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理財產品信息不對稱問題
銀行理財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已不是新問題,在產品的設計、營銷、操作的各環節,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利益不對稱成為理財產品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宣傳誤導
理財產品銷售時,不加以解釋和注明的用詞和術語容易誤導消費者。投資者認為,預期收益率高則將來到期收益就高,但預期收益率無法預測將來。一些壽險公司將萬能險包裝成“理財產品”將結算利率說成“預期年化收益率”,隻承諾最低保證利率,卻在銷售中宣傳投資收益穩定。但根據保監會2009年頒布實施《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萬能險以任何形式公開推廣時,隻能承諾最低保證利率(一般為2.5%),超過保證利率以上的部分,必須以醒目字體提示為“不確定”。另外,在產品名稱上也存在誤導,一些產品起名“穩富”“穩盈利”“心安利得”“保利”等字眼,但卻並不保本,或是僅僅達到同期利率水平。
(二)風險披露不到位
理財產品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和較高於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特點來吸引投資者。但理財產品不是儲蓄,不能保證收益。很多產品在說明書中已指明,風險暴露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而銀行僅僅是代理方。在有一些期權結構的理財產品中,銀行也說明風險大的期權結構由投資者獨自承擔。但在購買時,銷售人員很少詳細告知風險,一般僅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而已。具體條款和風險揭示隻能在櫃台簽合同時看到,投資者通常是草率簽字,當財富遭受重大損失時,才知道承擔的風險。
(三)收益分配模糊
投資被投向實業還是短期貸款多數投資者不得而知,,經理是否將實現的全部收益交給投資者,還是在實際收益高於預期收益時,隻付給投資者預期收益。另外,銀行在銷售、管理理財產品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網點營銷的成本,銀行投資人的管理成本,理財產品獨立托管成本等。但由於監管部門沒有具體規定銀行理財收費標準,在不同銀行對理財收費存在差異,一般在0.5%~3.3%之間,且彈性很大。由於收費不透明,投資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四、信息不對稱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不足
2013年3月25日銀監會發布“八號文”對銀行理財資金投向、風險撥備、信息披露等方麵提出明確要求,對規範銀行理財業務起到不可小覷的影響。然而信息披露問題依然缺少差異化和細致化。到期收益率,認購規模等數據非常難以觀測,隻在一些網上銀行客戶端內能找到,銀行一般隻在購買前公布預期收益,到期時並不公布實際收益率。預期與到期的偏差,隻有銀行內部、監管機構以及購買者知道。沒有這些信息,投資者難以對理財產品的表現進行評估。
(二)銀行的盈利動機
商業銀行同樣以盈利為目的。理財產品給銀行帶來巨大收益,信息披露少銀行宣傳成本低,可以通過銷售不利於投資者的理財產品實現更高盈利。因此,銀行期望為實現最高收益而希望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延續。
(三)投資者缺乏專業知識
銀行理財涉及許多金融專業知識,投資者中大多不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難以高效理智的做出投資選擇,容易受到欺騙和蠱惑。大多僅僅通過宣傳資料的字麵意思的直觀理解做出決策,對合同的細節和風險的承擔很難有清晰的認識。
(四)投資者維權意識薄弱
信息的壁壘讓銀行理財經理可以在更大範圍對資金進行操控,而不被發現。在滿足投資者基本收益需求的前提下,財經理可能會大膽侵犯投資者利益而為自身謀取更多利益。投資者往往基於對銀行的信任,不會計算準確的實際收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也沒有意識,這使得理財經理在幕後有更多操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