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商業銀行參與PE的現狀與風險控製(3 / 3)

(二)我國商業銀行參與PE的風險控製

我國商業銀行在參與PE業務的同時,要從以下方麵來防範風險:

1、建立防火牆隔離製度

商業銀行在開展PE業務的同時,應建立獨立部門負責私募股權的投資和管理,同時在銀行的各個業務和關聯機構之間建立風險阻隔機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和危機傳染。例如通過設立“資金防火牆”禁止以關聯交易的方式在商業銀行內任意調配資金,以限製資金在商業銀行內部不同業務區域內的任意流動;通過在一些大型商業銀行或已具備一定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經驗的股份製銀行中設立“法人防火牆”,即以獨立的子公司實現PE業務的獨立管理和運行,從而對基金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

2、加強PE基金夥伴選擇與合作過程中的管理

商業銀行必須熟悉PE的經營模式與運營特點。同時著重培養一支專業開展PE業務的團隊,利用團隊對於市場的熟悉與業內行情的把握幫助投資者及時判斷投資形式、認清潛在風險、分析投資策略、掌握投資的階段性並具體的分析投資過程中每一環節。商業銀行還必須有專業團隊來盡職調查、評估、選擇PE管理機構及其產品,保證合作產品在設計、可行性、收益風險等方麵符合銀行自身的需求與形象特質。

3、加強PE產品推介或銷售中的風險管理

首先,要保證提供的PE產品在風險和收益特質上滿足並適合優質客戶的需求,並客觀充分地揭示產品所包含的風險以及在最差情形下可能遭受的損失,確保推介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其次,必須謹慎挑選推介對象,選擇具有投資實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對未來的投資資金無流動性需求並且具備一定的股權投資知識或經驗的客戶開展PE業務。最後,還應該從全麵的資產配置組合的角度為客戶提出投資建議,合理的設定客戶的收入預期,並根據經濟形式對資產組合適當調整。

4、加強銷售人員的內控管理與專業素質的培養

商業銀行有關部門人員具備PE基金的相關知識並對其操作流程以及創業投資的市場環境有一定的認識和理解。在向客戶介紹PE業務的同時,必須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明確說明商業銀行對於自身推介的,符合產品說明書範圍的投資風險不承擔責任,還要充分提示代理銷售產品的信息,為客戶做出是否購買銀行產品或服務的判斷提供依據,從而保證客戶具備投資該類產品的相關知識與風險承受能力。

5、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控製風險的關係

商業銀行在進行業務拓展與創新的同時,也不能觸及法律、政策的底線或者盲目追求利潤將客戶存款用做風險投資,否則任何收益都將是短暫的。商業銀行隻有在準確識別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加強風險防控,建立良好的風險評估和內部控製體製,才能保障該項業務健康有序發展,從而推動銀行業務的擴張和深化。

6、銀行業聯合建立PE基金評價體係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可通過建立一個動態的PE基金評價體係,對各類合作的PE開展持續定期跟蹤,科學完善有關信息,從而區別基金的良莠,選擇優秀的基金,以提高業務合作效率,提示和規避風險。此PE基金評價體係應至少包括基金的曆史運作情況、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團隊情況、經營情況、投資管理能力、基金管理人職業操守、內部控製機製等方麵的內容,並設立既定且量化的評價標準。

四、結束語

目前看來,《商業銀行法》為銀行利用自有資金直接參與PE投資設置的障礙在短期內仍無法逾越,因此商業銀行在未來中國的PE市場仍將繼續“曲線”參與,並有望探索更多創新模式。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對於銀行業涉水PE市場的態度還很模糊,“銀行+風險投資”模式的金融創新是否能夠有與之相匹配的金融風險防範手段作為保障也仍在初步嚐試中。但無論如何,商業銀行參與PE在未來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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