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前檢查應從確診早孕時開始。 2.3個月後建立產前檢查檔案。 3.妊娠20~30周,每4周檢查一次。 4.妊娠30~36周,每2周檢查一次。 5.妊娠36周以後,每周檢查一次。 6.高危孕婦應酌情增加產前檢查的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