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第一種方式,即繼續保持法律和社會道德所希望的婚姻。完全避免性,尤其對於一個在婚姻中已經有了性習慣的人,是非常痛苦的。這往往導致男女未老先衰,甚至很可能會引起神經的錯亂。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情形所包含的掙紮將產生充滿厭煩、嫉妒和暴躁的性格。對男人來說,主要危險在於他的自製力會突然喪失,會使他變得殘暴起來。因為如果他真的相信婚姻以外的一切性交都是罪惡的,他很可能會由於尋求婚外性交的欲望,產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想法,以至視一切道德約束於不顧。
第二種方式,即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關係,是我們現在所談到的在現實中最為廣泛采用的一種方式。對此,我們也是有充分的反對理由的。一切見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對的,而且既無孩子又無共同生活的性關係是不會持久的。另外,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年富力強的,按照社會的利益,我們無法說“你們不能再生孩子了”。事實上,如果法律規定說:“你不能再要孩子,除非你選擇一個有精神病的人做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那麼,這與社會利益更為不相符。
第三種方式,即“公開的同居生活”,這是對個人和社會危害最小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一些經濟上的原因,這種方式在多數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一個企圖過公開同居生活的醫生或律師,會失去他的病人或客戶。一個在教育部門工作的人會立刻失掉他的職業。即使經濟狀況使這種公開同居生活成為可能,大多數人仍會受到社會影響的製約。男人希望與俱樂部有聯係,女人則希望受人尊敬,並且喜歡常有其他女人拜訪。失去這些樂趣顯然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因此,公開的同居生活是很難實現的,除非他是擁有隨意生活職業的富翁、藝術家、作家,以及其他職業的人。
由此可見,在那些不允許因精神不正常而離婚的國家,例如英國,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的人就落入了難以忍受的境地。其實,除了神學的迷信之外,我們毫無理由去擁護這種情形。這不但適用於精神病人,而且也適用於花柳病、習慣性犯罪和習慣性酗酒的人。總的來看,所有這些都會給婚姻帶來危害。它們使夫妻生活成為一紙空文,使生育成為一件不應有的事,以至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到不應有的接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反對離婚的理由隻能是:婚姻是一個陷阱,它要把那些上當受騙的人再送人煉獄,讓他們經受痛苦的煎熬。
當然,真正的遺棄應當成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隻是把婚姻已經破裂的事實,追認一下而已。然而,從法律的觀點出發,這種做法會帶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如果遺棄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那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使遺棄現象變得普遍起來。至於其他各種能夠自行生效的原因,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許多已婚男女渴望離婚的心情極為迫切,以至他們會主動去創造法律所許可的一切離婚條件。過去在英國,如果一個人想離婚,他的配偶必須有虐待和通奸的行為。因此,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夫妻雙方預先約定,丈夫在傭人麵前毆打妻子,以作為虐待的依據。對於兩個迫切希望離婚的人,是否應當通過法律的壓力,使他們忍受伴侶生活的痛苦。我們姑且不談。可是,我們必須坦率地承認,無論離婚的理由怎樣規定,許多人還是會刻意照著去做,以製造這些理由。然而,我們現在還是拋開法律問題不談,繼續討論婚姻的勉強維持為什麼是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