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本能的升華(3)(2 / 3)

上麵提到,開始,自我“目標”是由生存本能從外部世界提供給它的。我們必須承認,“恨”代表著自我和異己的外部世界的關係,因為這個異己的世界總是不斷地給它痛苦的刺激。另外,由於中性態度開始就是作為“恨”的先導出現的,所以我們可以把“中性態度”看成是“恨”或者“拋棄”態度的一個特例,在開始階段,“外部世界”“對象”、被“恨”的東西都是一樣的,隨著發展,物體因為變成了自我的快樂之源,所以才“可愛”。但這時,它又被自我吸收了,變成了自我的一部分。由此,純粹的“快樂—自我”再次把對象看成是外在的、異己的、可恨的。

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和“自我”同“外部世界”的對立要通過“愛與無動於衷”的對立來反映一樣,“快樂”和“痛苦”對立也是“愛”和“恨”的對立的表現。假如“對象階段”取代了純粹的“自戀階段”的時候,快樂和痛苦的關係就代表著自我和對象的關係,一旦對象成了快樂感情的源泉,就會產生一種“運動”欲望,這是一種想攝取對象,並將之和自我合為一體的欲望,由此,我們可以說,“那造成快樂的對象”具有“吸引力”,或者說“我們愛這個對象”等;反之,如果對象會造成痛苦感情時,就會產生一種極力增加或擴大對象和自我之間距離的傾向,最初那種極力逃避外部世界來躲避有害刺激的關係就是它和對象的關係。由此,我們從對象身上感到一種“排斥”力,並開始恨它。隨著恨意逐漸強化,就會產生出一種想消滅或者銷毀這個對象的侵略性欲望。

我們將本能從對象中獲得滿足的現象稱為它“愛”這個對象;可是相反,我們說它“恨”一個對象時這種說法並不是很貼切。由此我們認識到,本能和對象之間關係的特征並不是愛和恨的態度,“愛”或“恨”這兩個詞隻有在描述作為一個整體的自我和對象之間的關係時才能使用。但是愛和恨的含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當我們想到用另一種有關愛和恨的口語表達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在提到那些有助於我們自我保持的物體時,“我愛它們”這種說法並不常見,而是習慣於強調我們對它的幫助,也許另外加上另一種不同的語言成分,表示另一種“愛”的程度較小一些的關係,例如“我喜歡它”或“我讚同它”等。

由此,“愛”從開始時表示自我同對象間的“愉快關係”,變為用於主體的性愛對象,最後,隻限於用到那些滿足性本能升華之後需要的對象這麼狹隘,詞義變得專門化了。事實上,和語言的使用方式相一致的是,心理學把自我——本能和性本能也進行了相區別。舉例來說,一般我們隻有在表示自我和它的性對象關係時才比較適合用“愛”這個詞,而不會說“某一種性本能成分”愛它的對象。由此我們知道,我們在使用“愛”時,是當所有本能成分都圍繞服務於生殖的性器官組成的綜合整體時才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