映了,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研討會上提出並且討論的各種觀點。我們希望,本書的出版能夠促進這個議題的進一步研究和討論。出席研討會的外方與會者認為,中國社會正處於如何看待和對待同性戀以及同性戀者如何生活的曆史轉折點。
在過去幾十年中,推動與同性戀者有關的尊重、自由和平等已經成為美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與地區的最顯著的民權發展之一。此種努力體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至關重要的不僅僅是一個有實施一定的私人性行為的權利,而且是一個人的身份,而這更為根本。鑒於性對於人的本性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當同性戀者受到懲罰或者社會態度迫使他們隱藏他們的性傾向時,受到抑製或者扭曲的是他們是誰,而不僅僅是他們的所為。因此,支持“同性戀者權利”的理由如今被理解為有關包容人、發展人,繼而在一個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和諧社會中實現更廣泛的悅納的理由。而且,性傾向歧視經常與性別歧視聯係在一起,因為這兩種歧視都主要基於人的行為應當符合既定的性別角色的觀點。
對承認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的反對在許多國家日漸式微,而法律保護在顯著增強。懲罰同性之間性行為的法律已經被宣布無效。例如Lawrence訴得克薩斯州,539U.S.558(200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Dudgeon訴英國政府,4EHRR149(1981)(歐洲人權法院);國家同性戀平等聯合會訴司法部長和其他官員(1998)(南非憲法法院)。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通過了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的法律。誠然,這些法律及社會態度的變化來之不易。許多人是在拒斥、反感同性戀的宗教或者社會態度中成長起來的。他們視同性戀為對他們子女的威脅、對婚姻家庭等社會製度的威脅、對生育的威脅,而且有時他們視同性戀為對他們自己身份的威脅。因此,爭論仍在許多國家繼續,尤其是有關同性戀關係是否應當通過允許同性戀者結婚或者至少允許所謂的“民事結合”賦予婚姻的利益來獲得國家的承認問題上。
鑒於上述世界範圍內的趨勢,同性戀現象已經開始在中國受到關注,這也不足為奇了。對於遠道而來出席2006年1月研討會的外國專家而言,同性戀現象在中國作為公共議題的興起是令人矚目的重要發展。我,作為一個長期就解決我自己的國家中的各種形式的歧視進行教學和寫作的法學學者,尤感欣喜。
我們在中國看到的是,有關性傾向的諸多問題和同性戀者權利的公共討論才剛剛開始,而且此類討論是在中國的特定的文化語境中進行的。在此伊始階段,有些問題十分基本:例如,如何在大眾中促進對同性戀的認識、包容和接納以便同性戀者能夠更加真實開明地生活,更加充實全麵地生活,並形成更加安全穩健的身份。解決這個問題的障礙有很多,但是它們似乎與美國和歐洲存在的障礙不同。我們有長期譴責同性戀的組織化的強大的宗教勢力。雖然中國的傳統與之迥然不同,但是在研討會上,很多與會者指出中國社會自己的傳統中的有些因素也可以起到有點類似的效果,尤其是其中的儒家的孝的觀念形成了巨大的結婚生子傳宗接代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