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情形與美國大體相同,雖然,由於沒有禁酒法律和汽車數量不足的緣故,未能達到美國的程度,但我認為在英國,尤其是在歐洲大陸,那種因得不到最大滿足而實行性刺激的現象要比美國少得多。總的來說,在英國,有身份的人遠不及美國有身份的人那樣,充滿著反對性的熱情,雖然也有某些例外。然而,這兩個國家之間的區別,隻是程度上不同而已。
本·B,林賽法官曾長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擁有獲得實踐的極好機會。他提出實行一種新的製度,即被他稱之為“試婚”的製度。不幸的是,他因此而丟掉了他的職務。因為當三K黨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這一製度是為了促進青年的幸福,而不是為了使他們意識到性是罪惡的時候,他們就聯合起來把他驅逐了。其實,試婚是一個明智的保守主義者的建議,其目的在於鞏固青年的性關係,根除現存的性亂交現象。他指出,阻礙青年婚姻的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就是財力不足。婚姻中之所以需要金錢,一部分原因在於撫育孩子,另一部分原因則在於妻子不能自食其力。他認為,青年應當采取一種新的婚姻形式,這種形式在三個方麵不同於普通婚姻。第一,他們暫時不應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婦應當獲得最科學的避孕知識;第二,隻要沒有孩子,並且妻子尚未懷孕,那麼經過雙方同意,就可以離婚;第三,離婚時,妻子無權要求贍養費。他確信,如果這種製度得到法律的認可,絕大多數青年。例如大學生,就會進入一種比較持久的伴侶關係。這種關係將包括共同的生活,並且避免了目前性關係中具有的類似酒神節的那種特點。我對此甚有同感。他提出證據說,那些已婚的青年學生要比未婚的青年學生工作出色。顯然,工作和性在較為持久的關係中,比在充滿混亂和刺激的曖昧關係及縱酒宴樂中,更容易結合在一起。那種所謂兩個年輕人共同生活要比單獨生活費錢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因此,目前那些導致晚婚的經濟理由,也就不能成立了。我毫不懷疑,林賽法官的建議一旦被納入法律,一定可以產生極為有益的影響,即使是從道德的觀點上看,這種影響也會被公認為是有益的。
然而,林賽法官的建議卻引起美國所有中年人和大多數報紙的恐慌。有人說,他在玷汙家庭的神聖;有人說,由於他寬容那種不以立即生孩子為目的婚姻,所以他企圖在法律上為淫欲大開方便之門;還有人說,他誇大了婚外性關係的普遍性,他在汙蔑純潔的美國女人,因為照他們說來,大多數商人直到30或35歲都是樂於節欲的。我相信,在如此評論的人們中間,有些人是誠心實意的。我聽到過許多反對林賽法官的話,卻隻得到一種印象,即所有這些論點隻能歸納為兩個結論:第一,林賽法官的建議不會得到救世主的認同;第二,目前這些建議沒有得到正派牧師們的認同。第二個結論似乎更為重要。的確,頭一個結論隻是假設,無法得到證實。我從未聽到任何人提出過林賽法官的建議會破壞人類幸福的論點,甚至連假惺惺地提出這種論點的人都沒有。因此,我不得不下這樣一個結論,就是那些宣揚傳統道德的人,認為人類的幸福是無關緊要的。
至於我個人,雖然完全相信試婚是朝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並且會帶來巨大的好處,但我並不認為試婚已經走得足夠遠了。我認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關係都應視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沒有孩子,那這完全是他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無論男女,如果他們從未有過性體驗,就想進入以生孩子為目的的莊嚴的婚姻,我是不敢苟同的。有大量證據表明,第一次性行為應當和有性經驗的人發生。人類的性行為不是本能就會的,而且從性行為不再是一種盲目的行為以來,就從來沒有成為本能的。撇開這個論點不談,如果要求人們在不知道他們在性方麵是否和諧的情況下就貿然建立一種終身的關係,那是荒唐的。這有如一個人想買一幢房子,卻不能獲許在成交之前看到房子一樣荒唐。
如果婚姻的生物功能可以得到充分承認,那麼恰當的程序應當是:在妻子第一次懷孕之前,婚姻沒有法律上的約束。目前的觀念是:如果性交不能實現,婚姻則是無價值的。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於性交,而在於生孩子,因此,在生孩子成為現實之前,婚姻不能視為是圓滿的。這種觀念所依據的,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避孕法所造成的生育和單純的性之間的嚴格區別。避孕法改變了性和婚姻的整個麵貌,使性和婚姻區別開來,這是前所未有的。總之,男女的結合,或是賣淫式的單純為了性;或是試婚式的性伴侶關係,或是為了建立一個家庭。這些都是不同的,但是,沒有一種道德能夠適應現代複雜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