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財產稅體係
一方麵是征收物業稅,將物業稅列為財產稅中的關鍵性稅種之一。因為我國房地產稅製存在籌集收入功能的缺失問題,我國逐漸開始建立物業稅征收製度,同時將其作為低層級政府主體稅種已經擁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和基礎。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對於物業稅的改革必須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深入研究當前房地產稅製以及土地使用製度,逐漸進行物業稅改革。這樣才能夠讓其真正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另一方麵是應該將車船使用稅以及使用牌照稅相結合,現階段我國的車船使用稅還是屬於行為稅的範疇,同時對於境內外車船所施用的是兩種不同的稅製。對於我國境內征收的是車船使用稅,而對於我國境外居民征收的是使用牌照稅。當我們將兩種稅進行合並之後,將其行為稅的屬性變更為財產稅,直接對車船進行征稅。繼續實行定額稅率,同時對幅度稅率進行統一的規定,具體的稅率由地方政府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製定。
(二)健全財產稅管理機製
現階段我國很多地方稅種的征收權力、減征或免征權力常常都集於中央,但是這是和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不符合的。我國是一個區域經濟發展不是很平衡的國家,不同的地區存在很大的資產差異性,同時財產稅的稅基又是不可流動的,因此國家應該在統一稅收的基礎上,適當的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管理權力。另外,財產稅的征收對象一般是不動產,而不動產有關的稅收常常納入地方收入中,所以把財產稅的立法權歸省級所有對於我國的財政收入並不能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在統一稅收條例的前提下,適當給予地方政府製定稅收細則的權力,從而讓地方政府能夠結合本地的實際發展情況,對於稅基、稅率作出科學的調整。這樣一來就能夠在不影響中央宏觀調控以及地區經濟利益的基礎上,更好的推動地區經濟發展。
(三)完善相關的配套製度
為了更快的推動財產稅改革,我國應該加快速度建立健全相關的配套製度。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財產登記與管理製度還不是很完善,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以及戶籍管理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配合程度不高,造成了大量稅源流失的現象。由於財產稅的稅基是那所人的財產,因此應該盡快的實行實名製,從而更好的對納稅人資產進行界定,確保財產稅計稅基礎具有更高的準確性,有效的避免納稅人對稅基進行轉移的情況出現。
四、結束語
總之,財產稅是一種直接稅種,它很難進行轉嫁,也很少出現隱匿,在我國的稅製體係中,財產稅屬於一種輔助性稅種。它目前的主要作用是為了彌補流轉稅與所得稅的缺口,有理由相信將來財產稅必然會成為一個非常有前途的稅種。在科學的稅收體係中,財產稅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完成財產稅改革任務,讓財產稅更好的發揮出其在國家財政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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