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失獨老夫妻要求享有對孫子隔代探望權,獲支持(1 / 1)

失獨老夫妻要求享有對孫子隔代探望權,獲支持

生活

[案情]老徐和老李是江蘇一對失獨老夫妻。他們的獨生子小徐三年前和兒媳婦小倪結婚。但是,就在小倪確定懷孕一個月的時候,小徐突然跳樓自殺。老徐夫妻和兒媳因為兒子的死,產生齟齬。

懷胎十月後,小倪產下兒子聰聰(化名)。老徐夫妻喜不自禁,急忙去看望孫子。此後,老徐夫妻的生活重新找到寄托,三天兩頭去看孩子,並給予孩子一些照顧。

小倪覺得兩位老人的不時造訪很影響自己的生活,同時,也因為雙方對過去都耿耿於懷,一處在一起,就時常發生口角,甚至抓扯。

最後,小倪拒絕兩位老人上門,不讓他們接觸孩子。

無奈之下,2014年11月,二位老人向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月探望孫子三次,並且希望兒媳對他們行使探望權時履行協助義務。

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即失獨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婦享有探望孫子的權利,判決徐某、李某夫婦在孫子聰聰(不滿二周歲)十周歲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以6小時為限。

[評析]我國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並不完善,僅見於《婚姻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父或者母,而沒有提及隔代的如祖父母的探望權。不過,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前提的,對孩子身心有益,那麼這種探望權就應該得到保護確認。本案中,爺爺奶奶對孫子的探望,既是人倫親情的需要,也是孩子身心健康的需要,所以,這個探望權就應該得到尊重。爺爺奶奶行使探望權也應該以孩子身心健康為底線,如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就可以被終止。所以,本案法院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