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3)(2 / 3)

一、生產企業建議指定產品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屬於已經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衛生部公告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食品用香料,不包括複配食品添加劑)。

二、擬提出指定標準建議的生產企業,應當向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提交書麵及電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標準文本、編製說明及參考的國際組織或相關國家標準。指定標準文本應當包含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其格式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生產企業應當於2011年7月1日前提交相關材料。對於沒有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可參考的,或雖然有參考標準但未在2011年7月1日前提交材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修)訂項目管理規定》的程序製訂產品標準。

特此公告。

衛生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衛生部關於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

公開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2〕26號)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文件精神,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標準是保護公眾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強化各環節監管的重要基礎。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是落實《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有利於人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標準,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自身權益,增強食品安全信心;有利於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標準,引導公眾科學認識食品安全問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的重要性,采取科學合理、快捷有效的形式推進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

二、食品安全標準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據職責主動公開以下食品安全標準信息: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規定。

(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

(三)食品安全標準製(修)訂年度計劃。

(四)食品安全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製說明。

(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文本。

(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解釋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食品安全標準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方式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本著便於公眾知曉的原則,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食品安全標準信息:

(一)本部門網站、部門微博客、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等方式。

(二)公告、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或者編印資料等。

(三)食品安全宣傳周、開放日等重大食品安全宣教活動。

(四)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媒體。

(五)“12320”衛生熱線電話。

(六)其他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方式。

四、推進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

(一)完善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機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部門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認真梳理,建立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製,規範信息公開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積極主動發布信息。各單位要製訂本單位的信息公開目錄,明確公開內容和公開範圍,切實增強信息公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保障社會公眾方便、及時獲取信息。

(二)強化溝通配合,促進信息公開協調一致。要加強各部門間、上下級間、地區間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的協調與配合。公開的信息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要與相關部門密切溝通;公開標準工作相關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發布前要先通報相關地區,做好溝通協商。答複涉及食品標準的信息公開申請時,對於尚無法確定的或者答複後可能引起重大影響的問題,要及時與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溝通;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要依規履行征詢程序。

(三)拓寬公開渠道,健全公眾參與機製。要充分發揮網絡、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門戶網站、微博等新興媒體作用,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和宣傳工作。標準製修訂過程中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並合理采納行業、企業、消費者、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於重點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標準信息,征求意見時要製作並對外發布問答材料。正式發布標準時要進一步對公眾提出的問題予以解答,必要時召開媒體通氣會答疑解惑,引導輿論。發布標準信息後,要密切監測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做好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在製作食品安全標準政府信息時,首次獲取相關信息的單位要做好審核工作,明確該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公開形式,將可以公開的內容和涉密內容分開製作政府信息。製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時,不應當含不適合對社會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