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保險公司互持次級債風險研究(2 / 2)

(三)道德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之間互相持有次級債,雙方都可以在賬麵上顯示出更好的資本實力,來滿足相關監管部分的償付能力要求。但這樣一種方式類似與關聯方交易,

僅僅是一種數字上的虛增,並沒有實際增加保險公司的資本質量和償付能力,很有可能演變成一種針對監管者和投資者的表麵文章。保險公司互持次級債,如果雙方的利率、期限和金額等相同,則完全不需要發生實際的資本轉移,是一種典型的數字遊戲;就算條件不同,持有雙方可以通過結算差額來滿足這個條件,使得監管方無法真實監控其盈利情況,這種道德風險是巨大的,容易引發整個行業的劇烈波動。

三、保險公司互持次級債的製度構建

(一)完善信用評級體製

保險公司之間互持次級債,可以在賬麵上虛增資本的充足率,表麵上達到償付能力要求,形成道德風險,這是由於在現有的體製下很難將次級債的優良區別出來,但在實際情況中它們的質量和麵臨的風險卻不是同質的,而且差異很大。缺乏成熟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不同的次級債進行甄別、分析和判斷,資本市場中很容易出現良莠不齊的次級債產品。成熟有效的評級體製能夠一定程度上緩解保險公司互持一些虛假或不良次級債來達到虛增對方償付能力的目的,保障我國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規範信息披露模式

由於我國的信用評級製度還處在發展初期,短時間很難建立一個規範的評價體係。監管部門可以從另一個方麵要求保險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對於公司發行次級債的具體情況,以及現階段持有其他公司(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情況進行特別的說明,信息的使用者可以自己對保險公司麵臨的風險進行預估。目前幾家上市的保險公司在年報中對發行的次債有介紹,但是對於自己持有其他保險公司次級債的情況卻沒有說明。

(三)允許保險次級債的流通

目前定向發行的次級債在公開市場上不能流通,造成了保險次級債的持有者以商業銀行及其他保險公司為主,次級債在金融體係內的積累很容易形成風險,違背了分散風險的思想,次級債投資者在發行者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時難以及時規避風險。如果允許保險次級債在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可以形成有效的次級債價格形成機製。通過更多投資者去分析和判斷次級債的質量,也可以緩解發行者與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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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曹維洋(1988-),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碩士在讀,研究方向:保險會計。

(責任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