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結果公告的數量比較少,環境審計結果公告範圍也比較狹窄,局限於水、土地和節能減排等方麵。環境審計結果公告的宣傳力度不夠,這就使得環境審計難以引起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的關注,這也就不能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法製意識和發揮社會公眾對被審計單位的監督作用。同時,我國當前關於政府官員履職情況報告中很少評價其在貫徹落實資源環保政策、資源環保項目建設及資源環保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麵的責任履行情況。另外,很多政府審計機關査出的問題沒有引起政府部門及企業的重視,沒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整改,這造成了我國審計結果的執行機製不完善。
三、完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對策
基於我國政府環境審計存在的上述問題和主要原因,筆者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參照我國的具體國情,認為我國政府應當從環境審計的製度建設、明確內容及環境審計結果等方麵來完善和推進我國的環境審計工作。
(一)推進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法製化建設
我國環境審計方麵的法律法規等製度化建設的滯後是造成政府審計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麵來推進環境審計法製化建設:一是完善政府環境審計法律法規,這主要是指憲法、審計法及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要明確國家審計機關在資源幵發利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中的權責,明確審計人員的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以便為政府環境審計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二是構建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這一方麵已經取得較大成就,我國應該嚐試構建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框架結構,用於規範和指導政府環境審計的開展,筆者認為該框架結構應該包括總則、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結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二)明確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
從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主要問題可以看出,我國明確政府環境審計主要內容應主要從三個方麵下手。一是以環境財務合規性審計為基礎,各地審計機關應逐歩拓展環境審計的領域和範圍,不在局限於水、土地和節能減排等幾個個別領域。二是全麵推進環境績效審計,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對資源環保資金、項目及政策等進行績效審計。三是應努力整合環境財務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這樣有利於避免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複性問題、降低審計成本和提高審計效率與準確性。
(三)提高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人員的能力,並完善政府環境審計結果的執行機製
我國政府應建立健全地方審計機關的環境審計機構,加強環境審計隊伍建設,環境審計人員應充實自己的資源、環境方麵的知識,優化其知識結構。同時,應努力創新環境審計方式與方法,並強化政府環境審計的國際合作,可以在政府環境審計方式及方法方麵推動各種審計類型的有效結合,采用大數據下的信息技術與方法,對重大資源環保項目開展跟蹤審計。在完善政府環境審計結果的執行機製方麵,一是要逐步完善環境審計結果公告製度,逐步規範環境審計結果公告的形式和程序,並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揭露。二是推進責任製、問責製和責任追究製度建設,要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環境責任和加強審計結果的執法力度,推動被審計單位依法進行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提高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環境審計工作與發達國家相比具有較大差距,而我國巨大的環境保護和資源浪費壓力使得資源與環境矛盾日益激烈,這就要求我國要在製度建設、環境審計隊伍建設、審計結果執行機製及環境審計內容與規則完善等方麵完善政府環境審計,助推我國經濟轉型和改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大力推進節能減排,與國際靠攏,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推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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