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盡管住宿餐飲業在旅遊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較小,因此為住宿餐飲業單獨設置稅率是成本高昂且沒有必要的。在目前已有的11%及6%的兩種稅率選擇上,有以下幾個影響因素。首先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過渡期中,根據中央文件的精神,應該保證企業的稅收負擔不發生明顯的增加。目前大型住宿餐飲類上市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大致為4.5%至5%區間。那麼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企業的稅負也大致應該在這個水平。其次,考慮到住宿餐飲業在提供就業崗位,打通增值稅各個環節,促進形成完整的增值稅鏈條,最終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麵的地位和作用,同時結合歐盟增值稅立法的做法和經驗,我國對住宿餐飲業應該實行優惠等級的稅率以促進其發展。因此,建議國家對住宿餐飲業按6%征稅。
(二)住宿餐飲業固定資產的處理問題
住宿餐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且增長迅速,2006、2007、2008、2009、2010年固定資產投資938.7、1329.9、1735.0、2328.6、7230.3億元。由於住宿餐飲業自身的特點,固定資產投資在總投資中所占的比重很大,由此所帶來的包括土地、房屋、建築物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以及後續的處置問題是改革的難點,需要擴圍的過程中考慮到。目前,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對增值稅改革的解析,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然而,對於住宿餐飲業來說,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在經營中有著重要作用,此類固定資產的維修維護費用所涉及到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是在營改增擴圍到住宿餐飲業時必須解決的問題。而對於其他固定資產,則可以借鑒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經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出台,明確了“營改增”試點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文件規定,上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分兩個時點確定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交增值稅計算方式。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以,針對住宿餐飲業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巨大的特點,增值稅相關規定設定應該考慮到住宿餐飲企業處置存量固定資產、新增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固定資產維護保養費用的稅務處理問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住宿餐飲企業在增值稅改革過程中的利益,促進增值稅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三)稅製改革可能的負麵影響的處理問題
由於歐盟各國在近幾年由於經濟危機麵臨著各種困境,削減財政赤字的壓力日益增加,社會福利負擔愈加承重,一些國家已經開始醞釀提高一些行業的增值稅。例如,據媒體報道西班牙有意將目前適用8%優惠稅率的飯店,酒店業稅率提高至標準稅率18%。法國2009年7月將餐飲業從標準稅率(19.6%)降到5.5%,但將旅館業稅率提高到了7%。但是,根據社會黨國民議會議員2012年9月的講話,法國政府已在醞釀將餐飲業和旅館業增值稅稅率提高。
這一係列動作都表明,值稅製度在歐盟各國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五十多年的改革進程中,現有的增值稅征收製度也體現了一些弊端。鑒於增值稅在歐盟各國的財政稅收體製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國龐大的財政赤字以及沉重的福利負擔,歐盟已經醞釀對一些行業提高增值稅稅率。同時,歐盟各國也開始審視增值稅立法中的其他各項問題,並希望加以改善。這也提醒我們,增值稅改革必須結合本國的具體國情,平衡財政稅收、產業發展及福利製度等多方麵的關係,選擇對經濟發展最有利的方式來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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