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為加快處理處於破產邊緣的金融機構,日本政府又建立了特別公共管理製度與“過橋”銀行。特別公共管理(暫時國有化製度)主要適用於那些不能以自己的資產清償債務或已停止支付存款的大銀行,由存款保險機構取得該銀行的股權,並采取折價的辦法處理股權。這種做法既維護了銀行生存,保護了存款公眾的利益,又使銀行股東以資產縮水的方式承擔了成本,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過橋”銀行製度主要適用於中小銀行。該銀行的運作模式主要是:“過橋”銀行接收倒閉銀行的全部資產,並在市場上公開競價出售,拍賣資產所得與存款之間的差額,將由稅收彌補,並對存款人償付,待資產清理完畢,“過橋”銀行就結束使命。
二、美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盡管美日兩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不同,處置的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他們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也有許多共同之處:第一,不良資產處置的重心都是進行資產分離,將好資產與壞資產區別開來,分散重組、打包出售,盡快消化這些不良資產。第二,兩國政府都通過立法和製度創新,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問題提供了較好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具體措施有:出台一係列的法律,給予重組的立法支持,從法律上確立不良資產重組處置機構的權力和地位。第三,兩國政府都設立了不良資產重組處置的專門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資產重組管理。第四,從資金來源上看看,兩國都是以政府注資為主,以銀行、股東、存款人、存款保險公司等資金為輔。如美國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政府和存款保險公司共同注資近2000億美元。日本在不良資產重組過程中,也同樣由政府和銀行注入大量的資金。第五,兩國政府都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如美國調整稅收政策,減免了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交易稅;日本實施了長達19個月的零利率政策。
表1 美日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方式比較
國家 處理機構 資產重組方式 負責機構 法律框架 成效
美國 FDIC領導下的RTC 集中處理,資產分離,整批出售 政府 破產法、資產轉讓法、證券法和公司法 較好地清除了不良資產,穩定了金融係統
日本 存款保險機構和“過橋”銀行 對中小型銀行,政府注金,設立“過橋”銀行進行托管;對大型銀行則暫時國有化 政府 出台了一係列銀行改革法案 速度緩慢,收效不明顯
三、美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一方麵,金融機構並購重組步伐日趨加快,金融業集中趨勢日益明顯。另一方麵,金融風暴也使得人們更加深刻的認識到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盡管由於體製等方麵的原因,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帶有明顯的本國特色,但世界各國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麵所積累的大量經驗教訓仍能給我國銀行業很多有益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