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1)(1 / 3)

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11)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生產加工環節

風險監測問題樣品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質檢食監〔2012〕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各有關食品檢驗機構:

為了認真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進一步規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問題樣品調查處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國質檢食監〔2011〕552號)的具體要求,總局製定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問題樣品調查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問題樣品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以下簡稱問題樣品)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化解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問題樣品,是指在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中,承擔風險監測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經檢測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指導問題樣品調查處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涉及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問題樣品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問題樣品調查處理工作,應當做到核實情況、查找原因、依法處置、化解風險、及時報告。

第二章調查處理的方式和方法

第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問題樣品的風險情況,可以直接開展或者指定問題樣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食品監管、稽查等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調查處理工作中,可以依法對問題樣品生產企業采取以下措施:

(一)檢查企業生產現場和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成品倉庫等場所;

(二)查閱、複製生產企業采購、生產、檢驗、銷售記錄和有關生產工藝文件等資料;

(三)詢問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技術負責人、銷售負責人以及采購、生產、檢驗等相關工作人員;

(四)抽樣檢測生產企業涉嫌問題的產品、出廠檢驗留存樣品及其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先行登記保存涉嫌問題的產品及其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六)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七)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場所。

第八條有關調查處理情況和結果應當及時報告。報告可分階段進行,報告應以書麵形式,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再書麵補充報告。

第三章調查處理的程序

第九條承檢機構在風險監測食品檢驗中發現問題樣品後,應當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並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通報的信息應當包括問題樣品生產企業、產品名稱、生產批次、檢驗數據等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技術資料。

第十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有關問題樣品的通報後,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對問題樣品含有非食用物質或致病菌的,調查處理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指定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調查處理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調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通報的問題樣品信息開展調查,核實問題樣品的生產企業、生產批次、檢驗結果等情況。

第十二條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要求問題樣品生產企業查找問題原因,並提交自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問題樣品風險情況,對問題原因直接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實。

經調查,對於由於原料把關、生產工藝失控等係統性原因造成的問題,應當監督問題樣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其他可能存在問題的產品開展清查;必要時,可以抽取樣品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經調查核實後,對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監督企業查清產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去向等,實施召回,並予以銷毀;企業未召回的,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五條調查發現生產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對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質監部門監管職責的,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報請當地政府或者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指定處置部門。

第十七條調查處理過程中,對情況嚴重的或者可能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時報告當地政府,通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經調查核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提交相應的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問題樣品生產企業不存在或者產品被假冒的;

(二)問題樣品的同批次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無證據表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問題樣品的同批次產品無法取得,其他批次的產品以及原料、輔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無證據表明企業有違法行為的;

(四)監測項目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項目,經調查核實,無證據表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負責調查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麵報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情況未調查清楚、處理不到位的,應當提出意見,要求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調查核實結果表明,產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者生產企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同時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麵報告當地政府,或通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麵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同時將報告編號、內容摘要等錄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數據係統》。國家質檢總局對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問題樣品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問題樣品調查的有關資料、報告,予以存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分析調查處理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研究有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