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我國民間融資的風險防範(2 / 3)

4.參與主體廣。民間融資參與者遍布各個社會階層,從資金供給方看,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乃至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涉及各行各業、各個階層,而從資金需求方看,多是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這也是導致民間融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二、民間融資活動中存在的風險

從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看,民間融資是我國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金融機構貸款的審批程序嚴格、周期長,而民間融資方便靈活快捷,由此導致很多中小企業轉向民間融資。民間融資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融資不僅滿足了正規金融體係外的資金需求,還優化了資金配置,提高了民間剩餘資本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正規金融體係的信貸風險,促進了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融資帶來的風險卻更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因為隻有很好的規避其風險,民間融資的補充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出來。要想規避其風險,首先得了解民間融資現實和潛在的風險是什麼。從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的現狀看,它帶來的風險經營風險和社會風險。

經營風險主要有以下三種:1.借貸違約風險。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信貸違約風險是以生俱來的。資金需求者因為種種原因有可能沒辦法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比如企業破產或者自然人死亡等,這個時候資金供給者的資金將得不到償還,資金供給者不得不自己承擔損失。2.高利貸風險。國家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即是非法的高利貸,我國目前有些民間融資的利率已經超出4倍。而高利貸一方麵由於加重了資金需求者的負擔易加大借貸違約風險,另一方麵也導致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資金供給者的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3.違法違規經營風險。由於民間融資的隱蔽性,導致從資金來源到資金目的都存在違法違規的空間。首先,從資金來源看,大部分資金是來自於合法的途徑,但是也有一部分資金是非法資金,希望通過民間融資“洗錢”,還有些中介組織通過非法吸收存款為提供借貸資金,比如一些投資公司、典當行、寄賣行就用非法吸收來的存款直接放貸款贏利。其次,從資金使用目的看,除用於合法經營或投資領域外,還有些人用於非法的目的,如有一些借款方實際上是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和從事其他非法活動。還有不少民間借貸資金滯留於民間借貸市場,用來“炒錢”,沒有進入正規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

除了經營風險,我國民間融資還具有一定的社會風險。1.易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我國民間融資的資金很多都是來自於普通老板姓的自有資金,往往是個人的全部存款和生活依靠,一旦出現經營風險,那麼這些人就麵臨巨大的損失,甚至是傾家蕩產,由此極容易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從我國各地出現的民間借貸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到溫州老板“跑路”事件,就是很有力的證明。2.擾亂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秩序。民間融資導致社會上一部分資金被高利貸分流,造成民間資金在銀行“體外循環”使得;部分放款中介利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由於民間融資遊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係之外,導致相關部門對之缺乏有效監管,無法很好的維護我國的金融秩序。3.造成了我國稅收流失。首先銀行存款流失導致利息稅的損失,其次,民間融資往往是經營性融資,但是大部分資金供給者卻不用繳納金融業的營業稅。第三,一些民間融資中介組織瞞報或少報收入,偷稅漏稅現象嚴重。

三、民間融資如何規避風險

造成民間融資風險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這個行業與生俱來的風險,如借貸違約風險;有的是金融監管缺位導致的風險,如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還有的是因為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自身原因導致的風險,如違規違法經營等。要想規避風險,那麼就要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辦法,降低民間融資帶來的風險。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下述途徑規避民間融資風險。

1.認可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建立監管體係。目前我國政府對於民間融資的觀念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認為民間融資在製度層麵上是合法的,把其看成是實體經濟的有益補充。雖然民間融資得到了“正名”,但是相關的監管體製的建設依然是缺失的。既然民間融資是有益的,那麼就應該把它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下,讓民間融資良性運轉。

如何對民間融資進行監管,是我國目前金融主管部門麵臨的一個重大的課題。我國的相關金融部門也在進行調查研究。筆者以為,我國民間融資監管的重點應該是其安全性和合法性,針對這兩個重點,我國對民間融資可以構建一個類似於銀行業監管的體係。監管體係主要由監管機構和監管製度構成。第一,設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體係是二元體係,監管職能分給兩個機構,一是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宏觀方麵的監管,比如政策的擬定,另一個是是中國銀監會,即有宏觀的監管,如製定政策,也有微觀的監管,比如銀行的批準設立。我國民間融資相對於銀行業直接融資來講,規模比較小,設立一個監管機構就可以了。由於我國各地融資的情況各不相同,該監管機構應該依地區而設,由其對本地區的民間融資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管並製定相關的政策。第二,監管製度。對於民間融資,監管的內容主要是資金的來源、數量及去向,因此,監管製度主要由兩部分內容組成:一是建立監測體係,密切關注本地區民間資本的流動情況,包括資金規模、來源及流向,並注意是否有異常動象;二是製定法律和政策,抵禦經營風險。針對民間融資的自身特點,法律和政策的應主要圍繞資金的公開公示、中介組織的建立及監督、資金用途的監督等方麵製定,通過這些措施,降低民間融資的經營性風險,減少違法違規現象,保護資金供給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