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製定完善的法律製度,為民間融資提供法律保障。由於我國對於民間融資以前持否定態度,導致對其缺乏法律規範。目前我國對於民間融資僅有的法律規定主要來源於《合同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這些法律規範了民間借貸合同和利率。但是現實中的民間融資不止民間借貸一種模式,很多民間融資都是通過中介機構或經紀人進行的,所以就目前的法律規範而言,遠遠跟不上我國民間融資的發展。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發展現狀與趨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麵著手建立專門規範民間融資的法律體係。
第一,製定一個專門《民間融資法》。這部法律應該首先確立以政府宏觀監管為輔、市場自我調節為主的管理模式。民間融資因其來源於私有資本,私主體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政府不應該過多的幹涉,所以應該由市場自我調節為主,比如融資的條件及用途應該由市場主體自己決定。但是鑒於私主體的逐利性,為了整個市場秩序的健康和防範金融風險,政府也必須從宏觀上進行監督,比如製定資本金製度、存款準備金製度等。其次,該法應該對民間融資及其經營模式進行界定,把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區分開來。對於那些經過規範對經濟有益的民間融資合法化,比如企業間借貸、中介機構借貸,而對於那些不利於金融市場的非法融資應該禁止,比如地下銀莊,財務公司等。再次,對中介結構的設立、批準及組織結構進行規範。很多民間融資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中介機構為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提供了橋梁,所以對於中介機構我們應該鼓勵其發展,但是鑒於現實中有些中介的違法違規經營,應該規範中介機構的批準設立製度,並對其經營範圍進行規範。最後,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製度。對於那些參與民間融資的非自然人主體,要求它們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及監控了資金的流動,又避免了稅收的流失。
第二,建設配套法律製度。首先應該建立健全信用體係。民間融資的安全性與資金需求者的信用有很大關係,我國目前了解資金需求者的信用情況的途徑很少,大多是通過熟人了解,還有部分可能通過工商管理係統或銀行信用體係了解,但是這些信息都是不全麵的,甚至可能是滯後的或虛假的信息。如果我國建立了完善的信用體係,那麼通過這個體係資金供給者可以了解到資金需求者的真實情況,從而為是否提供融資做出正確的判斷。其次是個人破產製度建立。我國目前有企業破產製度,但是沒有個人破產製度。一旦自然人資金需求者破產,那麼他將背負巨大的債務負擔,嚴重影響他的生活,甚至會導致其結束生命。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為破產自然人的生活提供保障,也為債權人的債權償還提供機會。再次,修改刑法,準確界定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罪。正確區分這兩罪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正常的民間融資活動與犯罪活動分開,以保護民間融資的積極性。
3.對群眾進行民間融資知識的普及教育,防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我國民間融資屢屢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有一部分原因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出於對高利率的追逐而被個別有不法企圖的人欺騙才造成的。很多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並不知道這個高利率是不合法的,也不了解資金的去向,往往等到最後資金鏈斷掉,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東窗事發時才知道自己受騙,而此時資金也無法追回。為了防止此類事件一再發生,我國政府應該對群眾進行融資知識的普及,讓大家了解哪些民間融資是合法的,哪些民間融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教育大家如何防範民間融資風險。希望政府通過這些知識的普及教育能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同時也使很多人避免不該發生的損失。
綜上,民間融資的風險防範主要依賴於我國相關製度和法律的建設。而我國政府剛為民間融資正名,製度建設、法律建設才剛開始。目前,我國政府把溫州地區設為金融體係改革額示範區,以便為民間融資的監管與發展開辟一條可行的道路。希望溫州模式能為我國的民間融資找到一條科學的發展道路,為我國民間融資的發展及風險的規避提供科學的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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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有星,張傳業. 民間融資的含義、類型及其法律特征[J]. 山西幹部管理學院學報. 2011(3):68-71.
[3] 參見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0/165823335758.shtml.
[4] 參見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5] 參見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h/2011/1013/c227924-1014978891.html.
作者簡介:原豔(1975-),女,山西高平人,天津科技大學教師,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責任編輯: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