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貴州少數民族村寨民間金融已成為重要的融資渠道,本次調查的幾個村寨民間融資的發展程度較低,與發達地區的民間融資相比,仍處於較低的發展階段。
二、少數民族聚居區民間借貸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滿足了邊遠苗族村寨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們調查的幾個苗族村寨隸屬於台江縣台拱鎮,台拱鎮有農業、建設銀行營業所、農信社營業所各一家。當苗民們有就醫、子女上學、建房、購置農藥等需用錢時很少選擇到這些正規金融機構,因為銀行貸款要經過長時間、多部門、多環節的審核和審批,而且由於貧困的村寨生活條件較差,經濟環境欠佳,還款能力和信用觀念不強,融資規模小,風險高,農村信用社出於風險考慮,不願投放信貸資金。相比正規金融,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多數發生於本族內部,彼此熟悉,借款人依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和誠信作保障,方便快捷,能夠及時獲得所需資金,籌資成本通常低於正規金融。我們發現貴州少數民族聚居區民間借貸的運行是健康的,在一定程度上在改善了農民家庭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了他們的未來收入能力,進而促進民族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
(二)民間借貸成為正規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的補充,促進了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
調查中發現有少數經濟條件好的苗民在台拱鎮上自己開商店、跑運輸,他們在創業和急需周轉資金時也大都依賴民間融資。因為抵押能力本來就有限的苗民家庭無法利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資源,在自有資金不能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時,不得不求助於民間借貸。市場化改革使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的重點向贏利能力較高的項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集中,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也難以成為其金融支持的對象。因而民間融資為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動力,為地區經濟增長做出了直接貢獻,也間接地支持了本地區的勞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
(三)民間融資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促使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由於民間融資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和個體私營企業,就不可避免地爭奪著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源,侵蝕正規金融機構的部分信貸市場,瓜分其盈利,增加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同時促使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不斷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積極主動地開發符合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需求的、服務於經濟發展的金融新功能和新手段。推動農村信用社運用靈活多樣的儲蓄信貸方式,簡化的貸款操作程序,創新的信貸品種,吸收農村閑散資金,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正規渠道。
三、規範發展貴州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民間融資的建議
(一)製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引導少數民族地區的民間融資
建議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出台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製定規範的合同條款、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等方麵的內容,以規範、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從地下走上地麵,將民間借貸納入法製化軌道,使之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同時,政策方麵可對少數民族地區民間融資給予特殊優惠,譬如對零利率的民間借貸免費登記和免稅,對低於國家基準利率的民間借貸在登記和納稅時給予減免一半費用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