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利貸運作機製研究(2 / 3)

2010年,國家為推進農村信用社的工作,規定農村信用社執行比大型商業銀行低6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準備金率。據估算,截至2010年9月末因優惠存款準備金率而留存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約4608億元。

近年來,按照向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的原則,2010年春耕旺季,國家對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調增支農再貸款額度100億元。同時,對涉農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2010年以來,累計對辦理再貼現的涉農票據、中小企業票據占比較高的地區調增再貼現限額410億元。

為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2010年9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印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發〔2010〕262號),正式建立考核機製,明確了考核程序、考核條件和激勵政策,並確定按照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當地經濟發展力度的大小進行係統評價和分類扶持。

.第二部分.

3.2 調查方法與調查地背景介紹

我們這次調查的地點位於寧夏平羅縣寶平村,因為調查內容較為敏感,為了保證村民的正常生活不被影響,在本文中將其化名為寶平村。該村位於寧夏平羅縣,而寧夏平羅縣不僅是寧夏第一產糧大縣,對於維持寧夏乃至國家的糧食供應都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中國·平羅網)該村位於寧夏平羅縣城東郊,轄8個村民小組,528戶,2100人,人均耕地0.8畝,村民的年人均收入約5400元[ 該村的詳細情況來自筆者對李村村支書的訪談。]。寶平村的村民大多以耕地務農為生,人均收入在整個平羅縣農村地區屬於中等水平。根據我們的調查,這個村子常年從事放貸的有2戶,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民也從事小規模的放貸活動。該村的村支書表示: “這些年,因為中央對農村的扶持,農民的收入都有提高。我們村的人均收入已經連續六年保持兩位數增長了。”[ 資料來源於筆者對李村村支書的訪談。]這就為後文高利貸研究提供背景。

四、意外發現:農村信用社與高利貸者合謀

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該村已經被平羅縣的農村信用社覆蓋到,該信用社80%以上的資金被用來進行農業貸款。但是寶平村的放貸者依然大量存在。這就引起了我們的好奇,為什麼高利貸被正規金融機構取代的現象沒有出現呢?我們發現,高利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來自於高利貸自家資金積累,而是來自正規金融機構,即農村信用社。高利貸者以低息從農村信用社貸入款項,再以高利率貸給普通農戶,從中賺取高額利潤。這一現象不是偶然,我們訪談的放貸者幾乎都提到了這一資金來源。

一方麵,農村信用社是股份製企業,其收益主要來源於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間的差額,因此,能否及時還貸關係到其是否能夠正常運轉和增收狀況。另一方麵,農村信用社在銀行體製內需要評比,評比關係到該信用社的榮譽和職員的升遷狀況。評比主要包括三方麵內容:存款額、放貸效益、信用社利潤。(郭家萬,2006)綜合這兩方麵,放貸效益以及貸款能否及時收回對於農村信用社極為重要。因此,農村信用社傾向於將錢貸給那些還款能力強的人。

放高利貸者除了務農,一般來說都有土地、房產,另外還做著買賣,家境較為殷實,人脈也比較廣,相較於普通農民,他們的還款能力更強。並且,他們在銀行“有關係”,可以較為容易地從銀行貸到款項,因此,信用社更願意貸款給他們。

從以上兩方麵不難發現,對於農村信用社來說,是否真正支農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及時還貸,達到上級的評比要求。在訪談中我們發現,雖然國家有專項支農資金,並且也有嚴格的監督措施。但是高利貸者也是農業戶口,家裏也會有土地,從事耕作,符合貸款的要求,因此並不能進行有效限製,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國家支農資金流向高利貸者。

在訪談中,我們甚至還發現,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員其實了解貸款者的高利貸身份,但農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員最關心的是能否收回貸款,並不關心這筆錢是否真正起到支農作用。保證及時收回貸款才是關乎信用社利益所在。因此,農村信用社將錢貸給高利貸是利益選擇的結果。

另一方麵,放高利貸者除了將自己經商獲得的資金用作放貸資金以外,一個重頭資金來源是信用社。這是因為該縣主要以務農為主,經商獲得的資金並不多,所以將經商資金作為高利貸的放貸資金遠遠不足,並且該縣並沒有很強大的宗族勢力,可以提供持續的資金來源。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成了高利貸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個農村信用社覆蓋3-4個村子,有較多的人需要銀行貸款,而信用社的資金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能夠得到銀行利率較低的貸款,放高利貸者往往要給銀行的信貸員“好處費”,一般是1000-5000元不等,根據貸款數額多少確定。這樣銀行的信貸員就從向高利貸提供貸款的過程中獲取了較大利益。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高利貸在向銀行貸款的過程中某種程度形成了壟斷,即由於一些放高利貸大戶還款能力較強,付給信用社的好處費較高,關係較為密切,農村信用社一般隻貸給這些放高利貸者,普通農民是從信用社和銀行貸不到款的,被迫隻能從高利貸手中獲取較高利率的資金。一般銀行的貸款利息比較低,這些高利貸給別人放貸的利息要比銀行的利息高的多,一般達到40%-60%一年,80%的也有[ 數據來源於筆者對農戶的訪談。]。這樣,高利貸的人能從中賺取差價,獲取巨額利潤。

所以,正規金融機構觸角伸入農村後,並沒有替代高利貸,反而與其形成合謀關係。

五、進一步考察:國家支農政策的非意料後果

由此進一步追問:為什麼正規金融機構(在本次調查中指農村信用社)能夠成為高利貸放貸者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呢?這實際上是國家政策的非意料性結果。2006年以來國家的政策向農業傾斜,出台一係列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成為支持農業、向農村提供資金的重要口徑,為了貫徹“三農”的政策,持續加大貸款投放規模和資金數額。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信用社大批進入農村,廣泛地覆蓋農村社會。

由於國家的支持,農村信用社不僅伸入了農村社會,還擁有了較為充足的資金來源,這為高利貸的進行埋下了重要鋪墊。又由於信用社與放高利貸者之間形成一個緊密的利益關係,這樣,在這個過程中,銀行資金就流入高利貸者手中,保證了高利貸資金的供應。隻要國家的支農政策不變,銀行的資金源頭就不斷;資金源頭不斷,放貸者就有了充足的資金來源,高利貸活動就可以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