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勤勉盡責、有效地發揮其相關監管部門所賦予的維護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權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監督公司關聯交易的重大責任呢?如何使其穩妥有效地整合大股東、中小股東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實現他們三者之間的利益共享和多贏。筆者認為,需要從製度安排和機製建立上著手,對信托公司獨立董事製度加於創新和完善。
首先,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至今已實行5年多的時間,5年來我國信托業發生了從謀求生存、粗放發展,到現在生機勃勃、規範發展的巨大變化,在行業規模上已超越保險業,成為繼銀行業之後的第二大金融行業。該指引很多方麵已經需要調整和完善,在規範獨立董事方麵,鑒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信托公司一樣基於信托原理設立的公司,可以參照有關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加於細化,使其更具有導向性。
其次,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與問責機製。信托公司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采用固定的年薪製津貼,其固定本身就難以量化考核獨立董事是否盡心盡力、勤勉盡責地履職。對此,筆者建議信托企業要改變以往上市公司所采用的獨立董事固定收入體係,可在大幅度提高津貼的基礎上,收入半數以上采用期權或期股的形式支付,待任期屆滿由監管機構(或信托業協會)和中小股東綜合評價後再予以兌現,由此建立收入與業績、風險與收益掛鉤的獨立董事激勵機製。有此激勵的利益機製,將來追究責任才有基礎。
再次,完善獨立董事的選聘機製。首先獨立董事要具備有專業特長、人品端正、責任感強、有豐富的履職經驗、有風險意識。可以由信托業協會牽頭,建立“獨立董事池”,向社會公開招募或由相關人士推薦,進行遴選組成。在信托公司選聘獨立董事時,由信托業協會從“獨立董事池”以差額方式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再由信托公司股東會來選舉產生,大股東須回避表決。這樣產生的獨立董事在上述激勵機製下才有可能盡心盡責地以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重,使大股東、中小股東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實現共享和多贏。
最後,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機製。規定獨立董事一年內到公司履職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保證獨立董事對公司真實情況的了解。建立獨立董事資料閱讀製度,成立專門機構或委托相關部門定期向獨立董事報告政策信息、行業和公司信息,並提高董事會的開會頻率,加強與公司管理層聯係和溝通,使其熟悉並了解公司情況,提高履職能力。另一方麵,獨立董事也應當定期地向監管部門、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和股東報告其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和個人履職的情況,以便對其進行評價。
總之,隻要有好的製度約束、有責任感的專業人才、正確的履職目標、有效的激勵機製,有對信托行業政策的基本了解和對公司情況的熟悉,獨立董事便能更好地履職,更有效地發揮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維護、保障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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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克力(1961-),男,福建廈門市人,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經濟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責任編輯:唐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