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解決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銀行自身努力是十分必要和必須的,但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救助”。主要包括:動用國家信用為銀行改革擔保,由國家出麵包裝國有商業銀行以爭取上市。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允許國有商業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或其它國內外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允許商業銀行以低於賬麵價值的價格出售或轉讓債權等。同時,對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必要的政策激勵,鼓勵商業銀行加快利用自身盈利消化曆史包袱,處置不良資產。
二、資本充足率問題
1.資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銀行或一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重要標誌,也是銀行安全乃至整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證。加入WTO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論是在國際市場上還是在國內市場,都將與外資銀行以同一規則進行公平競爭。但是,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直接影響到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
2.在資本充足性上,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絕對值較大,表麵上看銀行資本實力雄厚,但實際上資本充足率達不到最低的監控標準,而且還有不斷下降的趨勢。
從上表中可以看到,截至2003年底,除了中行、建行外,工行和農行的資本充足率離8%的最低標準仍有較大差距。這說明僅僅依靠國家財政的支持,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
3.我國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我國近年來儲蓄存款增加,銀行大規模發放貸款,導致不良資產增加,而資本金沒有得到相應補充,資本充足率自然下降。另一個原因是銀行的治理結構不合理。一些商業銀行不顧自身實力,盲目擴張,沒有更好的約束機製。
4.要提高國有銀行資本充足性必須做到:①在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不能隻一味地強調業績的增長,必須把資本充足率指標突出出來;②由於國有銀行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特殊地位以及曆史原因,國家信用間接對國有銀行資本金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③加強國有銀行股份製改造。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一)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1. 所有權缺位
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但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利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沒有一個真正對國有資產負責的持股主體,公司治理結構中也沒有國家股股東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很難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符合國家作為所有者的目標。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權是支離破碎的(許小年,2001)。這表現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和金融工委等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利,但財政部享受收益而沒有人事權,金融工委有人事權卻無收益,而人民銀行則左右商業銀行的日常業務。
①管理者激勵機製的欠缺。商業銀行的最終目標在於盈利,商業銀行的管理者雖掌握著龐大的資源,但卻缺乏追求盈利的動機。因為在現行體製下,在選拔管理者時,是從多方麵素質綜合考慮選拔,而不會單憑利潤等硬性指標選拔。這種缺乏激勵機製的後果是難以形成優勝劣汰的機製,這也是現階段銀行借貸的主要原因。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者大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擁有一定的權力,但在業務發展中,盡管大多所有者並沒有決定權,但卻有否定權,所以管理者也不得不受製於所有者的意願。(王君,2001)。
②內部人的自利行為。國有獨資的單一產權結構下,由於國有金融資產的所有者缺位,加上激勵機製薄弱,使經理層容易出現內部人的自利行為。這主要表現為經營層決定商業銀行發展、經營和分配等重大決策,出現個人獨斷現象;經營行為短期化;過度發放信貸;過分的在職消費以及工資、獎金等收入增長過快,侵蝕利潤等。此外,商業銀行經理層還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強控製推脫責任,把經營性虧損和政策性虧損混為一體,將經營性虧損推脫為政策性虧損,由此轉嫁自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